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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范围:分别介绍企业职工工伤保试行办法以及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认定的范围。企业职工工伤保试行办法我国原劳动部1996年发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对工伤的范围作了明确规定。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引起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其范围为:1.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本单位负责人临时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但从事直接关系到本单位重大利益的。2.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实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3.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4.在生产工作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力的。5.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6.从事抢救、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7.因公、因战致残军人复原专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8.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性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力的。9.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发生意外属工伤。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劳动仲裁属于民事纠纷,劳动者在提起劳动仲裁时必须明确自己的诉求是什么,即希望通过劳动仲裁达到什么样的结果,要求用人单位履行什么行为。仲裁委在劳动者所提起的仲裁请求范围内进行审理,确定劳动者的请求是否合理,有无相应的依据。依据现行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期为一年,该一年时效期从争议时效发生之日起算,如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则从劳动合同关系终止之日起算。劳动者必须在仲裁时效期内通过申请仲裁等方式主张权利,如未在时效期内申请主张权利,则丧失了对案件的胜诉权,届时,对方只需以已过时效为由进行抗辩,劳动者就必输无疑。如果是给用人单位工作,有两个途径可以要求支付工资:1、劳动者可以到当地劳动局劳动监察投诉;2、可以到当地劳动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工资。如果未签订劳动合同,可以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如果是以拖欠工资提出的解除劳动关系,还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无效劳动合同分为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两种。根据《劳动法》十八条的规定,无效劳动合同的表现形式为:(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2)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如果订立劳动合同时,当事人一方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有意制造假象欺骗对方,致使另一方上当受骗,造成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认识和判断,从而同意订立的劳动合同,则属于采取欺诈手段订立的合同。威胁手段,指当事人一方用可能实现的危害对方人身或财产安全的行为相要挟,迫使对方违背意愿而与其订立劳动合同。无论是采取欺诈手段还是威胁手段,所订立的劳动合同都违背了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它的后果是侵犯了一方当事人的权益,因而这种劳动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