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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现行的《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受检房屋为丙类建筑;根据《建筑抗震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2009)中有关要求及规定,对该房屋按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进行抗震措施核查及抗震验算。根据《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2009)及业主委托要求,对该房屋按后续使用年限40年,采用B类建筑抗震鉴定方法进行鉴定。8.1 地基和基础根据《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2009)第4.2.2条第4款规定,7度时地基基础现状无严重静载缺陷的乙类、丙类建筑可不进行地基基础的抗震鉴定。现场检测未发现上部结构及周围散水排水沟存在因不均匀沉降而造成的裂缝和变形,房屋相对倾斜率和倾斜均在规范范围内,该房屋的地基基础可评为无严重静载缺陷,因此,可不进行地基基础的抗震鉴定。根据《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2009(以下简称“鉴定标准”),抗震的鉴定方法可分为两级,级鉴定是指宏观控制和构造鉴定为主的抗震能力综合鉴定,级鉴定的内容较少,方法简单,容易掌握有确保安全,当符合级鉴定的各项要求时,建筑可评为满足抗震鉴定。当有些项目不符合级鉴定要求,可在第二级鉴定中进一步判断。第二级鉴定是指以构造抗震承载力验算为主并结合构造影响的综合鉴定。它是在级鉴定的基础上进行的。当结构的承载力较高时,可适当放宽某些构造要求,或者当抗震构造良好时承载力的要求可酌情降低。这种鉴定方法将抗震构造要求和抗震承载力验算要求更紧密的联合在一起,具体体现了结构抗震能力是承载能力和变形能力两个因素有机结合在一起。两级鉴定的方法,用先简后繁、先易后难的方法来解决建筑物中繁杂的抗震问题。通过两级鉴定对房屋的外观质量、结构体系、材料强度、配筋构造、附属结构与主体结构的连接,以及构件的抗震承载力进行综合分析判断结构的抗震能力。1、在70年代及以前建造经耐久性鉴定可继续使用的现有建筑,其后续使用年限不应少于30年,对于后续使用年限30年的建筑简称A类建筑,应采用《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2009)各章规定的A类建筑方法。2、在80年代建造的现有建筑,宜采用40年或更长,且不得小于30年;90年代建造的现有建筑,后续使用年限不宜少于40年,条件许可时应采用50年。对于后续使用年限40年的建筑简称B类建筑,应采用《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2009)各章规定的B类建筑抗震鉴定方法。3、在2001年以后建造的现有建筑,后续使用年限宜采用50年。对于后续使用年限50年的建筑简称C类建筑,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的要求进行抗震鉴定。建筑抗震检测鉴定的历史及现状:我国的建筑抗震的技术规范经历了几个不同时期的修改,抗震性能要求发生了很大的变化,2001年之前设计建造的房屋建筑很多较难满足现行抗震设计规范要求,房屋非必要进行抗震检测鉴定。建国以来几次大的地震对建筑物的破坏程度表明,地震对我们人类的生命和财产损失破坏是相当严重的,人类在而对地震等自然灾害,我们应该应用已掌握的技术把破坏降到小程度,对当前不满足抗震要求的建筑进行抗震检测鉴定是必要和紧迫的。通过对地震的建筑震害调查,得到以下经验和教训,同时表明我国中西部地区(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房屋及旱年建造的部分房屋抗震性能均不满足现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要求。厂房抗震鉴定,应符合下列要求:1、在下列情况下,应进行可靠性鉴定;1)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拟继续使用时;2)用途或使用环境改变时;3)进行改造或增容、改建或扩建时;4)遭受灾害或事故时;5)存在较严重的质量缺陷或者出现较严重的腐蚀、损伤、变形时。2、在下列情况下,宜进行可靠性鉴定:1)使用维护中需要进行常规检测鉴定时;2)需要进行全面、大规模维修时;3)其他需要掌握结构可靠性水平时。3、当结构存在下列问题且仅为局部的不影响建、构筑物整体时,可根据需要进行专项鉴定:1)结构进行维修改造有专门要求时;2)结构存在耐久性损伤影响其耐久年限时;3)结构存在疲劳问题影响其疲劳寿命时;4)结构存在明显振动影响时;5)结构需要长期监测时;6)结构受到一般腐蚀或存在其他问题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