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价格:200.00起
0
联系人:
电话:
地址:
(1)劳动纠纷是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劳动关系当事人,一方为劳动者,另一方为用人单位。劳动者主要是指与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用人单位是指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等与劳动者订立了劳动合同的单位。不具有劳动法律关系主体身份者之间所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纠纷。如果争议不是发生在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即使争议内容涉及劳动问题,也不构成劳动争议。如劳动者之间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力流动发生的争议,劳动者者或用人单位与劳动行政管理中发生的争议,劳动者或用人单位与劳动行政部门在劳动行政管理中发生的争议,劳动者或用人单位与劳动服务主体在劳动服务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等,都不属劳动纠纷。(2)劳动纠纷的内容涉及劳动和劳动义务,是为实现劳动关系而产生的争议。劳动关系是劳动义务关系,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不是为了实现劳动和劳动义务面发生的争议,就不属于劳动纠纷的范畴。劳动和劳动义务的内容非常广泛,包括就业、工资、工时、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劳动福利、职业培训、管理、奖励惩罚等。(3)劳动纠纷既可以表现为非对抗性矛盾,也可以表现为对抗性矛盾,而且两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在一般情况下,劳动纠纷表现为非对抗性矛盾,给社会和经济带来不利影响。地域管辖又称地区管辖,以行政区域作为确定劳动仲裁管辖范围的标准,地域管辖又分为三种:1.一般地域管辖。指按照发生劳动争议的行政区域确定案件的管辖,这是常见的方式。2.特殊地域管辖。指法律法规特别规定当事人之间的劳动争议由某地的劳动争议仲裁会管辖,如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会管辖地区的,由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会管辖。3.专属管辖。指法律法规规定某类劳动争议只能由特定的劳动仲裁会管辖,如在中国境内履行于国(境)外劳动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只能由合同履行地仲裁会管辖;又如,一些地方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由设区的市一级劳动仲裁会管辖。级别管辖指各级劳动仲裁会受理劳动争议的分工和权限。一般分为:区(县)一级劳动仲裁会管辖本区内普通劳动争议;市一级劳动仲裁会管辖外商投资企业或本市重大劳动争议。移送管辖指劳动仲裁会件受理的自己无管辖权的或不便于管辖的劳动争议案件,移送有权或便于审理此案的劳动会。如《劳动争议仲裁会办案规则》规定,区(县)级劳动仲裁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将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报送上一级劳动仲裁会处理。管辖指两个劳动仲裁会对案件的管辖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报送共同的上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由上级部门管辖。涉外管辖《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据此,中国公民与国(境)外企业签订的劳动(工作)合同,如果劳动(工作)合同的履行地在中国领域内,因履行劳动(工作)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可按照《中华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条第四款规定精神,由劳动(工作)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会受理。处理原则编辑(1)在查清的基础上,依法处理劳动争议原则。(2)当事人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3)着重调解劳动争议原则。(4)及时处理劳动争议的原则。劳动争议的范围,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规定。根据中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条规定,劳动争议的范围是:(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七)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八)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而发生的纠纷;(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