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价格:面议
0
联系人:
电话:
地址:
根据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规定的五种视同内销的货物: 1、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 2、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 3、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 4、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 5、生产企业出口的除四类视同自产产品以外的其他外购货物。这三种情况刚好属于国税发[2006]102号 规定的三种视同内销情况 需要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财税[2012]39号文件却规定以上三条属于实行免征增值税的范畴,国税发[2006]102号的相关规定应予以作废。那么免税的管理和后续政策跟进也将是一个课题。财税[2012]39号文件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申报或未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出口货物劳务属于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范围。具体是指: 1、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增值税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劳务; 2、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出口货物劳务; 3、已申报增值税退(免)税,却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出口货物劳务。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未按本通知第三条规定期限申报退(免)税的,主管其征税部门应视同内销货物予以征税。对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纸质退税凭证丢失或内容填写有误,按有关规定可以补办或更改的,出口企业可在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退税部门提出延期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的申请,经批准后,可延期3个月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