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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雄咨询成立于2015年,秉承“诚信为本,高效服务”的企业观,积极响应国家发展,大力推动企业自主创新发展,专注于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科技项目申报、知识产权规划、财税规范化建设、上市筹划等咨询服务,促进科技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专利申请法律依据:《中华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申请发明或者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要求书等文件。请求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发明人的姓名,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以及其他事项。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专利授予原则按照专利法的基本原则,对于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当出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就同一发明创造分别提出专利申请的情况时,有两种处理的原则:一个是先发明原则,一个是先申请原则。先发明原则,是指同一发明创造如有两个以上的人分别提出专利申请,应把专利权授予做出此项发明创造的人,而不问其提出专利申请时间的早晚。但由于在采取此项原则时,在确定谁是发明人的问题上往往会遇到很多实际困难,因此,世界上只有美国、加拿大和菲律宾等少数国家采用这种原则。先申请原则,是指当两个以上的人就同一发明分别提出申请时,不问其作出该项发明的时间的先后,而按提出专利申请时间的先后为准,即把专利权授予提出申请的人,中国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采用这一原则。需要注意的是,美国在其2013年3月16日正式生效的《美国专利法案》美国由实行200余年的“先发明原则”(first-to-invent rule)为“发明人先申请原则”(first-inventor-to-file rule),但仍区别于普遍采用的“先申请原则(first-to-file rule)”。专利法颁发 英国于1474年颁布了部专利法,美国于1790年、法国于1791年、荷兰于1817年、德国于1877年都先后颁布了自己的专利法。世界上有自己专利制度的国家和地区已有150多个,而且专利法也日益国际化,如1884年生效的《巴黎公约》,1970年签订的《专利合作条约》,1971年签订的《专利国际分类协定》,1973年签订的《欧洲专利条约》,1975年订立的《欧洲共同体专利公约》,1975年签订的《卢森堡公约》以及1977年签订的《非洲专利组织》等。我国专利法于1985年4月1日起施行,至今为止经过了1992年、2000年和2008年的三次。专利申请基本含义专利申请通常有如下两种含义:1、指获得专利权的必经程序一项发明创造必须由申请人向部门(在中国,是中华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申请,经中华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依照法定程序审查批准后,才能取得专利权。在中国,发明创造包括三种类型,分别是: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此种含义与“申请专利”意思相近,可参见词条“申请专利”。2、指已经申请了专利但尚未取得专利权的状态对于此种含义,需要注意的是“专利(Patent)”和“专利申请(Patent application)”这两个概念之间的区别。日常生活中,人们有时会把"专利”和“专利申请”两个概念混淆使用,比如有些人在其专利申请尚未授权的时候即声称自己有专利。其实,专利申请在获得授权前,只能称为专利申请,如果其能终获得授权,则可以称为专利并对其所请求保护的技术范围拥有独占实施权,如果其终未能获得专利授权,则永远没有成为专利的机会了,也就是说,他虽然递交了专利申请,但并未就其所请求保护的技术范围获得独占实施权。很明显,这两个概念所代表的两种结果之间的差距是巨大的。在专利的申请阶段,根据专利类型的不同,可分别称为发明专利申请、申请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获得授权之后,分别称之为发明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此时,专利申请人就是相应专利的专利权人。科雄咨询服务的企业超1000家, 服务的企业包括中车四方、中建四局、水电二局、拉芳集团、长大公路、金意陶陶瓷、星辰热能股份、康亦健设备、珠江减速机等多家大型国企上市企业。同时科雄与佛山市南海区机械装备行业协会、广东省五金机电商会、广州市嘉禾创意产业园(科技孵化器)等多家机构达成长期合作关系,取得了广泛的社会影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