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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刑事律师,杭州刑事律师事务所,刑事案件办理的律师,我们只办理刑事案件。我们有的刑事团队律师,每年办理刑事案件数十起,我们有大量的成功案例,我们对杭州地区刑事案件取保、判缓刑有经验。挪用资金连续犯的认定及其追诉时效(司法2009.12.055)【裁判摘要】一、罪与挪用公款罪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是否实施了侵吞行为,而非账面上是否已经平账;挪用公款是否转化为,应当按照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具体判断和认定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二、同一犯意的连续性和犯罪行为的连续关系是构成连续犯的决定因素,虽然犯罪行为之间间隔时间的长短并非决定罪行之间连续关系的独立因素,但若间隔时间超过追诉期限,则很难认定犯意具有连续性,一般不应构成连续犯。【案号】一审:(2008)越刑初字第315号二审:(2008)绍中刑终字第148号。罗甲、罗乙、朱某、罗丙滥用职权案(检性案例6号)【裁判要点】根据刑法规定,滥用职权罪是指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实践中,对滥用职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应当依法认定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利益遭受重大损失”。采用资金对冲方式非法经营外汇构成非法经营罪(司法2011.24.013)【裁判要旨】我国对外汇实行强制管理制度,任何组织、个人在我国境内从事外汇买卖、结汇业务,必须获得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许可并在场所进行。在未获得中国外汇管理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采用在中国境内收取、支付,与支付、收取外汇相配合的方法进行外汇交易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案号】一审:(2010)扬邗刑初字第0211号二审:(2010)扬刑二终字第0054号法人未经批准代理客户买卖构成非法经营罪(司法2009.16.054)【裁判要旨】被告单位代理客户买卖的行为属于证券资产管理行为,2006年以后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所规定的“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情节严重的,应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案号】一审:(2008)浦刑初字第876号。安徽省颍上县诉龚德田交通肇事案(法公报2017.06)【裁判摘要】交通肇事案件中,已作为入罪要件的逃逸行为,不能再作为对被告人加重处罚的量刑情节予以重复评价。浙江匡智作为一家杭州好的律师事务所,始终坚持“匡扶正义、恪守诚信”的服务宗旨,因为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是深深明白,律师是社会正义和法律尊严的守护者,诚信是律师的立身之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