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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继承法》,林地可以直接继承(因为树林成长周期长)。(2)“荒山、荒沟、荒丘、荒滩” 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通过公开方式获取的承包经营权,秉承“合法收益可以继承”的立法意图和目的,这些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在承包合同期内可继承。(3)自留地、口粮田、保障性菜园田不能继承。这类用地是村集体对农户家庭基本生活的保障用地,当农户家庭不存在的时候,这部分应该交回集体。但根据收益可继承的原则,这些土地使用的当期收益可以由继承人合法继承。(4)对于耕地和草地承包权的继承,只能继承承包地收益,承包经营权不能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十六条规定,土地纠纷可以通过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必须遵循以下原则:1.自愿。即双方愿意进行商谈,并达成一致协议。任何一方,无论是单位、个人都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任何单位或个人也不得非法干预。2.合法。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必须是合法的,不得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该方法适用于因土地权属不明、范围不清、地界没有标志引起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纠纷。双方协商后,应签订权 属地界协议书。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当提请当地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备案。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应申请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时应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调解时,应做到以下几点:1. 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明确责任。2.依照法律法规、政策进行耐心的说服工作,讲明利害关系。3.既要符合法律法规,有原则性,又要有灵活性。4.争取有关 部门的配合与支持。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及其他农用地,只能用于农业用途。按相关法律规定,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详见《土地管理法》四十四条。集体建设用地分为三大类:宅基地、公益性公共设施用地和经营性用地。《土地管理法》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主要包括荒草地、盐碱地、沼泽地、沙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属土地使用权的范畴,发包人对发包土地享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是向承包人发包土地的前提条件。土地本身权属不清的,两个以上发包方对同一块土地向不同的承包方或均要求向同一承包方发包的,显然案件的本质是土地使用权纠纷,如不确定谁是合法的土地所有者或者何方享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则不能确定承包合同的有效性,所以应按《土地管理法》十六条的规定,由人民政府先行处理。确定发包方的土地使用权人地位后,承包经营合同即具备了民事诉讼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