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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1.包括满足以下要求的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1)作为家用及类似用途的;(2)对公众存在危险的,包括在商店、办公场所、酒店、轻工业、农场等场所由非电专业人员使用的设备;2.除电动机-压缩机外,如果通过市网供电,单相器具额定电压必须包含 220V、额定频率必须包括 50Hz,三相器具额定电压必须包含 380V、额定频率必须包括 50Hz;3.不包括专为工业用而设计的器具。家用电冰箱和食品冷冻箱一、家用电冰箱和食品冷冻箱(1). 对产品种类的描述1.单相器具额定电压不超过 250V,其他器具额定电压不超过 480V;2.有效容积≤500 立升。(2). 对适用产品的描述或列举强制性产品CCC认证标志 安全认证标志(S)电磁兼容(EMC)安全与电磁兼容(S&EMC)消 防(F) 关于中国强制认证制度 2001年4月经国务院决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与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合并,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简称国家质检总局)。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负责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对于国家实行强制认证的产品,由国家公布统一的目录,确定统一适用的国家标准、技术规则和实施程序,制定统一的标志,规定统一的收费标准。凡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必须经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取得相关证书并加施认证标志后,方能出厂销售、进口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新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于2002年5月1日起实施。为保证新、旧制度顺利过渡,原有的产品安全认证制度和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制度自2003年5月1日起废止。根据中国入世承诺和体现国民待遇的原则,国家对强制性产品认证使用统一的标志。新的国家强制性认证标志名称为"中国强制认证",英文名称为"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英文缩写为"CCC"。中国强制认证标志实施以后,将逐步取代原来实行的"长城"标志和"CCIB"标志。根据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以下简称"3C认证")的有关文件规定,自2003年5月1日起,列入第一批实施3C认证目录内的19类132种产品如未获得3C标志就不能出厂销售、进口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但针对生产、进口和经营性活动中的特殊情况,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又发布2002年第8号公告,规定部分产品可申请免办3C认证。这部分产品范围包括:1、为科研、测试需要进口和生产的产品;2、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进料或来料加工方式进口的零部件;3、根据外贸合同,专供出口的产品(不包括该产品有部分返销国内或内销的);4、为考核技术引进生产线需要进口的零部件;5、直接为终用户维修目的而进口和生产的产品;为已停止生产的产品提供的维修零部件;6、其它特殊情况的产品。对可免于办理3C认证的产品,生产厂商或代理人应向中国国家认证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免办条件的证明材料、责任担保书、产品符合性声明(包括形式试验报告)等,经批准获得《免办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自2003年5月1日起开始办理并生效。另外,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还规定,对上述免办3C认证的产品范围是第2条、第3条的产品,国内组装厂或国内生产厂可依据自身方便向所在地国家直属的检验检疫局或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办理免办证明。与《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音视频设备、信息技术设备强制性认证工厂检查要求》相关的公开要求1 职责与责任1.1 质量负责人1.1.1 质量负责人应是工厂的管理层人员,该人至少能直接与高管理层沟通。质量负责人应被赋予《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音视频设备、信息技术设备强制性认证工厂检查要求》(简称《工厂检查要求》)第1.1 a)~c)条的职责和权限,质量负责人应能明确、清晰地阐述其职责和权限。1.1.2 质量负责人应以书面方式指定,指定的形式可以是任命书、授权书或质量文件描述等。1.1.3 工厂内至少有一名质量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一组人;如果是一组人,其职责和权限的组合应覆盖《工厂检查要求》第1.1a)~c)条的内容。1.1.4 质量负责人可以指定到某个人或某个岗位。若指定到某个岗位,原则上每次工厂检查时都要检查《工厂检查要求》第1.1条。1.1.5 对于ODM/OEM认证模式,若质量负责人是认证委托人或生产者的管理层人员,则也应同样满足《工厂检查要求》第1.1条的要求。如果生产企业质量负责人的职责和权限不能覆盖《工厂检查要求》第1.1a)~c)条的内容,原则上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的质量负责人应到生产企业现场接受检查。下列情况除外:1)认证委托人/生产者自身有同类认证产品生产,并且获得了CQC颁发的CCC证书。2)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的质量负责人将其职责和权限全权授予其内部人员,由内部被授权人员到生产企业现场接受检查,并有书面授权书。3)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的质量负责人将其职责和权限全权授予生产企业的质量负责人,并有书面授权书。1.1.6 质量负责人应了解其工厂的CCC认证产品所适用的认证标准,以及认证产品一致性要求的主要内容。1.1.7 质量负责人应了解国家认监委2001年1号公告《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的内容。1.1.8 质量负责人应了解国家质检总局令第63号《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的内容。1.1.9 质量负责人应了解国家认监委2008年第19号公告《关于国家认监委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注销、暂停、撤销实施规则>的公告》的内容。1.1.10 对于ODM/OEM认证模式,质量负责人应了解国家认监委2009年第30号公告《关于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涉及ODM模式的补充规定>的公告》的内容。1.2 认证联络员1.2.1 认证联络员应是工厂的人员。认证联络员应被赋予《工厂检查要求》第1.2a)~c)条的职责和权限,认证联络员应能明确、清晰地阐述其职责和权限。1.2.2 认证联络员应以书面方式指定,指定的形式可以是任命书、授权书或质量文件描述等。1.2.3 工厂内至少有一名认证联络员。认证联络员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一组人;如果是一组人,其职责和权限的组合应覆盖《工厂检查要求》第1.2a)~c)条的内容。1.2.4 对于ODM/OEM认证模式,若认证委托人或生产者与工厂同时具有认证联络员,则认证委托人或生产者的认证联络员也应同样满足《工厂检查要求》第1.2条的要求。1.2.5 认证联络员应指定到某个人。1.2.6 认证联络员应在生产企业现场接受检查。1.2.7 认证联络员应能清晰地阐述其是如何及时跟踪、了解认证机构及相关政府部门有关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要求或规定的,并阐述其将上述要求或规定及时向工厂内部转达的方式或途径。1.2.8 认证联络员应知道了解强制性认证规则换版、产品认证标准换版及其他相关认证文件的发布、修订等信息的渠道(如、认证机构等),并将信息及时向工厂内部转达,认证联络员应保存转达的记录或相关证明资料。1.2.9 认证联络员应知道了解证书有效性的渠道(如、认证机构等),并及时将信息向工厂内部转达,认证联络员应保存转达的记录或相关证明资料。1.2.10 认证联络员应知道了解国家级或省级监督抽查结果的渠道(如、地方政府等)并及时将信息向工厂内部、认证机构转达,认证联络员应保存转达的记录或相关证明资料。1.3 认证技术负责人《工厂检查要求》第1.3条仅适用于建立了适用简化流程的关键件变更批准机制的工厂。1.3.1 认证技术负责人应是工厂的人员。1.3.2 认证技术负责人应以书面方式指定,指定的形式可以是任命书、授权书或质量文件描述等。1.3.3 工厂内至少有一名认证技术负责人。1.3.4 认证技术负责人应任命到某个人。1.3.5 认证技术负责人应在生产企业现场接受检查。1.3.6 认证技术负责人应经认证机构考核认定。1.3.7 认证技术负责人应能清晰地阐述其职责,如负责适用简化流程的关键件变更的批准、确保变更信息准确及变更符合规定要求、对产品的一致性负责等。1.3.8 工厂对关键件的A类和B类的分类情况应符合认证规则的要求。2 文件和记录2.1 “文件和记录控制程序”是《工厂检查要求》的第1个文件化程序。2.2 质量记录的保存期不得少于24个月。2.3 对于《工厂检查要求》第2.4条所列认证产品的档案,在证书到期后仍需保存12个月以上。2.4 工厂应保留获证产品的经销商和/或销售网点信息或销售信息,并在需要时按认证机构的要求及时提供。2.5 工厂应保存认证产品的出入库单、台帐。3 采购与关键件控制3.1 需控制的关键件至少应包含认证规则所列明的关键件。3.2 供应商并非经销商、贸易商或中间商,而是关键件的生产者(制造商)或生产厂。3.3 《工厂检查要求》第3条适用于采购的关键件;对于自制的关键件,适用《工厂检查要求》第4条。3.4 “关键件的检验或验证控制程序”是《工厂检查要求》的第2个文件化程序,程序中的检验要求指工厂在采购文件中所明确的关键件技术要求,程序中的验证要求至少包含验证所采购关键件的型号规格、技术参数、供应商等。3.5 为确保入厂关键件的质量特性持续满足认证要求,《工厂检查要求》第3.2.2条推荐了4种合适的控制质量的方式。工厂可选择任意一种方式,也可选择组合型的控制方式。3.6 若选择《工厂检查要求》第3.2.2a)条的控制质量的方式,在关键件的证书失效时工厂应:1)若证书的失效与关键件的质量无关,则工厂可继续使用证书失效前生产的关键件;2)若证书的暂停或撤销与关键件的质量有关(或可能有关),则工厂应对关键件的质量问题进行分析,评估关键件的质量问题是否影响整机产品持续满足认证要求,并采取适当的应对措施,如暂停采购关键件并对其供应商重新评估、暂停存在问题的整机出厂、对已经出厂的存在问题的整机进行质量追溯,按《工厂检查要求》第7.3条的要求及时通知认证机构等。3.7 《工厂检查要求》第3.2.2b)条的控制质量的方式适用于单批进货或订单式采购的关键件,本条中的“认证机构的规定”与下一条中认证机构关于“关键件定期确认检验”的要求相同。3.8 《工厂检查要求》第3.2.2c)条的控制质量的方式适用于频繁采购或多批进货的关键件,本条中认证机构对于关键件定期确认检验的要求可在CQC的客户界面查阅;在获证产品发生质量问题(如国抽地抽不合格、监督抽样检测不合格)时,工厂应主动分析是否与关键件的质量有关,若有关则应及时调整对关键件的管控方式。3.9 《工厂检查要求》第3.2.2d)条的控制质量的方式适用于具有成熟、稳定、并经多年实践证明是可行的供应商及关键件控制体系的工厂,该种控制方式的核心是控制效果不低于前三种控制方式。对于有意采取此种控制方式的工厂,应向认证机构提交其控制方案(在拟实施控制方案前至少3个月提交);控制方案应围绕控制效果(即采购关键件的质量特性持续满足认证要求)拟写,并提供有关实施记录;在经认证机构确认后,工厂即可按照其特有的控制方式运行。4 生产过程控制4.1 特殊工序是对形成的产品是否合格不易或不能经济地进行验证的工序。通常,对终产品的符合性和一致性有重要影响的产品结构和关键件的生产、制造工序,也应重点加以控制。4.2 工厂应对特殊工序进行识别并实施有效控制。识别方法如在工位上挂牌、在工艺文件上做标识使相关人员知道所从事工作的重要性等。4.3 对特殊工序的控制内容及资源的要求有:1)配备必需的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以满足稳定生产符合强制性认证标准要求的产品;2)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确保从事对产品质量有影响的工作人员具备必要的能力;3)建立并保持适宜产品生产、储存等必备的环境。特殊工序的关键工艺参数或产品特性应得到有效的确认和监控。4.4 是否需制订特殊工序的作业指导文件以及该文件的详略程度,与特殊工序的设备能力、工艺技术水平、操作人员能力、作业活动的复杂程度等有关。4.5 特殊工序的作业指导文件是有关如何实施和记录的详细描述。是详细指导操作者进行加工、装配和对工序实施监控、记录的文件。作业指导文件的内容应至少包含工艺的步骤、方法、参数、质量要求、工艺过程监控要求、需形成的记录等。4.6 工厂应在认证产品生产过程中通过一定的方式和手段,对产品的一致性进行有效控制,使产品符合预期的认证要求。控制方式和手段的建立应能与认证产品的特点和生产过程的设备能力、工艺技术水平、操作人员的能力、作业活动的复杂程度等特点相适宜并得到有效保持。为确保终产品与认证样品的一致性,工厂应提供证据表明其在产品生产、装配过程中通过某种有效的方式进行了控制。5 例行检验、确认检验和现场见证/目证试验5.1 “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控制程序”是《工厂检查要求》的第3个文件化程序。程序至少应包括检验项目、检测要求、抽样方案和判定准则,程序中对例行和确认检验的规定应不低于认证规则的要求。工厂应根据认证产品的技术特点制修订该程序,确保文件的正确性和适宜性。5.2 确认检验的频次不应超过一年,确认检验至少应覆盖到不同的工厂界定码。注:工厂界定码可在CQC的公开文件(强制性产品认证工厂检查界定表)中查询。5.3 若确认检验由工厂自行实施,工厂应提供书面和实物等证据,证实工厂具备足够的检验能力;若确认检验由工厂委托外部机构实施,工厂至少应保留外部机构的认可证明。9 认证标志和证书的使用9.1 关于认证标志和证书的文件规定有: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17号《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63号《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国家认监委2001年1号公告《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等。工厂应了解上述文件规定中关于认证标志和证书的管理要求并遵照执行。9.2 目前,CQC尚未制订关于CCC认证标志和CCC证书的补充规定。10 延伸检查10.1 对于事先通知的工厂检查,工厂应在接受检查前确认是否存在现场无法实施的与《工厂检查要求》有关的内容,这些内容应是无法通过审核文件资料的方式申请流程企业申请,申请书含申请人、制造商、生产厂和产品的有关信息。每种型号的商品应单独申请。同一型号,不同生产厂家的商品也应单独申请。阶段1:申请受理收到符合要求的申请后,CQC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通知申请人发送或寄送有 关文件和资料。申请阶段变为1。同时,CQC发送有关收费和通知。申请人按要求将资料提供到CQC。申请人付费后,请按要求填写付款凭证。阶段2:资料审查在资料审查阶段,产品认证工程师需对申请进行单元划分。单元划分后,若需要进行样品测试,产品认证工程师向申请人发送送样通知以及相应的付费通知,同 时,通知申请人向相应的检测机构发送样品接收通知。阶段3:送样的样品接收样品由申请人直接送达指定的检测机构。申请人付费后,请按要求填写付款凭证。检测机构对收致电的样品进行验收,填写样品验收报告,对于不合格的样品将出具样品整改通知,整改 后填写样品验收报告。样品验收后,检测机构填写样品检测进度表报CQC。CQC收到样品检测进度后,在确认申请人相关费用付清后,向申请人发出正式受理通知,向检测机构发 出检测任务书,样品测试正式开始。阶段4:样品测试样品测试过程中,对于出现的不符合项,申请人应依照样品测试整改通知进行整改。样品测试结束后,检测机构填写样品测试结果通知。检测机构还将试验报告等资料传送至CQC。阶段5:工厂审查对于需要进行工厂审查的申请,检查处组织进行工厂审查。阶段6:合格评定产品认证工程师对各阶段的结果进行收集整理后,进行初评。合格评定人员对以上结果进行复评。阶段7:证书批准主任签发证书阶段8:证书的打印、领取、寄送和管理申请人打印领证凭条,自取或要求寄送证书。3C申购须知一、 CCC标志申购方式1、已获CCC证书的企业可直接到CCC认证标志发放管理中心申购标志CCC标志尺寸规格及价格CCC标志尺寸规格及价格需提供:A、申购标志申请书并加盖公章B、清晰的CCC证书复印件C、如代理机构进行申购(非证书申请人),还需提供证书申请人授予的委托书。2、申请人可通过邮购方式申购标志B、 标志中心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回传"形式发票"(即付款通知)。C、 申请企业收到"形式发票"后汇款。汇款单上的汇款人名称应与申购标志申请书上的汇款人名称相同。D、 款项到帐后,标志中心向申购企业邮寄CCC标志及正式发票。二、CCC标志尺寸规格及价格注:每包标志共有50版。(8mm 100枚/版、15mm 90枚/版、30mm 30枚/版、45mm 9枚/版、60mm 9枚/版)三、注意事项1、进口汽车、进口医疗器械产品在申购CCC标志时,均需要提供申请书原件、证书原件(如特殊情况下不能提供证书原件的需提供清晰的3C证书复印件)、委托书原件。2、依据消防类产品实施细则:消防类产品证书持有者按生产计划到认证机构领取认证标志,每年一至二次。3、CCC标志可以加施在工厂范围内的同一产品种类(根据质检总局、认监委发布的强制性产品目录,3C证书编号中的第7至第10位数相同,可认定为产品种类相同)、同一标志类型(指S或S&E等)的其他获CCC认证产品上。请按规定对CCC标志使用情况如实记录和存档。4、每次申购CCC标志的小数量为一版。CCC认证代理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