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价格:1500.00起
0
联系人:
电话:
地址:
各种空气洁净度级别洁净室的空气净化处理均应采用初效、中效、高效空气过滤器三级过滤。对于A/B/C级洁净室的末端高效过滤器效率应采用大于或等于99.95%(MPPS/H13)~大于或等于99.995%(MPPS/H14)。根据国际制药工程协会(ISPE)基准指南-无菌药品生产设施及国外相关文献的描述,单向流系统内的HEPA过滤器效率应为99.99%(IEST/H13/DOP或PAO),其完整性扫描检漏通过率必须在99.99%以上;对于B级区至少采用效率应为99.97%的HEPA过滤器,但其完整性扫描检漏通过率需在99.99%以上。1.2.2 本条规定了净化空气调节系统中各级空气过滤器设置的几项原则。 1 中效空气过滤器宜集中设置在净化空气处理机组的正压段,因为考虑到负压段来自机组外空气的渗漏,会造成未经中效空气过滤器过滤的污染空气进入系统,增加了空气中的含尘浓度,加大下游高效空气过滤器的过滤负担,缩短其使用年限。 2 净化空气调节系统的HEPA过滤器安装位置通常布置在系统末端送风口处或集中设置于AHU末端。HEPA过滤器设置系统末端主要优点是可将送风受到再污染的危险降到,所以本条建议HEPA过滤器设置于净化空气调节系统末端。 服务于无菌药品的净化空气调节系统,根据国际制药工程协会(ISPE)基准指南-无菌药品生产设施的描述“所有无菌生产分级区A/B/C的送风均应经高效过滤器处理,由于系统中HEPA过滤器安装的关键在于避免空气再次受到污染,因此对于B级及以上的净化级别,送风末端必须设置HEPA过滤器”,末端HEPA过滤器装置对于保证无菌区域整体性来说是非常重要的。 3 在回风、排风系统中,由于空气中往往带有粉尘等有害物质,为防止未经过滤处理的空气泄漏,污染周围环境,因此应将过滤器设置在回风、排风机的负压吸入端,既起到保护环境的作用,又起到保护风机的作用。 4 空气过滤器的额定风量是在一定滤速下的风量,设计中为了降低净化空气调节系统的系统总阻力,在选择高效空气过滤器送风口时,一般按额定风量的70%~80%选用。1.2.3 本条规定了医药洁净室在划分空气调节系统应遵照的各项要求。 1 净化空气调节系统不能与一般空气调节系统合并,因为净化空气调节系统末端风口上装有高效空气过滤器,而一般空气调节系统风口上无过滤器,高效空气过滤器风口在运行过程中阻力会增加,而一般空气调节系统的风口运行中的阻力不变,所以随着运行时间的增加,可能出现医药洁净室风量越来越小,并使医药洁净室的房间或区域的空气压力发生变化。同时还考虑到医药洁净室需要良好的密闭性,也不允许通过风道使医药洁净室与一般空调房间连通。 2 由于无菌生产区的洁净度级别,微生物控制,温度、湿度要求,消毒方式与消毒频率等方面较非无菌生产区均有较大差别,所以从工艺操作要求、空调系统的运行管理、维护与节能方面而言,服务于两个不同区域的净化空气调节系统应分开设置。 3 含有可燃、易爆或有害物质的生产区(如原料药生产中的提取、结晶等工序)所占面积较大时,从安全角度考虑,其空气调节系统应与其他空气调节系统分开。但在制剂生产中,遇有布置分散的小面积该类医药洁净室,当系统上采用足够的安全措施后,可合用一个空调送风系统。 5 由于一个净化空气调节系统只有一个送风参数,对于温度、湿度控制要求差别大的医药洁净室,若合并使用同一个空气调节系统,送风参数需要按照温、湿度要求高的确定,才能同时满足参数要求低的区域(除非在送风支管上另设二次空气处理设备),这样会造成不必要的能量耗费,所以对温度、湿度要求差别大的区域,宜设置不同的净化空气调节系统,以提供不同要求的送风参数。而有时系统区域较小,分开设置可能因空气调节系统过多而增加造价,在经过技术经济比较后也可合并设置。 另外,别与低级别的医药洁净室(如A/B级与C/D级)除了在洁净级别,温度、湿度要求不同外,分开设置将有利于医药洁净室净化空气调节系统的运行管理。再者,系统风量大时,由于总送风回风管、机组体积均占用空间较大,且对机组强度性能、安装及维护运行带来不利因素,建议宜分开设置。 其他因产品类别不同而需独立设置的净化空气调节系统,见本标准第9.6.1条。1.2.4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本条第2款关于病原体操作区的回风利用问题,我国药品GMP(2010年修订)附录3“生物制品”第二十二条规定:“……来自病原体操作区的空气不得循环使用”。按照此条款的要求,凡是涉及病原体操作的生产区域,无论其危害程度属于哪一类,均不能利用回风,由此造成净化空气调节系统能耗的增加,不利节能降耗的原则。 根据《中华共和国药典》(2015版Ⅲ部)“生物制品生产检定用菌毒种管理规程”,生物制品生产检定用菌毒种的危害程度,按照《人间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为基础,根据病原微生物的性、感染后对个体或者群体的危害程度,分为四类: 类病原微生物:指能够引起人类或动物非常严病的微生物,以及我国尚未发现或已经宣布消灭的微生物。 第二类病原微生物:指能够引起人类或动物严病,比较容易直接或间接在人与人、人与动物、动物与动物间传播的微生物。 第三类病原微生物:指能够引起人类或动物疾病,但一般情况下对人、动物或环境不构成严重危害,传播高风险有限,实验室感染后很少引起严病,并且具备有效的治疗和预防措施的微生物。 第四类病原微生物:指在通常情况下不会引起人类或动物疾病的微生物。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 19489和《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GB 50346的有关规定,实验室生物安全防护等级(BSL,biosafety level)按所操作的生物因子的危害程度分为四级,其中一级防护程度,四级防护程度。以此类推,一类病原体操作的生物安全防护等级为BSL-4,二类病原体操作的生物安全防护等级为BSL-3,三类病原体操作的生物安全防护等级为BSL-2,四类病原体操作的生物安全防护的等级为BSL-1。 根据“生物制品生产检定用菌毒种管理规程”及其附录可知,生物制品生产检定用的菌毒种,均属于第二类、第三类、第四类病原体,其相对应的生物安全防护等级分别为BSL-3、BSL-2、BSL-1。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实验室 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 19489-2008第6.3.3.3条的要求:“(BSL-3实验室)不得使用实验室防护区排出的空气”(BSL-4实验室按照BSL-3执行)。而对于BSL-1、BSL-2实验室,则无此要求。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WHO)2004年颁布的实验室生物安全手册(Laboratory Biosafety Manual,Third Edition,2004),关于生物安全等级的要求见表7。医药无菌车间净化装修标准 净化空气调节系统1.2.1 医药洁净室空气净化处理应根据空气洁净度级别要求合理选用空气过滤器。1.2.2 空气过滤器的选用和布置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中效空气过滤器宜集中设置在净化空气处理机组的正压段。 2 高效空气过滤器宜设置在净化空气调节系统的末端。服务于无菌药品生产的净化空气调节系统空气过滤器应设置在系统的末端。 3 在回风和排风系统中,高效空气过滤器及作为预过滤的中效过滤器应设置在系统的负压段。 4 空气过滤器应按小于或等于额定风量选用。 5 设置在同一医药洁净室内的高效过滤器运行时的阻力和效率宜相近。 6 高效过滤器的安装位置与方式应密封、可靠,易于检漏和更换。1.2.3 净化空气调节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净化空气调节系统与一般空气调节系统应分开设置; 2 无菌与非无菌生产区的净化空气调节系统应分开设置; 3 含有可燃、易爆或有害物质的生产区应独立设置; 4 运行班次或使用时间不同时宜分开设置; 5 对温度、湿度参数控制要求差别大时宜分开设置。1.2.4 净化空气调节系统在下列生产场所中的空气不应循环使用: 1 生产中使用有机溶媒,且因气体积聚可构成爆炸或火灾危险的工序; 2 三类(含三类)危害程度以上病原体操作区; 3 生产区。1.2.5 净化空气调节系统设计应合理利用回风。但下列生产场所的空气不应循环使用: 1 生产过程中散发粉尘的工序,当空气经处理仍不能避免交叉污染时; 2 生产过程中产生有害物质、异味、大量热湿或挥发性气体的工序。1.2.6 生产过程中散发粉尘较集中的设备或区域应设置除尘设施。采用单机除尘时,除尘器应设置在靠近发尘点的机房内;机房门向医药洁净室方向开启的,机房内环境要求应与医药洁净室相同。间歇使用的除尘系统,应有防止医药洁净室压差变化的措施。1.2.7 净化含有爆炸危险性粉尘的除尘系统,应采用有泄爆和防静电装置的防爆除尘器。防爆除尘器应设置在排尘系统的负压段,并应设置在独立的机房内或室外。1.2.8 医药洁净室的排风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甲类、乙类生产区的排风系统,应采取防火、防爆措施; 2 当废气中有害物浓度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时,废气排入大气前应采取处理措施; 3 特殊性质药品生产区的排风系统应符合本标准第9.6.2条的规定。1.2.9 医药洁净室的排风系统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取防止室外气体倒灌的措施; 2 对含有水蒸气和凝结性物质的排风系统,应设置坡度及排放口。1.2.10 净化空气调节系统应为医药洁净室的消毒灭菌提供必要的手段和设施。当医药洁净室的消毒灭菌方式需利用净化空气调节系统作为通风设施时,应配置相应的消毒排风设施。1.2.11 不同净化空气调节系统的排风系统、散发粉尘或有害气体区域的排风系统宜单独设置。1.2.12 下列情况的排风系统应单独设置: 1 排放介质毒性为《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中规定的中度危害以上的区域; 2 排放介质混合后会加剧腐蚀、增加毒性、产生燃烧和爆炸危险性或发生交叉污染的区域; 3 排放可燃、易爆介质的甲类、乙类生产区域。1.2.13 人员净化用室应送入与医药洁净室净化空气调节系统相同的洁净空气。人员净化用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人员净化用室之间应保持合理的压差梯度。除有特殊要求外,应确保气流从洁净区经人员净化用室流向非洁净区的空气流向。 2 人员净化用室后段静态级别应与其相应洁净区的级别相同。前段应有适当的洁净级别,换鞋和更换外衣可以设在清洁区。 3 人员净化用室应有足够的换气量。 4 特殊性质药品生产区,为阻断生产区空气外泄,人员净化用室中应按需要设置正压或负压气锁。GMP无菌车间净化装修方案3.5 送风量、排风量、回风量、新风量设计送风量应满足以下三个要求,并取三者大值。(1)室内洁净度。(2)室内温湿度。(3)室内供给的新风量。为简化计算,送风量采用推荐值估算。根据《洁净厂房设计规范》、《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如表 2 所示。后,校核系统、房间的风量:系统送风量=系统新风量+系统回风量=系统回风量+系统排风量;房间送风量=房间回风量+房间排风量。3.6 负荷计算根据《洁净厂房设计规范》,洁净室设计温湿度如表 3。表 3 洁净室温湿度温度(℃) 相对湿度(%)22 ± 2 45 ~ 653.6.1 冷负荷(1)采用不稳态法逐一计算每一个系统每一时刻的冷负荷,确定综合值。(2)根据系统风量计算每一个空调系统的制冷量。(3)校核:系统风量计算的制冷量应大于或等于不稳态法算的综合值。3.6.2 热负荷(1)采用稳态法逐一计算每一个系统的热负荷。(2)根据系统风量计算每一个空调系统的制热量。(3)校核:系统风量计算的制热量应大于或等于稳态法计算的热负荷。3.6.3 加湿量根据系统风量计算每一个空调系统的加湿量。3.7 材料选择洁净室空调系统的材料应具有耐腐蚀、使用寿命长、性能稳定、不产尘屑的特点。故风管采用热镀锌钢板制作,阀门采用碳钢喷塑,风口采用冷轧钢板喷塑,空调箱外壁采用彩钢板,内壁采用不锈钢。4 节能设计4.1 原车间因使用多年,存在房间气密性差、保温、隔热性不佳、空调设备结露、A 区面积过大等问题,造成能耗较大。改造后从以下几方面考虑节能,见表 4、表 5。5 消毒设计消毒设计目前洁净的消毒有臭氧消毒、甲醛消毒、过氧化氢消毒。臭氧消毒有消毒时间短、无残留、无腐蚀的特点。甲醛消毒有杀菌普广、稳定、有腐蚀性的特点。过氧化氢消毒有消毒时间短、无残留、环境影响小的特点。经过验证,采用甲醛消毒作为车间的消毒剂。消毒时,将甲醛置于不锈钢容器内,加入,将空气温度升至 30℃以上,循环 30 min,然后关闭空调机组,闷消 8h 后开启排风机。具体做法是在总回风管上设消毒旁通管路、电动风阀连接至排风机。正常运行时,消毒旁通管路上的电动风阀关闭。消毒时,关闭新风电动阀、排风电动阀、排风机。消毒完毕后,开启消毒旁通管路上的电动风阀、排风机、新风阀,将甲醛排除干净。6 总结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对药品监管以及药品生产车间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无菌药品生产车间有洁净度高、能耗高的特点。本次改造结合了无菌药品的特点、车间环境、管理要求等多方面因素,即解决了改造前存在的问题,又满足了用户使用要求,同时也符合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注:①环境及功能与普通区隔离。 ②取决于排风位置。 ③取决于实验室使用的试剂种类。 ④如窗、闭路电视、双向电话。 由表7可知,BSL-3和BSL-4实验室要求房间有负压的气流流向,通风系统要有良好的气流组织,排风需经高效过滤处理后排放。BSL-1实验室没有上述要求,而BSL-2实验室希望可以做到房间保持负压和具有良好的气流组织,但并非严格要求。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生物制品生产中用的减毒株以及基因重组菌株等均属于四类病原微生物,所对应的生物安全防护等级为BSL-1,按照这个要求减毒疫苗的生产就可以利用回风。生物制品生产用的强毒株,如乙型脑炎病毒和检验用攻击毒株狂犬病街毒属于二类病原微生物,对应生物安全防护等级为BSL-3,此类产品不可利用回风,排风必须经过滤。对于大部分三类致病微生物,企业的惯例都是不利用回风,排风经过过滤。 经综合考虑,本条规定了“三类(含三类)危害程度以上的病原体操作区空气不应循环使用”。1.2..5 净化空气调节系统应合理利用回风。但在药品生产过程中,如固体物料的粉碎、称量、配料、混合、制粒、压片、包衣、灌装等生产工序或房间,常会散发各种粉尘、有害物质等,为了防止通过空气循环造成药物的交叉污染,送入房间的空气应全部排出。在固体物料的生产中,因许多生产工序均有粉尘散发,所以净化空气调节系统需要较大新风比,甚至高达60%~70%,能耗很大。若能对空调回风中的粉尘等物质进行充分和有效地处理,使之不再造成交叉污染,利用回风也就成为可能。图3为某固体制剂车间对回风中粉尘处理后利用的示例,由于减少了净化空调的新风比,明显降低了经常运行费用和初步投资费用。图3 空气流程示意图(带回风处理) 如图3所示回风经处理后利用的方案中,由于回风系统增加了中效和高效空气过滤器,运行中虽节省了冷、热负荷,但增加了更换过滤器的费用,也增加了系统的阻力,是否经济合理,应做技术经济比较而定。如工艺设备状况差,操作中粉尘散发大,则空气过滤器寿命很短,所增加的费用可能会超过直排风的运行费,所以要对工艺及设备的操作和运行情况进行综合考虑,以确定采用回风利用方案是否经济合理。1.2.6 若将除尘器直接设在生产房间内,可能出现的问题是:噪声大,对操作人员造成影响。进入除尘器的空气在室内循环时,若滤袋有泄漏,上一批物料可能随空气回至室内而造成混药。除尘器清灰时易污染房间地面及周围环境。 所以单机除尘器应设置在靠近需除尘房间的单独小机房内,并将除尘器排风接出,由于除尘器的启闭将影响房间的风量、压力平衡。因此,在工程设计上还要考虑当除尘器间歇工作时,为维持生产房间压差应采取的措施。 当采用集中式除尘系统时,机房应靠近需除尘房间的,以尽可能地缩短管线。 在设计带多个吸尘口和多根分支管的除尘系统时,应避免在水平除尘干管上垂直向下连接支管的做法。主要是为防止在系统启停时,水平干管内粉尘坠落至设备或洁净室而引起交叉污染的风险。排尘罩的设置应紧靠尘源,或与设备排尘风口直接连接,不应远离发尘源。 当机房门开向医药洁净室时,由于除尘器操作人员的进出要通过医药洁净室,应向机房送入净化空气,满足机房空气洁净级别的要求,温度、湿度无严格要求。1.2..7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对除尘系统的防火防爆要求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有关规定,并结合药品生产的具体情况而制定。1.2.8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与生产安全和环境卫生有关的医药洁净室排风系统,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相关规定执行。 1 甲类、乙类生产区域的排风系统,其输送的介质具有危险性,与危险气体接触的阀门、风管及设备应设置相应的防爆、防静电接地等放火防爆措施,具体做法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2015,第6.9节“放火与防爆”中的相应条款。 2 排放进入大气的含尘或有害等污染气体应符合国家或地方现行排放标准规定,不满足时,应采取相应的综合处理措施使排放达到现行国家或地方“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的要求,排放浓度及排放总量是我国污染排放控制的两项指标,均不能违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