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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6 应保存维修记录。记录应逐具编号填写,内容准确、真实、清晰,易于识别、追溯和检索。对记录的标识、贮存、保护、检索、保存期限和处置应实施有效管理和控制。5.5.7 应建立供方挡案,每年对关键元器件、灭火剂、外购外协件的供方的质量保证能力进行评定。5.5.8 应对外购的零部件、灭火剂进行进货检验,检验合格方可使用。5.5.9 维修设备、检验设备应建立档案,保存设备维护保养记录和检验设备的校准或检定记录。维修技术要求6.1 一般规定6.1.1 维修前应对灭火器逐具进行检查,确定并记录灭火器的型号规格、生产厂家、出厂日期、基本参数等信息。6.1.2 灭火器维修应按以下程序进行:a) 对灭火器进行外观检查,确认灭火器的规格型号以及是否属于报废范围;b) 检查灭火器的内部压力,只有在确认灭火器内部无压力时,方可拆卸;c) 对确认属于报废范围的灭火器进行报废处理;d) 对确认不属于报废范围的灭火器筒体、贮气瓶、器头和推车式灭火器的喷射软管组件逐个进行水压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e) 对灭火器筒体进行清洗,干粉、二氧化碳及洁净气体灭火器应将筒体干燥后使用;f) 检查灭火器配件,更换密封件和已损的部件;g) 按灭火器相应标准和铭牌的规定进行灭火剂及驱动气体再充装,并逐具进行气密性试验;h) 对维修后的灭火器进行维修出厂检验,检验合格贴上维修合格证方能出维修能力检验 test for service capacity对维修单位维修的灭火器,经消防产品监督部门抽取样品、由法定检验机构进行的质量检验。总要求4.1 经过维修的灭火器必须符合该产品生产时所执行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4.2 灭火器维修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本标准所规定的维修条件,并经维修能力检验合格后方可开展维修业务。6.3 水压试验6.3.1 一般规定6.3.1.1 灭火器维修和再充装时,维修单位必须逐个对灭火器筒体和贮气瓶进行水压试验。6.3.1.2 二氧化碳灭火器的钢瓶应逐个进行残余变形率的测定。6.3.2 试验压力灭火器筒体和贮存驱动气体的贮气瓶应按制造商规定的试验压力进行水压试验。6.3.3 试验要求6.3.3.1 水压试验时不得有泄漏、破裂以及反映结构强度缺陷的可见的变形。6.3.3.2 二氧化碳灭火器钢瓶的残余变形率不得大于 3%。6.4 筒体清洗和干燥6.4.1 水压试验合格的灭火器筒体内部应清洗干净。6.4.2 灭火器的零部件不得用有机溶剂洗涤。6.4.3 对所有非水基型灭火器,再充装前应确保空灭火器筒体内干燥。6.5 零部件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