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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评价结论部分经常出现的问题:一是在建设方案与工程布局的水土保持评价方面,大部分方案仅局限于对工程占地、取土(石等)场设置、弃土(渣等)场设置、土石方平衡、施工方法与工艺的引用、介绍上,尤其是缺乏对弃土(渣)场设置的现场考察及查勘,对存在的问题不能够及时发现,导致分析不够,评价结论盲目。如某某公路项目可研报告设计在3 条支沟汇合处设置115 万m3 弃渣场1 处,其不仅占用了农民的耕地(报告作为荒地,其实是撂荒的沟台地),而且占压了2 条输油(气)管道,必然造成渣场变更及耕地的赔偿,为后续设计及施工埋下隐患;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的地区,应当限制或者禁止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严格保护植物、沙壳、结皮、地衣等。在侵蚀沟的沟坡和沟岸、河流的两岸以及湖泊和水库的周边,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有关管理单位应当营造植物保护带。禁止开垦、开发植物保护带。有关基础设施建设、矿产资源开发、城镇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规划,在实施过程中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规划的组织编制应当在规划中提出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对策和措施,并在规划报请审批前征求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水土保持登记表、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适用对象 占地面积在1万m2以下并且开挖或填筑土石方总量在1万m3以下的开发建设项目,可以填报水土保持登记表。 工程占地面积10万m2(含)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开挖或填筑土石方量在5万m3(含)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地处、省级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及其保护区域、饮用水源保护区、地质灾害中低易发区等生态环境敏感区域,且占地面积5万m2(含)以上或者开挖(填筑)土石方量2万m3(含)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都应当依法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占地面积1万m2(含)以上或者开挖(填筑)土石方量1万m3(含)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应当依法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在报告中指出,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必须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高速公路作为一项重要的基础设施,在国民经济发展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随着高速公路里程数的逐年增加,建设过程中的生态环境保护、水土流失防治工作势必更加重要,加强和规范水土保持方案变更管理工作是一项重要的内容。审批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地方审批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由相应级别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集体、个体及其他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由其所在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跨地区的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