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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产品标准应当进行复审:(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产业发展方针、政策作出调整或者重新规定的;(二)新发布了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三)规范性引用文件中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作了修订的;(四)企业生产工艺或者原材料配方发生重大改变的;(五)标准备案有效期届满的;(六)其他应当进行复审的。不予备案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备案:1、标准(包括复审确认有效或修订),未经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的主管负责人批准、发布的;2、备案材料不齐全的;3、标准发布或复审后无正当理由超过三十日备案期限的;4、不符合国家标准GB/T1.1-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中规定的标准编写要求的。5、标准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强制性标准的。6、标准备案后,未经过标准备案部门的同意,擅自修改或降低企业标准的取消备案资格,并追究责任。办理依据1.《中华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六条: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企业的产品标准须报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2. 《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相应的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企业标准由企业组织制定(农业企业标准制定办法另定),并按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的规定备案。企业标准遵循原则制定企业产品标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二)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针、政策;(三)符合强制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要求;(四)满足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保护动植物生命健康和安全;(五)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环境,合理利用资源和节约能源;(六)保证产品质量和产品安全;(七)完整反映产品的质量特征和功能特性;(八)食品企业产品标准应当明确所使用的原辅料和添加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