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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4351.1-2005 手提式灭火器 第1部分:性能和结构要求GB/T 4351.3-2005 手提式灭火器 第3 部分:检验细则GB 8109-2005 推车式灭火器GB/T9251 气瓶水压试验方法GA 402 1211 灭火器报废规定5.4 维修人员5.4.1 从事灭火器维修工作的技术、维修操作和检验人员,均应接受上岗前培训和实际操练,熟悉本岗位职责、灭火器结构原理、产品标准及相关操作规程,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5.4.2 维修单位应设有专职检验岗位,由有资格的人员承担,人员数量应满足维修品种和维修量的需要,并不得少于 2 人。5.4.3 维修人员每三年应至少再培训一次。5.4.4 当产品标准、配件标准或有关规定发生变化时应对维修人员进行再培训。4.3 灭火器维修单位一般应经灭火器生产企业授权,从事授权企业产品的维修业务。4.4 灭火器维修能力检验应由法定的消防产品检验机构实施。维修条件 service condition维修单位具备的维修场地、维修设备、检验设备、人员和对维修质量实施有效控制的条件。维修单位需要申报资料,消防质栓单位取样合格后,发放维修维护证书。3.5维修能力 service capacity维修单位具备保证维修后灭火器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能力。3.6GA 95-2007维修出厂检验 leave factory test for service维修单位对所维修的灭火器在出厂前进行的质量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