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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标志有没有证明质量合格的含义 ? 在欧共体1985年5月7日的(85/C136/01)号《技术协调与标准的新方法的决议》中对需要作为制 定和实施指令目的“主要要求”有特定的含义,即只限于产品不危及人类、动物和货品的安全方面的 基本安全要求,而不是一般质量要求。产品符合相关指令有关主要要求,就能加附CE标志,而不按 有关标准对一般质量的规定裁定能否使用CE标志。概述CE的适用范围 – 欧盟成员国名单目前15个成员国德国,英国,法国, 意大利,西班牙,荷兰,比 利时,葡萄牙,瑞典,奥地利,芬兰,丹麦,爱尔 兰,卢森堡2004年增加6个成员国 – 波兰,匈牙利, 捷克, 斯洛文尼亚,塞浦路斯以后再增加6个成员国 – 罗马尼亚,保加利亚,立 陶宛,拉脱维亚,马耳他如下国家虽非欧盟但仍需要CE 标志:欧洲自由贸易协会EFTA 的共4 个成员国中除瑞士以外的 其它3 个成员国。冰岛,列支敦斯登,挪威.半欧盟国家︰土耳其。因宗教等原因不被欧盟接受,但是其决心要加入欧盟组织,所以把CE 列为 进入土耳其的强制性要求。4/如何成为公告机构各指令根据产品类别的不同,对应不同的认证模式,有时同类产品可以选择多种不同的模式进行认证。公告机构认证模式资格的获取是基于协调标准的,见右图。比如,模式A1、 A2资格的获得是基于ISO17025或者ISO17020+ISO17025(涉及测试的情况下)或者ISO17065+ISO17025(涉及测试的情况下)。PS: 对于Inhouse-body(即制造商所在地的合格评定机构)同样适用20使用CE标志的合法程序厂商可按下列主要步骤操作1. 根据指令选取合适的模式后完成符合性评估2. 根据指令要求采取自我评定或申请第三方评定或强制申请欧共体通知程序认可认证机构评定后,编制制造商 自我评定的一致性声明和(或)认可认证机构的CE证书,作为可以或准许使用CE标志的前提条件。3. 由制造商按有关指令规定在通过规定模式的合格评定后,自行制作或加附CE标志及有关指令规定的附加信息。4. 有关指令规定应在CE标志部位,接着加附认可认证机构的识别编 号时,应由执行合格评定的认可认证机构自行加附,或授权制造商 或其在欧共体的代理商负责加附。对特别危险的产品,指令中规定 由强制性认可认证机构进行产品样品试验和(或)质量体系认可的, 均应先取得评定认可,才能获准使用CE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