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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有机产品认证的益处: 用自然、生态平衡的方法从事农业生产和管理,保护环境,满足人类需求,实现可持续发展; 顺应国际市场潮流,扩大有机农业生产及有机产品出口,提高产品市场竞争力; 满足国内“绿色”、“环保”的消费需求; 通过有机产品的增值来提高生产者的收益,同时有机认证是消费者可以信赖的重要证明。 有机产品需符合条件 原料来自有机农业生产体系 加工、包装、运输、贮存、销售过程中不受污染 完善的质量控制和跟踪审查体系 生产过程中对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小 独立的认证机构认证 地位 从生态学角度讲,在农业生态系统中,农、林、牧等各业之间是相互依存、相互制约和相互促进的,不断地进行着植物(作物)生产(第一性生产)、 动物生产(第二性生产)和微生物的分解与转化。它们三者共同构成了物质交换与能量转化的循环系统。有机养殖是有机农业生态系统中存在的合理性就在于:它能将很少有用或无用的农副产品,再一次转化为对人类有营养的食物或有用的畜产品(肉、奶、蛋、皮毛等)。如果没有有机养殖业进行第二性的加工生产,第一性生态的大量植物性产品就可能白白地浪费。11 包装、贮藏和运输11.1 包装11.1.1 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卫生要求和相关规定;宜使用可重复、可回收和可生物降解的包装材料。11.1.2 包装应简单、实用。11.1.3 不应使用接触过禁用物质的包装物或容器。11.2 贮藏11.2.1 应对仓库进行清洁,并采取有害生物控制措施。11.2.2 可使用常温贮藏、气调、温度控制、干燥和湿度调节等储藏方法。11.2.3 有机产品尽可能单独贮藏。如与常规产品共同贮藏,应在仓库内划出特定区域,并采取必要的包装、标签等措施,确保有机产品和常规产品的识别。11.3 运输11.3.1 应使用运输工具。如果使用非的运输工具,应在装载有机产品前对其进行清洁,避免常规产品混杂和禁用物质污染。11.3.2 在容器和(或)包装物上,应有清晰的有机标识及有关说明。7 食用菌栽培7.1 与常规农田邻近的食用菌栽培区应设置缓冲带或物理屏障,以避免禁用物质的影响。水源水质应符合GB 5749的要求。7.2 应采用有机菌种。如无法获取有机来源的菌种,可以使用未被禁用物质处理的非有机菌种。7.3 应使用天然材料或有机生产的基质,并可添加以下辅料:a) 来自有机生产的农家肥和畜禽粪便;当无法得到有机生产的农家肥和动物粪便时,可使用表A.1土壤培肥和改良物质中规定的物质,但不应超过基质总干重的25%,且不应含有人粪尿和集约化养殖场的畜禽粪便;b) 农业来源的产品应是除7.3 a)所涉及的产品外的其他按有机方式生产的产品;c) 未经化学处理的泥炭;d) 砍伐后未经化学产品处理的木材;e) 表A.1土壤培肥和改良物质中列出的矿物来源的物质。7.4 土培或覆土栽培食用菌的转换期同一年生植物的转换期,应符合5.1的要求。7.5木料和接种位使用的涂料应是食用级的产品,不应使用石油炼制的涂料、乳胶漆和油漆等。7.6 应采用预防性的管理措施,保持清洁卫生,进行适当的空气交换,去除受感染的菌簇。7.7 在非栽培期,可使用蒸汽和表A.3列出的清洁剂和消毒剂对培养场地进行清洁和消毒。7.8 食用菌收获后的处理应符合5.10的要求。4 要求4.1 通则4.1.1 应当对本部分所涉及的加工及其后续过程进行有效控制,以保持加工后产品的有机完整性,具体表现在如下方面:a) 配料主要来自GB/T 19630.1 所描述的有机农业生产体系,尽可能减少使用非有机农业配料,有法律法规要求的情况除外;b) 加工过程尽可能地保持产品的营养成分和原有属性;c) 有机产品加工及其后续过程在空间或时间上与非有机产品加工及其后续过程分开。4.1.2 有机产品加工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有机食品加工厂应符合GB 14881的要求,有机饲料加工厂应符合GB/T 16764的要求,其他加工厂应符合国家及行业部门有关规定。4.1.3 有机产品加工应考虑不对环境产生负面影响或将负面影响减少到低。4.2 食品和饲料4.2.1 配料、添加剂和加工助剂4.2.1.1 来自GB/T 19630.1 所描述的有机农业生产体系的有机配料在终产品中所占的质量或体积不少于配料总量的95%。4.2.1.2 当有机配料无法满足需求时,可使用非有机农业配料,但应不大于配料总量的5%。一旦有条件获得有机配料时,应立即用有机配料替换。4.2.1.3 同一种配料不应同时含有有机和常规成分。4.2.1.4 作为配料的水和食用盐应分别符合GB 5749和GB 2721的要求,且不计入4.2.1.1所要求的配料中。4.2.1.5 对于食品加工,可使用附录A中所列的物质。使用附录A.1和A.2所列的食品添加剂和加工助剂时,使用条件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4.2.1.6 对于饲料加工,可使用附录B所列的饲料添加剂,使用时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4.2.1.7 对于食品加工,需使用其它物质时,首先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并按照附录C中的程序对该物质进行评估。4.2.1.8 不应使用来自转基因的配料、添加剂和加工助剂。4.2.2 加工4.2.2.1 不应破坏食品和饲料的主要营养成分,可以采用机械、冷冻、加热、微波、烟熏等处理方法及微生物发酵工艺;可以采用提取、浓缩、沉淀和过滤工艺,但提取溶剂仅限于水、乙醇、动植物油、醋、二氧化碳、氮或羧酸,在提取和浓缩工艺中不应添加其他化学试剂。4.2.2.2 应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有机产品与非有机产品混合或被禁用物质污染。4.2.2.3 加工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要求。4.2.2.4 在加工和储藏过程中不应采用辐照处理。4.2.2.5 不应使用石棉过滤材料或可能被有害物质渗透的过滤材料。4.2.3 有害生物防治4.2.3.1 应优先采取以下管理措施来预防有害生物的发生:a)消除有害生物的孳生条件;b)防止有害生物接触加工和处理设备;c)通过对温度、湿度、光照、空气等环境因素的控制,防止有害生物的繁殖。4.2.3.2可使用机械类、信息素类、气味类、粘着性的捕害工具、物理障碍、硅藻土、声光电器具,作为防治有害生物的设施或材料。4.2.3.3可使用下述物质作为加工过程需要使用的消毒剂:乙醇、次氯酸钙、次氯酸钠、二氧化氯和过氧化氢。消毒剂应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不应使用有毒有害物质残留的消毒剂。4.2.3.4 在加工或储藏场所遭受有害生物严重侵袭的紧急情况下,提倡使用中草药进行喷雾和熏蒸处理;不应使用硫磺熏蒸。4.2.4 包装4.2.4.1提倡使用由木、竹、植物茎叶和纸制成的包装材料,可使用符合卫生要求的其他包装材料。4.2.4.2 所有用于包装的材料应是食品级包装材料,包装应简单、实用,避免过度包装,并应考虑包装材料的生物降解和回收利用。4.2.4.3 可使用二氧化碳和氮作为包装填充剂。4.2.4.4 不应使用含有合成杀菌剂、防腐剂和熏蒸剂的包装材料。4.2.4.5不应使用接触过禁用物质的包装袋或容器盛装有机产品。4.2.5 储藏4.2.5.1 有机产品在储藏过程中不得受到其他物质的污染。4.2.5.2 储藏产品的仓库应干净、无虫害,无有害物质残留。4.2.5.3 除常温储藏外,可以下储藏方法:a)储藏室空气调控;b)温度控制;c)干燥;d)湿度调节。4.2.5.4 有机产品应单独存放。如果不得不与非有机产品共同存放,应在仓库内划出特定区域,并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有机产品不与其他产品混放。4.2.6 运输4.2.6.1 运输工具在装载有机产品前应清洁。4.2.6.2 有机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应避免与常规产品混杂或受到污染。4.2.6.3 在运输和装卸过程中,外包装上的有机认证标志及有关说明不得被玷污或损毁。4.3 纺织品4.3.1 原料4.3.1.1纺织品的纤维原料应是100%的有机原料。4.3.1.2 在原料加工成纤维的过程中,应尽可能减少对环境的影响。4.3.1.3 纺织品中的非纺织原料,在生产、使用和废弃物的处理过程中,不应对环境和人类造成危害。4.3.2 加工4.3.2.1 在纺织品加工过程中应采用适宜的生产方法,尽可能减少对环境的影响。4.3.2.2 不应使用对人体和环境有害的物质,使用的助剂均不得含有致癌、致畸、致突变、致敏性的物质,对哺乳动物的毒性口服LD50应大于2000mg/kg。4.3.2.3 不应使用易生物积累的和不易生物降解的物质。4.3.2.4在纺织品加工过程中能耗应小化,尽可能使用可再生能源。4.3.2.5如果在工艺或设备上将有机加工和常规加工分离会对环境造成显著不利的影响,而不分离不会导致有机纺织品与常规加工过程中使用的循环流体(如碱洗、上浆、漂洗等工序)有接触的风险,则有机和常规工艺可以不分离,但加工厂应保证有机纺织品不受禁用物质污染。4.3.2.6加工单位应采用有效的污水处理工艺,确保排水中污染物浓度不超过GB 4287的规定。4.3.2.7 应制定并实施生产过程中的环境管理改善计划。4.3.2.8 煮茧过程或洗毛过程所用的表面活性剂应选择易生物降解的种类。4.3.2.9浆液应易于降解或至少有80%可得到循环利用。4.3.2.10在丝光处理工艺中,可使用氢氧化钠或其它的碱性物质,但应大限度地循环利用。4.3.2.11 纺织油和编织油(针油)应选用易生物降解的或由植物提取的油剂。4.3.3 染料和染整4.3.3.1 应使用植物源或矿物源的染料。4.3.3.2 不应使用GB/T 18885中规定的禁止使用的有害染料及物质。4.3.3.3 可使用天然的印染增稠剂。4.3.3.4 可使用易生物降解的软化剂。4.3.3.5 不应使用含有会在污水中形成有机卤素化合物的物质进行印染设备的清洗。4.3.3.6 染料中的重金属类含量不得超过表1中的指标。4.3.4 制成品4.3.4.1 辅料(如:衬里、装饰物、钮扣、拉链、缝线等)应使用对环境无害的材料,尽量使用天然材料。4.3.4.2 制成品加工过程(如:砂洗、水洗)不得使用对人体及环境有害的助剂。4.3.4.3 制成品中有害物质含量不得超过GB/T 18885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