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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QC工厂检查基本要求 第一条 工厂是保证获证产品符合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第一责任者。第二条 工厂应按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和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生产与经认证机构确认合格的样品一致的认证产品。第三条 工厂应及时了解认证机构在网上公开文件中的信息及要求。第四条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至少包括以下文件化的程序或规定,内容应与工厂质量管理和产品质量控制相适应:(一) 认证标志的保管使用控制程序;(二) 产品变更控制程序;(三)文件和资料控制程序;(四)质量记录控制程序;(五)供应商选择评定和日常管理程序;(六)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检验或验证程序;(七)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定期确认检验程序;(八)生产设备维护保养制度;(九)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程序;(十)不合格品控制程序;(十一)内部质量审核程序;(十二)与质量活动有关的各类人员的职责和相互关系; 此外,还应有必要的工艺作业指导书、检验标准、仪器设备操作规程、管理制度等。第五条 工厂应保存至少包括以下的质量记录,以证实工厂确实进行了全部的生产检查和生产试验,质量记录应真实、有效:(一)对供应商进行选择、评定和日常管理的记录;(二)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进货检验/验证记录及供货商提供的合格证明;(三)产品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记录;(四)检验和试验设备定期进行校准或检定的记录;(五)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设备运行检查的记录;(六)不合格品的处置记录;(七)内部审核的记录;(八)顾客投诉及采取纠正措施的记录;(九)零部件定期确认检验记录;(十)标志使用执行情况记录;(十一)运行检验的不合格纠正记录;记录的保存期限应不小于两次检查之间的时间间隔,即至少24个月,以确保本次检查完之后产生的所有记录,在下次检查时都能查到。第六条 工厂应配合完成认证机构作出的工厂检查活动安排。对于初始工厂检查,工厂应该按与认证机构约定的计划时间进行工厂检查;对于监督检查,工厂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接受认证机构的监督检查,同时,认证机构可以按国际惯例在事先不通知的情况下进行工厂监督检查(如飞行检查,特别监督检查),工厂应给予配合。否则,认证机构有权暂停认证证书。第七条 工厂应允许检查员进入产品认证所涉及的所有区域进行抽样或检查,调阅有关记录和访问相关人员(如有特别需保密的区域,应向认证机构申报)。第八条 工厂应该配合检查组根据产品特点和工厂的具体条件要求的项目进行现场指定试验,现场指定试验是在检查组目击情况下,由工厂安排相关人员进行。第九条 工厂应该配合检查组进行产品的一致性检查,检查过程中若涉及到对整机的拆解工厂应安排人员执行。第十条 在工厂检查时,若获证产品发生变更或有不一致情况时,工厂应主动向检查组说明。第十一条 当产品需要抽样时,工厂应该配合检查组在现场进行封样,并按规定的时间将样品送到指定的检测机构。第十二条 工厂应为检查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方便。第十三条 工厂应与持证人沟通及时交付监督检查费(包括监督审查人日费和路途人日费)、年金和产品监督抽样检测费(如有)。第十四条 工厂不得放行如下产品:(一) 不合格品;(二) 获证后发生变更,但未经认证机构确认的产品;(三) 超过认证有效期的产品;(四) 已暂停、注销、撤销的证书所列的产品;(五) 工厂检查结论判为现场验证或不通过时,检查员在现场要求工厂封存的认证产品。第十五条 工厂应及时将联系方式的变更通报认证机构。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要求第一条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以下简称CQC)对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生产企业实施企业分类管理。第二条 CQC根据获证企业的生产管理水平,以及确保所有获证产品持续满足认证要求的能力,对生产企业进行分类。原则上分为四类,分别用A类(产品质量稳定且管理水平较高的企业)、B类、C类、D类表示。第三条 企业分类管理的建立应基于发证前后所能获取的所有与生产企业及获证产品质量相关的信息,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1)工厂检查结果(包括初始工厂检查和获证后的跟踪检查);(2)样品检测和/或监督抽样的检测结果(包括企业送样、生产现场抽样或市场抽样等)及样品真伪;(3)国抽、省抽、CCC专项抽查等检测结果;(4)认证委托人、生产者(制造商)、生产企业对获证后监督的配合情况; (5)司法判决、申投诉仲裁、媒体曝光及消费者质量信息反馈等;(6)认证产品的质量状况和/或设计、检测能力;(7)其他信息。第四条 分类的基本原则如下:(一) A类企业:原则上,由B类企业提供符合性资料,分中心或产品处室对所收集的质量信息和企业提供的资料进行综合打分评估,确定分类结果。评估的内容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1.近两年内,工厂检查结论未发现与认证产品质量有关的严重不符合项; 2.近两年内,产品检测和/或监督抽样检测结果未发生产品安全性能问题的;3.近两年内,国抽、省抽、CCC专项抽查等结论未发生产品安全性能问题的;4.近两年内,司法判决、申投诉仲裁、媒体曝光及消费者质量信息反馈等无产品安全性能问题的;5.有证据表明企业在持续、稳定、批量的生产获证产品必要时具备一定的产品设计、检测能力,以便能够对产品出现的质量问题进行分析并采取有效的整改和/或纠正预防措施。6.如有特殊要求的,应在细则中予以规定,如:轮胎产品,企业生产和检测过程无分包。(二)B类企业:除A类、C类、D类的其他生产企业。对没有任何质量信息的生产企业,其分类定级默认为B类。(三) C类企业: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均可列入C类企业:1.近一次工厂检查结论判定为“现场验证”且系认证产品质量问题的;2.产品质量存在一定问题且系企业责任,但不涉及暂停、撤销认证证书的;3.根据生产企业及认证产品的相关质量信息综合评价结果认为需调整为C类的。(四)D类企业: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均可列入D类企业:1.近一次工厂检查结论判定为“不通过”且系认证产品质量问题的;2.监督抽样检测结果为不合格且影响到产品安全性能问题的;3.无正当理由拒绝检查和/或监督抽样的;4.产品质量存在严重问题且系企业责任,可直接暂停、撤销认证证书的;5.国家级、省级的各类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及CCC专项检查等检测结果为不合格且影响到产品安全性能问题的;6.根据生产企业及认证产品相关质量信息综合评价结果认为需调整为D类的。第五条 当同一企业涉及多类产品生产时,应综合评估企业对所有获证产品的生产控制能力和质量信息,设定适当的企业类别。通常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一)所有产品类别均能满足A类企业条件,企业分为A类企业,按照相应产品实施规则、实施细则对A类企业的要求实施认证;(二)所有产品类别均能满足B类企业条件,其中部分产品满足A类企业条件时,企业仍为B类企业,但对不同产品在设计认证方案和分类结果的应用上应差异化管理。原则上,不同的产品类别按照各自能符合的企业类别相应的实施规则、实施细则的要求实施认证和获证后监督。(三)一旦企业满足C类或D类企业分类条件时,企业降级为C类或D类,所有产品均按照实施规则、实施细则中对应企业类别的要求实施认证。第六条 分类结果应用于设计认证方案,至少应体现在认证模式确定、认证单元划分、生产企业自有检测资源的利用、获证后监督的方案、供方符合性声明的使用等方面。根据产品行业风险、企业情况和实施规则、实施细则要求等,可采取单一模式或组合形式的管理措施。(一)分类结果应用于认证模式确定、认证单元划分及供方符合性声明的适用等方面时,依据不同产品的实施规则、实施细则的相关要求。(二)分类结果应用于生产企业自有检测资源的利用方面时,依据现场检测控制要求。(三)分类结果应用于获证后监督方案的确定时,应在跟踪检查的频次、内容和方式,以及监督抽样检测等方面加以区分。1. A类企业的证后监督方案,至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原则上,A类企业每两年至少完成一次跟踪检查和/或监督抽样检测,企业需在未进行跟踪检查的年度根据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进行自查,并向分中心提交自查报告;(2)跟踪检查可采取预先不通知的检查方式,监督抽样检测采取工厂现场抽样或市场抽/买样的抽样方式。2.B类企业的证后监督方案,至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在监督周期内至少完成一次跟踪检查和/或监督抽样检测;(2)跟踪检查可采取预先不通知的检查方式,监督抽样检测采取工厂现场抽样或市场抽/买样的抽样方式。3.C类企业的证后监督方案,至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在监督周期内至少完成一次跟踪检查和/或监督抽样检测;(2)跟踪检查采取预先不通知的检查方式,监督抽样检测采取工厂现场抽样或市场抽/买样的抽样方式;(3)必要时,增加实施预先不通知的检查或市场抽/买样的监管方式;4.D类企业的证后监督方案,至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在监督周期内至少完成两次跟踪检查和 /或监督抽样检测;(2)至少一次跟踪检查采取预先不通知的检查方式,监督抽样检测采取工厂现场抽样或市场抽/买样的抽样方式;(3)证书已全部暂停的企业,可根据情况实施调查、预先不通知的检查和/或市场抽/买样。第七条 CQC根据认证实施过程中发现的质量信息,对企业分类实施动态化管理。企业可通过CQC客户端申请界面查看具体企业类别情况。 CE玩具安全条例 玩具安全条例 *警告标示部份之补充说明: 首先制造厂商应该依设计功能、结构、组成......等,决定其年龄限制。 警告标示(含年龄限制)玩具应附上适当且可明确注意到的警告标示, 俾使它们在依必要规定及特殊情况下使用时,达到降低本身危险的目,如 下面的例子可印于彩盒上。 ┌────┬───────┐ │ │进口商/制造商│ │ │名称和地址 │ ├────┴───────┤ │ 警 告 标 示 │ │ (如范例) │ └────────────┘ 警告范例A: △可用于功能性的玩具或其包装上的警告标示:" 警告!成人直接监督下方得使用。" " Warning! For use under adult supervision. " △化学性玩具于包装上的标示: " 警告!仅限于超过□岁之孩童使用,并在成年人监督下使用。" " Warning! For children over □ years of age only. For use under adult supervision. " △充当运动器材者于包装上的标示: " 警告!应穿戴防护装备。" " Warning! Protective equipment should be coorn. " △水中使用玩具于包装上的标示: " 警告!仅限使用于水中,孩童应于监督下且于自身可及的保护内使用之。" " Warning! Only to be used in water in which the child is within its depth and under superision. " 范例B: 例1." Warning not suitable for children under 36 months contains small parts. " " 警告!不适合年龄36个月以下的孩童,含小对象。" 例2." Warning not suitable for children under 36 months Includes funceional shorp Edge. Use under Adult Supervision. " " 警告!不适合年龄36个月以下的孩童,含有功能性危险边缘,在成人监督之下使用。" *其它: 1.若有必要也应该在彩盒上标示 a.〞内附操作说明书请详阅"等字样,b.〞电子电动〞标志 ,c.相关的〝环保回收标志〞。 2.欧洲市场尚未严格要求「CE技术文件」之时,厂商应尽早准备。技术文件之建立在其过程中,可视为对工厂现行的管理制度、制程能力、品质控制、检验能力......等等,做一番的评估、诊断加以改善,提升应有的水平,以达到知已知彼,百战百胜的效果。CE符合程序 CE符合程序依据符合模式的系统,多数的指令允许制造商及其代表选择一个或组合模式,以示符合指令要求。一般言而言,有三种符合途径。 1. 自我宣告 适用于没有强制要求验证的产品,自我宣告需根据所适用的指令与调和标准,由制造商或验证机构作产品评估。此外,自我宣告需包刮符合申报书的准备和附加CE标示。2. 验证 a) 强制性验证(EC型式验证)大部分的产品和机械并不需要强制性验证;不过有些特定的产品需有欧盟验证机构所核发的验证证书;另有一些特定产品,如机械和医疗产品,则需有EC型式验证证明。b) 自愿性验证(型式验证、测试标志)制造商往往委托欧盟验证机构,进行测试和验证,以证明符合市场需要,且在产品责任上提供正面的、事实的证明,再者拥有技术档案资料的精确,与测试报告的确认,也于产品行销是有利。自发性验证也是需要制造商准备符合申报书和附加CE标示。3. 技术文件 所有符合模式都需技术文件,应包含以下的内容:· 符合声明书(及/或受管制产品的验证证书)· 制造商的名称、地址与产品辨识· 欧洲地区代理商的姓名与地址· 列出所遵循的调和标准,和/或满足基本安全和健康要求的措施· 产品说明 (型号、产品名称等)· 操作手册· 产品的全部计划· 测试报告· 设计细节、操作描述、零组件清单、测试理论基础、电路图,含所有为满足健康与安全等基本要求的必要项目。制造商或欧盟代表全权负责技术文件和符合声明的正确性。制造商必须实施内部作业,以确保产品维持其符合性。技术文件在后一批产品制造之后,在一个区域内市少应保留十年,以备检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