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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的固体废物。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定义危险废物为:具有下列情形的固体废物(包括液态废物),列入本名录:(一)具有腐蚀、毒、易燃、反应或者感染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的;(二)不排除具有危险特,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固体废物主要包括生活垃圾、工业固废、危险固体废物等。数据显示,2015-2018年,我国主要固体废弃物中,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产生量。2018年,我国大中城市一般固体废物产生量为15.5亿吨,同比增长18.32%。从事各种危险废物回收处理和提供转移五联单。能为企业在客户验厂,申办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过程中办理危废报批及提供转移五联单,使企业顺利通过ISO14000认证审核.为企业认证审核保驾护航。 废物收集区域: 中山,河源,惠州,广州,珠海,佛山,韶关、肇庆,深圳、东莞、等珠三角城市。 危险废物回收,危险废物处理,提供转移五联单,收集产生的废矿物油、废油池、废渣池的清理,生产、废旧物资收购、处置、处理,环保产品技术开发、化工产品、 五金表面处理, 危险废物处理/固体废物回收/矿物废油回收/转移五联单/客户验厂/拥有危废处理,提供危废合同,危废转移联单的环保企业。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快速发展,建筑行业迅猛壮大,在工作生活环境不断改善的同时,建筑垃圾也不断增加。据统计,我国每年建筑垃圾的排放总量约为15-24亿吨之间,占城市垃圾的比例约为40%。其中,未经任何处理直接填埋的建筑垃圾约占总量的98%,轻度分拣出废金属、废混凝土的约占2%,资源化利用率不足1%,远低于德国和日本的90%,英国的80%和美国的70%。未来,随着加速推进城镇化的进程,建筑垃圾总量会越来越多,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利用工作亟须推进。新《固废法》加大推进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力度,增加了以下规定:一是要求加强建筑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建立分类处理制度,制定包括源头减量、分类处理、消纳设施和场所布局及建设等在内的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二是明确国家鼓励采用技术、工艺、设备和管理措施,推进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建立建筑垃圾回收利用体系。要求推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应用。三是规定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建立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制度,规范相关行为,推进综合利用,加强建筑垃圾处置设施、场所建设,保障处置安全,防止污染环境。四是要求工程施工单位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并报。明确工程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五是规定建筑垃圾转运、集中处置等设施建设用地保障和擅自倾倒、抛撒建筑垃圾的处罚等内容。五是规定建筑垃圾转运、集中处置等设施建设用地保障和擅自倾倒、抛撒建筑垃圾的处罚等内容。近年来,随着我国工业的不断发展,工业生产过程排放的危险废物日益增多。统计数据显示,2017年全国200个大、中城市工业危险废物产生量为4010.1万吨,2018年达到43.0万吨,同比增长15.78%。由于危险废物带来长期的环境污染和潜在的环境影响,社会公众对危险废物问题十分关注。新《固废法》回应社会公众的关切,对危险废物监管制度进行了完善:一是建立信息化监管体系。第七十五条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危险废物的危害特和产生数量,科学评估其环境风险,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建立信息化监管体系,并通过信息化手段管理、共享危险废物转移数据和信息。同时,在第七十八条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二是调整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第七十五条规定,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统一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鉴别方法、识别标志和鉴别单位管理要求,并且应当调整。三是强化危废处置设施建设。第七十六条规定,省级应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危废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建设规划,科学评估危废处置需求,合理布局危废集中处置设施、场所。并强调,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可以开展区域合作,统筹建设区域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四是规范危险废物贮存。第八十一条明确规定,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处置的危废;贮存危废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保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贮存危险废物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应当报经颁发许可证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五是危废跨省转移管理。第八十二条规定,转移危废应填写、运行危废电子转移联单;跨省转移危废的,应向危废移出地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申请;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应当全程管控、提高效率,具体办法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