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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1确定的单位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2确定的互联网文化活动范围。3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的专业人员、设备、工作场所以及相应的经营管理技术措施4确定的域名。如果您的网站有以下文化产品类型· 游戏产品 (交易/发行)· 音乐娱乐产品· 动漫/动画产品· 演出(剧)节目/表演· 美术品/艺术品· 展览、比赛活动文化是什么?文化是由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初审后,报审批的。对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 之日起30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初审合格的,报审批;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文 化部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3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者;批准的,发给《网 络文化》;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文化的办理要求:1、申请的公司是依法成立的公司。2、从事经营活动的公司必须具备相应的技术人员与资金实力。3、 互联网经营必须保证客户的信誉。4、 有网站经营的相关发展计划。5、 健全的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6、涉及到ICP管理办法中规定须要前置审批的信息服务内容的,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文件。7、 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8、 注册资金应在100万或者100万以上的公司。9、 注册资金的入资建议占有80%以上。10、申请的公司不得为外资公司或带有外资背景(包括港资 ,台资)的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