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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欧盟商品流通的四个环节• 法规(条例)Regulation —— 强制性,成员国法律不得与之抵触• 指令(技术法规)Directive—— 强制性,规定了产品的基本安全要求• 协调标准 Harmonized Standard—— 技术规范,非强制性,取代成员国标准- 由欧洲电工会(CENELEC); 欧洲标准会(CEN); 欧洲通讯标准协会(ETSI)• 合格评定 Conformity Assessment –—— 确定是否满足基本安全的途径,共八种基本认证模式3/CE认证的基本流程• 确认相应的欧盟指令(Directive)及相应的协调标准(Harmonised standards)• 比较指令基本安全要求,确认采取符合性措施(即合格评定模式的选用,8个模式)• 确认独立的合格评定机构(Notified Body 公告机构)参与是必须的• 产品检验(检验产品的符合性,基于协调标准进行测试或者其他形式)• 建立技术文件 (Technical documentation)• 指定公告机构检查或者做自我评估• 起草并签署符合性声明(Declaration of Conformity, DoC)• 产品上加贴CE标志(CE marking)• 跟踪指令和标准的发展使用CE标志的合法程序厂商可按下列主要步骤操作1. 根据指令选取合适的模式后完成符合性评估2. 根据指令要求采取自我评定或申请第三方评定或强制申请欧共体通知程序认可认证机构评定后,编制制造商 自我评定的一致性声明和(或)认可认证机构的CE证书,作为可以或准许使用CE标志的前提条件。3. 由制造商按有关指令规定在通过规定模式的合格评定后,自行制作或加附CE标志及有关指令规定的附加信息。4. 有关指令规定应在CE标志部位,接着加附认可认证机构的识别编 号时,应由执行合格评定的认可认证机构自行加附,或授权制造商 或其在欧共体的代理商负责加附。对特别危险的产品,指令中规定 由强制性认可认证机构进行产品样品试验和(或)质量体系认可的, 均应先取得评定认可,才能获准使用CE标志。指令目的• 澄清欧盟市场上的经济运营商的定义和义务,制造商和进口商相关的义务• 明确制造商在产品的符合性评估活动中承担责任• 更全面的措施追溯产品的供应链,加强市场监管活动,禁止不合格产品或有风险的产品在欧盟市场上流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