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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纳川会计服务有限公司自成立以来,已经为众多企业从事了登记注册代理工作,圆满的完成了客户的委托,诚信的服务赢得了广大客户的信赖与好评。税费申报对象1、下列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代征人应当按期向主管国家税务办理纳税申报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委托代征税款报告。依法已向国家税务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包括:各项收入均应当纳税的纳税人;全部或部份产品、项目或者税种享受减税、免税照顾的纳税人;当期营业额未达起征点或没有营业收入的纳税人;实行定期定额纳税的纳税人;应当向国家税务缴纳企业所得税以及其他税种的纳税人。2、按规定不需向国家税务办理税务登记,以及应当办理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3、扣缴义务人和国家税务确定的委托代征人。代扣代缴申报期限。1、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主管税务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和包括每一纳税人姓名、单位、职务、收入、税款等内容的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以及税务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2、扣缴义务人违反上述规定不报送或者报送虚假纳税资料的,一经查实,其未在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中反映的向个人支付的款项,在计算扣缴义务人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作为成本费用扣除。3、扣缴义务人因有困难不能按期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及其他有关资料的,经县级税务批准,可以延期申报。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纳税人在申报、消费税、的同时进行申报。根据《中华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1、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向税务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30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向税务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3、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将其全部账号向税务报告;4、纳税人按照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使用税务登记。税务登记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纳税申报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主要内容包括:税种、税目、应纳税项目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项目、适用税率或者单位税额、计税依据、扣除项目及标准、应纳税额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额、税款所属期限等。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发生法定纳税义务后,按照税法或税务相关行政法规所规定的内容,在申报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主管税务提交有关纳税事项及应缴税款的法律行为。湘潭纳川会计服务有限公司司训:客户至上、以人为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