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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权的内容刑事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基础、核心的诉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一般包含:(1)陈述权。当对被告人进行讯问时,给予其陈述和辩解的机会。(2)诘问权。刑事被告人享有的在庭审时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的。(3)调查证据申请权。刑事被告人可以申请调取证据并申请传唤证人、鉴定人还有权请求与其他被告对质。(4)辩论权。刑事被告人享有的就事实和法律进行辩论,就证据的力和程序问题进行辩论的。(5)选任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选任辩护人为自己提供法律帮助,进行辩护。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要投资回报的行为认定【裁判摘要】国家工作人员假借投资合伙经营,在实际并未经营的情况下,利用职务便利强要“合伙”相对方支付投资回报的行为构成受贿罪。 被告人以合伙经营为名,利用职务便利强要支付投资回报,属于索贿行为。随着反腐斗争的愈加深入,分子收受贿赂的方式也逐渐发生变化,由裸直接收受财物,演变为间接地收受物品只付少量现金,或者时光赢不输,或者以合伙经营的形式收受“回报”等方式。无论收取的贿赂的方式如何变化,贿赂的本质,即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性质没有变。只要符合这一本质特征,就是贿赂犯罪。进入无人居住的待租房屋劫的不属于“劫”本案中,被告人韦*伙同他人作案的房屋是待租房屋,是封闭的,需要王某某拿钥匙开启方能进入,显然是与外界相对隔离的,故符合“户”的场所特征。但该房屋不具备“户”的功能特征。该房屋既不是供受害人王某某本人或者其家人生活居住使用的,也不是有他人正在居住使用的房屋,而是等待他人租住的房屋,被告人作案时无人在此居住,因此不具有“户”的功能特征。劫犯罪中的“劫”之所以成为加重处罚情节,是因“劫”不仅侵犯了公民的财产和人身,同时还侵犯了公民的住宅安宁、正常生活。只有在有人居住生活的房屋内劫,才可能侵犯公民的住宅和生活安宁,这种劫行为才具有一般劫行为所不具有的社会危害性,才能作为加重处罚情节,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刑。如果行为人在无人居住生活的房屋内劫,其行为不会对他人的住宅和生活安宁造成任何侵害,该种劫行为与一般劫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无异,自然不能认定为“劫”。国有媒体记者以威胁曝光为由索要钱财的行为定性 记者从事的新闻报道等业务活动属于职务行为,利用采访等实现监督的手段索要财物的,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记者从事的新闻报道等业务活动,绝不是单纯的“个体性的劳动”,而是以所属新闻媒体单位名义进行的职务活动,属于一种职务行为。国有媒体记者对公共事务行使监督权,属于从事公务活动,其利用监督权索取他人财物的,符合受贿罪权钱交易的本质特征。不存在现实不法债务而劫持他人当场获取财物的行为构成劫罪行为人仅是主观上怀疑受害人在局中对其设计,为追回资而非法劫持受害人,逼迫受害人交出财物的,不属于《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规定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情形。行为人当场使用控制受害人,迫使受害人通过网上银行转账的形式将钱款转入行为人的账户,其行为属于迫使受害人当场交出财物,符合劫罪的犯罪构成,应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诈骗罪的刑事处罚1、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