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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SC原则与标准适用于所有的热带、温带和寒带森林。许多原则与标准也适用于人工林和部分人工补植的森林,可以在国家和地区水平上起草更为详细的、适用于各类森林植被类型的标准。FSC原则与标准应纳入到寻求FSC认可的所有认证机构的审核体系和标准中。虽然FSC原则与标准主要是为生产木质产品的森林经营而制定的,但在很大程度上也可应用于生产非木质林产品及提供其它服务的森林经营。原则与标准是一个整体,没有主次之分。在一切认证审核过程中都要考虑到森林经营作业的规模和强度,受影响资源的独特性以及相关森林的生态脆弱性。各国和地区的森林管理标准会指出FSC的原则与标准解释的差异与难点,这些标准将在各国和地区的参与下制订,并由认证机构和其它参与及受影响各方逐项进行认证审核。如有必要,FSC的争端解决机制在审核过程也提倡采用本办法。使用FSC原则与标准必须符合国家和国际的法律制度。FSC旨在补充、而非替代支持全球负责任的森林经营的其它倡议。1.5森林经营区应当避免非法采伐、定居及其它未经许可的活动。1.6 森林经营者应承诺长期遵守FSC原则与标准。FSC根据原则及标准独立审核后给林业单位颁发认证书,并在此后至少每12个月以内进行一次检查,如期间发现林业主或林业单位管理不善,或违反相关条例对其认证的森林单位做出不当举动时,可以即时收回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