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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性 连续性是指在运输过程的各个生产环节、各项作业之间,在时间上能够紧密衔接和连续进行,不发生各种不合理的中断现象,使货物在接受运输服务过程中的各项作业能够很好地衔接起来,不发生或少发生不必要的停留和等待现象。连续性要求是提供较高运输服务水准、获得较高劳动生产率的重要因素,它可以缩短货物的在途时间,提高运送速度;可以有效地利用车辆、站场和仓库,提高设备利用率;可以改善运输服务质量、节约运输时间与费用等。为提高运输过程的连续性,应重视以下几方面工作。整车货物多点装卸,按全程合计载重量计重,载重量不足车辆额定载重量时,按车辆额定载重量计算。托运整车货物由托运人自理装车,未装足车辆标记载重量时,按车辆标记载重量核收运费。1.整车货物按件数、重量承运,但下列货物不计算件数,只按重量承运;(1)散堆装货物;(2)成件货物规格相同(相同规格在3种以内,视为规格相同)一批数量超过2000件,规格不同一批数量超过1600件。有些货物,如日用百货、文具、电视机、面粉、医疗器械、玻璃仪器等每件平均在10公斤以上,托运人应按件数点交给车站,承运人应按件数的重量承运。如果这类货物和其他货物一批托运时,则按前款规定的条件办理。2.货车的装载量不能超过货车的容许载重量。货车的容许载量为:(1)货车的标记载重量;(2)货物净重加上包装及防护物重量后或机械装载不易计件货物减吨困难时,多出的重量按货车标记载重量允许多装2%;(3)部分货车允许增载量一一标重为50吨的货车不分车种可增载3吨(即6%);一—标重为60吨的C61、C62A型的敞车,可增载2吨;一—标重为60吨的平车,装载军运物资时可增载6吨(即10%);一一装运化工产品的罐车G3型可增载3吨,其他型罐车可增载5吨,标重30吨以下的罐车可增载10%;凡涂有“免增”字样的货车(包括上述车型车号的货车)均不允许增载。整车运输,是指托运人一次托运的货物在3吨(含3吨)以上,或虽不足3吨,但其性质、体积、形状需要一辆3吨以上公路货物运输的形式。整车运输通常是一车一张货票、一个发货人。因此,公路货物运输企业应选派额定载重量与托运量相适应的车辆装运整车货物。一个托运人托运整车货物的重量(毛重)低于车辆额定载重量时,为合理便用车辆的载重能力,可以拼装另一托运人托运的货物,即一车二票或多票,但货物总重量不得超过车辆额定载重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