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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颁发 英国于1474年颁布了部专利法,美国于1790年、法国于1791年、荷兰于1817年、德国于1877年都先后颁布了自己的专利法。世界上有自己专利制度的国家和地区已有150多个,而且专利法也日益国际化,如1884年生效的《巴黎公约》,1970年签订的《专利合作条约》,1971年签订的《专利国际分类协定》,1973年签订的《欧洲专利条约》,1975年订立的《欧洲共同体专利公约》,1975年签订的《卢森堡公约》以及1977年签订的《非洲专利组织》等。我国专利法于1985年4月1日起施行,至今为止经过了1992年、2000年和2008年的三次。专利授予原则按照专利法的基本原则,对于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当出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就同一发明创造分别提出专利申请的情况时,有两种处理的原则:一个是先发明原则,一个是先申请原则。先发明原则,是指同一发明创造如有两个以上的人分别提出专利申请,应把专利权授予做出此项发明创造的人,而不问其提出专利申请时间的早晚。但由于在采取此项原则时,在确定谁是发明人的问题上往往会遇到很多实际困难,因此,世界上只有美国、加拿大和菲律宾等少数国家采用这种原则。先申请原则,是指当两个以上的人就同一发明分别提出申请时,不问其作出该项发明的时间的先后,而按提出专利申请时间的先后为准,即把专利权授予提出申请的人,中国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采用这一原则。需要注意的是,美国在其2013年3月16日正式生效的《美国专利法案》美国由实行200余年的“先发明原则”(first-to-invent rule)为“发明人先申请原则”(first-inventor-to-file rule),但仍区别于普遍采用的“先申请原则(first-to-file rule)”。专利审查程序各国对专利申请的审查有不同的要求,基本上实行两种不同的制度。有的国家实行形式审查制,即只审查专利申请书的形式是否符合法律的要求,而不审查该项发明是否符合新颖性等实质性条件。有些国家则实行实质审查制,即不仅审查申请书的形式,而且对发明是否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等条件进行实质性的审查,只有具备上述专利条件的发明,才授予专利权。中国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采用实质审查制。专利申请种类 专利法的主体有两种:职务发明创造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非职务发明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属于发明人或设计人本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哪些客体不属于专利授权客体? 1、按《专利法》第五条的规定,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2、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下列客体不授予专利权:(一)科学发现;(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三)疾病的诊断和方法;(四)动物和植物品种;(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对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科雄咨询拥有综合知识广、业务素质高、创新能力强的精英团队和由节能环保、新兴信息产业、装备、生物、新材料等新兴产业及高新技术领域的知名专家、教授,、企业知名人士组成的专家智库,拥有丰富的社会资源,与相关主管单位、行业组织、高等院校及各地企业建立了深入广泛的业务合作关系。作为咨询顾问机构,科雄咨询形成了以“项目咨询”为核心,以“企业品牌及知识产权研究”、“规范化建设”为两翼的业务结构,为客户提供全方位顾问咨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