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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鉴定程序: 事故技术鉴定分鉴定和再次鉴定。鉴定由各区县会组织,再次鉴定由会组织。事故技术鉴定是有时效限制的,患方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提出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事故纠纷鉴定的启动程序,包括: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卫生行政部门组织鉴定和鉴定。 一 、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的。如果医患双方在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并且协商一致,通过事故鉴定,来确定是否构成事故、构成何种等级的事故、事故赔偿数额的。通过事故鉴定来解决纠纷的,可以由纠纷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当地会组织事故鉴定。按照《事故处理条例》规定,事故鉴定的组织,是由纠纷发的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卫生行政部门下属的会,专门设有会,该会是负责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如果是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的,委托鉴定的提出即可以是在诉讼前的协商过程中;也可以是诉讼的庭审过程中。不过,该程序也有其性,双方共同委托的,要求纠纷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共同委托事故鉴定。在这种情况下,会是不接受单方委托的!也就是说如果患者及其家属单独要求做事故鉴定的,当地的会是不会受理的。 二、卫生行政部门组织鉴定的。如果当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机构关于重大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进行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会组织鉴定。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启动事故鉴定的程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下属的机构的报告组织的鉴定;或者是患者及其家属单方面要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事故鉴定,并且得到许可的情况下方可以启动。 该程序的启动往往需要机构的报告,门认为必要;或者患者自己提出请求,门同意、许可,才可以启动。如果机构没有向卫生主管部门提出报告;卫生主管部门认为没有必要鉴定;或者患者及其家属提出鉴定申请,但是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没有必要鉴定,或者拒绝鉴定的,则该程序是无法启动的!患者及其家属是可以单方面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启动鉴定申请的要求的。如果是卫生行政部门组织鉴定的,则往往是在诉讼程序前,未进入诉讼程序的情况下。如果纠纷已经进入诉讼程序,往往会是拒绝受理的。等待的委托或者当事人的协商结果,通过在诉讼中的请求和委托进行事故鉴定。机动车交通事故中,即使三方均无过错,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都应当在责任限额内赔付本案要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款第(二)项规定体现的是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在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无过错情况下,应当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基于交强险制度的保障目的,发生交通事故后,如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无过错时,无论机动车一方有无过错,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都应当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付。法制办有关复中认为可认定的三种情形(一)法制办对《关于职工违反企业内部规定在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能否认定为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函[2005]315号)中认为,职工所受伤害只要符合《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规定,就应当认定为。(二)法制办公室对安徽法制办公室《关于〈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适用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复函[2008]375号)认为:职工李某从单位宿舍至其父母家的情形,属于《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在上下班途中”,认定为。(三)法制办公室对《关于职工参加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能否认定为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函[2005]311号)认为,作为单位的工作安排,职工参加训练活动而受到伤害的,应当依照《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中关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的规定,认定为。伤津贴不属于劳动报酬,劳动者追索时不能主张适用惩罚性赔偿规则本案要旨:职工因享受的伤津贴属于社会保险中劳动保险的范畴,不属于劳动报酬。劳动者向用人单位追索伤津贴,应适用保险条例有关规定,而不能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惩罚性赔偿条款的规定。视同的三种法定情形依据《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视同的情形有三种:(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救无效的;【认定要点】“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不要求与工作有关联。“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注意:职工虽然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经过48小时救之后才的,不属于视同的情形。(二)在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认定要点】本项仅列举了险救灾这种情形,但凡是与险救灾性质类似的行为,都应当认定为属于维护国家利益和维护公共利益的行为。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无需符合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等因素。(三)职工原在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已取得革命伤,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认定要点】已取得革命伤的职工在用人单位旧伤复发,一次性伤补助金不再享受,但其它保险待遇均可享受。视同的三种法定情形(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救无效(二)在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已取得革命伤,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