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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与承包人工作条款注意事项1、双方各自工作的具体时间要填写准确。2、双方所做工作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应填写详细。3、双方不按约定完成有关工作应赔偿对方损失的范围、具体责任和计算方法要填写清楚。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主张建设工程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应予以支持;人或实际施工人在总包人或非法人怠于主张工程价款时,主张建设工程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应予支持。2.承包人享有的优先受偿权的建设工程价款范围是指承包人完成的工作成果所产生的费用,包括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及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因发包人违约所产生的损失。属于工程价款的法定擎息,承包人主张未付工程价款属于工程价款属于优先受偿权范围的,应予支持。土地使用权不属于优先受偿权的客体,承包人请求对建设工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不予支持。3.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具体起算时间按照以下方式确定:⑴工程已竣工的,自建设工程峻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算,上述日期不一致的,以在后日期作为起算点,但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尚未届满的,以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之日作为起算点;⑵工程尚未竣工而合同解除、终止履行的,以合同实际解除、终止之日作为起算点;⑶发包人主张以《高建设工程案件司法解释》第十四条第㈡、㈢项作为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起算点的,不子支持。4.当事人以调解方式对优先受偿权进行确认的,应依法审查其合法性,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调解协议不予确认。5.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建设工程价款请求权具有人身依附性,承包人将建设工程价款债权转让,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消灭。关于实际施工人 实际施工人是在施工合同无效情况下实际履行工程施工义务的主体,是终实际投入资金、材料和劳力进行工程施工的民事主体,是案涉工程的“出资人”,组织者、管理者,即包工头,工地老板等,包括、违法、借用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的承包人三种类型,实际施工人与合同法第十六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施工人”,即合法的主体不同,其基于实际施工而取得相应的工程价款,与民工之间属于雇佣关系或劳务关系。 在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关于实际施工人的审判实务中,并不适用合同法第十六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相关法律规定。工程预付款条款应注意1、填写约定工程预付款的额度应结合工程款、建设工期及包工包料情况来计算。2、应准确填写发包人向承包人款项的具体时间或相对时间。3、应填写约定扣回工程款的时间和比例。工程进度款条款应注意:1、工程进度款的应以发包方代表确认的已完工程量,相应的单价及有关计价依据计算。2、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时间与支付方式以形象进度可选择:按月结算、分段结算、竣工后一次结算(小工程)及其它结算方式。实际施工人的认定及行使问题1.实际施工人与名义上的承包人相对,一般是指非法合同、违法合同、借用()签订合同的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可认定为实际施工人:㈠存在实际施工行为,包括在施工过程中购买材料、支付工人工资、支付水电费等行为:㈡参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签订与履行过程:㈢存在投资或收款行为。具有下列情形的,不能认定为实际施工人:㈠属于施工企业的内部职工:㈡与非法人、违法人无施工合同关系的农民工、建筑工人或者施工队、班组成员。上述人员不能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只能依据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向实际施工人(承包人)主张。建设工程经数次的,实际施工人为终的承包人。2.对于工程项目多次或的,实际施工人起诉合同相对方、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为查明发包人欠付工程款的数额应追加总承包人为第三人,其余违法人、人未参与实际施工,不影响案件事实查明的,可以不追加为案件诉讼主体。3.实际施工人向与其没有合同关系的人、人、总承包人、发包人提起的诉讼,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工程款问题尚未结算的,原则上仍应坚持合同相对性,由与实际施工人有合同关系的前手承包人给付工程款。4.承包人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发包人以向实际施工人支付工程款抗辩的,应当举证支付工程款数额及支付理由,对付款有约定、承包人予以授权、生效裁决予以确定,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予以支持。如何认定建筑企业的内部承包行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工程交由其下属的分支机构或在册的项目经理等企业职工个人承包施工,承包人对工程施工过程及质量进行管理,对外承担施工合同义务的,属于企业内部承包行为;发包人以内部承包人缺乏为由主张施工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