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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方面审查1、合同条款应规定现场、洽商等文件的具体人员签字并盖章有效,明确应由经办人、主管、项目负责人共同签字后才能生效。这样规范后有利于管理,有利于结算。避免因甲方个别人员给公司造成的损失。2、合同条款必须明确土方、商砼运距应有,无视同未发生,且必须在事前经甲方确认,事后的责任由施工方承担。3、明确零星用工的计算方法,变更、拆除工程等应按规定执行定额。避免乙方因定额价格低而出现双方的分歧,并规定违约责任。4、明确变更的项目为合同的工程内容的一部分,乙方不得拒绝工程内容中的变更项目。5、应规定发生增加工程变更时承包人高估冒算的责任。建设工程经的,工程价款应归属实际施工人本案要旨:建设工程经的,工程价款应归属实际施工人。人进入破产程序,破产管理人主张工程价款系破产财产,要求实际施工人返还的,不予支持。争议与工程条款应注意1、争议的解决方式是选择仲裁方式,还是选择诉讼方式,双方应达成一致意见。2、如果选择仲裁方式,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仲裁机构。仲裁不受级别地域管辖限制。3、如果选择诉讼方式,应当选定有管辖权的(诉讼是地域管辖)。4、的工程项目须经发包人同意,禁止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关于补充条款:1、需要补充新条款或哪条、哪款需要细化、补充或,可在《补充条款》内尽量补充,依次按顺序排列。2、补充条款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另行签订的有关书面协议应与主体合同精神相一致。要杜绝“阴阳合同”施工人因修建违法建筑请求给付工程款,不适用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二条的规定本案要旨:当事人之间约定修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建筑属于无效合同,因该建筑在法律层面不具有可利用性,不能适用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二条所确立的折价补偿规则,应适用缔约过失规则对施工人的利益予以赔偿。实际施工人的认定及行使问题1.实际施工人与名义上的承包人相对,一般是指非法合同、违法合同、借用()签订合同的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可认定为实际施工人:㈠存在实际施工行为,包括在施工过程中购买材料、支付工人工资、支付水电费等行为:㈡参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签订与履行过程:㈢存在投资或收款行为。具有下列情形的,不能认定为实际施工人:㈠属于施工企业的内部职工:㈡与非法人、违法人无施工合同关系的农民工、建筑工人或者施工队、班组成员。上述人员不能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只能依据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向实际施工人(承包人)主张。建设工程经数次的,实际施工人为终的承包人。2.对于工程项目多次或的,实际施工人起诉合同相对方、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为查明发包人欠付工程款的数额应追加总承包人为第三人,其余违法人、人未参与实际施工,不影响案件事实查明的,可以不追加为案件诉讼主体。3.实际施工人向与其没有合同关系的人、人、总承包人、发包人提起的诉讼,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工程款问题尚未结算的,原则上仍应坚持合同相对性,由与实际施工人有合同关系的前手承包人给付工程款。4.承包人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发包人以向实际施工人支付工程款抗辩的,应当举证支付工程款数额及支付理由,对付款有约定、承包人予以授权、生效裁决予以确定,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予以支持。不具有的施工人主张欠付工程款的,如何处理?人又将工程、给他人施工,施工人主张欠付工程款的,如何处理? 不具有的实际施工人(施工人)有的企业(被人),并以该企业的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人怠于主张工程款债权的,施工人可以以自己名义起诉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原则上应当追加被人为诉讼当事人,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因履行施工合同产生的债务,被人与施工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