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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的作用1、为智力成果完的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调动了人们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和文学艺术作品创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2、为智力成果的推广应用和传播提供了法律机制,为智力成果转化为生产力,运用到生产建设上去,产生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3、为国际经济技术贸易和文化艺术的交流提供了法律准则,促进人类文明进步和经济发展;4、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作为现代民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完善中国法律体系,建设法治国家具有重大意义。禁止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一)以、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人的商业秘密。商标权与商号权纠纷处理原则一、在商标权与商号权两种发生冲突时,依照“诚实信用”原则,保护在先是一项基本原则。二、商标和商号为相关公众所知晓的程度。商标权和商号权都会在经营中为当事人带来利益,从当事人追求利益化的角度分析,哪种的行使能带来利益,当事人才会选择行使这种。三、将商号中与注册商标相同或相类似的文字突出加以使用。四、造成了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结果。造成混淆是判断原、被告的行为是否具有竞争关系,是否由于一方进行了不正当竞争而使另一方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从而构成侵权的重要原则。如果相关公众能够很轻易地就能分辩出原、被告所提供的服务,那么就不存在侵权之说。五、商业秘密侵权案件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依据法律规定,三种损害赔偿数额确定方法间存在顺位,即先依据实际损失,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依据侵权获利,实际损失和侵权获利均难以确定的由根据侵权行为情节在300万元以内判赔。实践中人主张实际损失,主要依据有研发投入、订单数量×平均利润等。直接依据技术秘密研发投入主张实际损失,一般难以得到支持。因侵权行为导致商业秘密为公众知悉的,应根据相关商业秘密的商业确定损害赔偿额,而商业秘密的商业可根据研发成本、实施收益、可得利益、可保持竞争优势的时间等因素综合确定,并非径行依照研发投入确定损害赔偿数额。商业秘密是否因侵权行为而向社会公开,也影响赔偿数额的确定,一般而言,未公开的实际损失较小、已公开的则实际损失较大。人之实际损失,实际上是指人应得收益之数额,即若无被告的侵权行为原告本可获得的利润,如原告无证据其因被告侵权行为而失去的订单数量,一般可推定侵权行为人新增订单源自人因侵权行为失去的订单,人可依据侵权行为人订单数量和行业平均利润主张赔偿额。如果证据确凿可信,甚至可依据人的利润率确定。但对人的举证水平有较高要求,对于销售数量、价格、利润率等均须有比较明确、直接的证据。当然,计算在任何法域都是一个难题,因此司法实践中无须追求数字性,在有充足证据佐证的情况下,应体现司法的自由裁量特性,允许依法估算、依法根据案情确定合理比例等。著作权法下列作品的含义:(一)文字作品,是指、诗词、散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二)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三)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四)戏剧作品,是指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五)曲艺作品,是指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六)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七)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八)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九)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十)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十一)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十二)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十三)模型作品,是指为展示、试验或者观测等用途,根据物体的形状和结构,按照一定比例制成的立体作品。知识产权的范围 1.著作权和邻接权。著作权,又称版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及其相关主体依法对作品所享有的人身和财产。邻接权在著作权法中被称为“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 2.专利权,即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对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在一定期限内享有的独占实施权。 3.商标权,即商标注册人或继受人在法定期限内对注册商标依法享有的各种。 4.商业秘密权,即民事主体对属于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依法享有的专有。 5.植物新品种权,即完成育种的单位或个人对其授权的品种依法享有的排他使用权。 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即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享有的专有权。 7.商号权,即商事主体对商号在一定地域范围内依法享有的独占使用权。 对于科技成果奖励权、地理标志权、域名权、反不正当竞争权、数据库特别、商品化权等能否成为独立的知识产权,在理论界存在较大分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