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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需要出口到其家时,则必须遵守相关家的规定。以下为美和加拿大相关规定,可供编写MSDS时参考。 美职业安全与局颁布的危险性信息传递标准中规定,如果混合物产品中某一组分已经被确认具有健康危害性,且其在产品中的浓度在1%以上(对于致物在0.1%以上),则必须标明其OSHA容许的接触限值或ACGIH阈限值等有害信息。 危险物质指的是在使用或运输的过程中,会对环境、健康、安全及财产等造成危害的物质。这些物质依其化学性质分做几大类,每一类都有专属的标志及明显的颜色以兹识别。 危险品不能库存于普通仓库,须储存于特殊的危险仓。危险仓在消防和保安方面的要求比其货仓严格。按当局法规的指引,要远离民居,具物品出入仓纪录及报告予当局管。中国GHS:由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规定等组成的法规体系,对SDS提出了具体要求及规范SDS。韩国政府规定今年(2013)6月30日起混合物进入市场须符合GHS分类与标示。2004年起韩国政府组织跨部会的GHS执行委员会,并由劳工部(MOL)与环境部(MOE)分别订出实施期程。 ·劳工部:纯物质2010年6月30日生效; 混合物2013年6月30日生效 ·环境部:纯物质2011年6月30日生效; 混合物2013年6月30日生效 为协助业界因应,隶属劳工部的韩国职业安全卫生署(KOSHA)发展GHS分类与标示数据库并收录近14,000项物质,另一方面环境部也透过韩国政府公报(Kwanbo)公布近700项毒性化学物质强制规范。 去年韩国稽查684家企业物质安全数据表(SDS),结果超过七成企业不符合规范,符合规范的企业中则以进口商(87%)为主,比例远超过制造商或是下游使用单位。 由于2012年南韩发生多起化学品意外事件,今年初劳工部依据检查手册展开第二波检查行动,,对象包括500家厂商,劳工部计划未来以GHS为基础的系统全面适用后,将展开另一波稽查行动,韩国劳工部建议国外厂商尽快确认SDS与产品标示是否符合SDS标准,并提醒下列检查重点: ·应提供韩文格式SDS,实验室使用之化学物质不在此限 ·进口产品的SDS第一栏,应说明当地紧急联络单位 ·共计16个字段,应清楚说明危害警告讯息与危害防范措施 ·产品包装小于100ml者,标示仅须提供产品名称、图式、警示语 ·SDS第八栏应标明容许浓度,第十五栏应说明产品相关适用法规 属于以下分类之物质应揭露于SDS,且不适用商业机密保护规范: 1.禁用化学物质 2.取得核准方得使用之化学物质 3.工业安全卫生法(ISHL)管理规范之危害化学物质 4.毒性化学物质管理法(TCCA)定义之毒性化学物质。 今年8月14日由劳工部进行SDS标准修订,依新联合国紫皮书第4版规定,更新吸入性危害物质与水环境之危害物质之分类定义。公告后有12个月宽限期,适用于2014年8月14日之后所供应之化学产品。此外针对6,000项含有毒性化学物质之混合物,环境部目前进行讨论GHS分类与标示之审查过程,同时环境部举办多场研讨会与研习课程,协助业界符合GHS规范。 马来西亚GHS正式上路--工作场所使用之危害化学品将实施GHS 马来西亚劳工部职业安全卫生局(DOSH)起草的危害化学品分类、标示与安全数据表法规(Classification, Labelling And Safety data Sheet of Hazardous Chemicals) Regulations 2013,简称CLASS),已于2013年10月11日正式公告。该法规根据职业安全卫生法(1994)第66条并采用联合国GHS第三修订版订定而成。该法规同时排除下述物质,包括放射性物质、废弃物、化妆品及药品、具安全使用信息且仅供科研之化学品(少于5公斤)、非液体及状之制成品。另外,杀虫剂及边境转运之化学品仅需须符合安全数据表(SDS)要求。 DOSH也编制《化学品分类及危害通识实务守则 (Industry Code of Practice on Chemicals Classification and Hazard Communication)》(以下称守则)详述CLASS要求厂商依循的规定,共分为四部分: ·第一部分列出已调和危害分类及标示组件之化学品列表共228种; ·第二部分为危害化学品分类指引; ·第三部分提供SDS及标示之标准格式; ·第四部分描述商业机密信息(CBI)。 CLASS主要规范如下六点: (1)要求源头供货商(包含调配、制造、进口或回收危害化学品行为)须针对守则中已调和分类清单分类,否则须依其分类指引进行分类,另外主管机关也会对同一化学品分类不一致之情况,进行决议并要求厂商配合。 (2)包装与容器之规范。 (3)供货商须对危害化学品进行适当标示,若分类结果改变时,须于3个月内更新,且对体积小于125毫升的容器有特定标示要求。 (4)供货商须提供符合规格的SDS,必要时须适时更新或每5年更新。 (5)制造商及进口商对于每年数量超过1公吨之化学品应制备危害化学品列表,且须在次年3月底前提交该清单给主管机关,内容应包含危害化学品名称、美国化学文摘社登记号码(CAS No.)、运作吨数、危害分类及危害成分信息。 (6)有关安全数据表与危害化学品列表涉及商业机密信息,供货商可将其危害化学品及原料名称以类名表示,并允许成分含量以浓度范围表示。惟基于保护劳工安全健康,得向供货商提出要求并仅限用于特定目的。DS简要说明了一种化学品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性并提供如何安全搬运、贮存和使用该化学品的信息。作为提供给用户的一项服务,生产企业应随化学商品向用户提供安全说明书,使用户明了化学品的有关危害,使用时能主动进行防护,起到减少职业危害和预防化学事故的作用。美国、日本、欧盟等发达国家已经普遍建立并实行了MSDS制度,要求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厂家在销售、运输或出口其产品时,同时提供一份该产品的安全说明书。世界各国无论是国内贸易还是国际贸易,卖方都必须提供产品说明性的法律文件。由于各个国家,甚至美国各个州的化学品管理及贸易的法律文件不一样,有的每个月都有变动,所以如果提供的MSDS不正确或者信息不完全,将面临法律责任追究。因此MSDS的编写质量是衡量一个公司实力、形象以及管理水平的一个重要标志。对于GHS和你的产品你有下列的问题吗? ·您知道GHS分类对您产品的影响吗? ·新的分类会对您的运输成本有影响吗? ·您会对产品按照这样的方式贴标签吗? ·您的产品的分类正确吗? ·您会为免于分类而考虑产品的替代吗? ·什么样的化学品需要分类? 选择我们的危害评估服务的解决方案,MSDS中国服务中心可以帮助你识别你目前的产品是否合规。根据目前GHS的分类方法分析您的产品中的物质或混合物是否在GHS的监管范围。 中国2005年起派专家代表团参加联合国有关机构召开的GHS标准制定,修订国际会议。2006年制定了标准GB 20576~20602-2006,并规定这些标准自2008年1月1日起在生产领域实施,自2008年12月31日起在流通领域实施。2011年5月1日起,强制实行GHS制度。GHS实施在中国 化学品GHS分类及危险性公示要素GHS内容包括: (1)按照物理危害性,健康危害性和环境危害性对化学物质和混合物进行分类的标准; (2)危险性公示要素,包括包装标签和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目前GHS共设有28个危险性分类,包括16个物理危害性分类种类,10个健康危害性分类种类以及2个环境危害性分类种类。 制造商会面临的挑战有: ·重新分类评估他们的物质和混合物, ·重新起草SDS和标签,以及 ·重新培训员工以便其熟悉新的标签和分类 如何准备实施GHS? 1. 查找并确定与某种化学品的危险相关的数据;2. 审查这些数据,弄清楚与该化学品有关的危险;3. 将数据与GHS的危险分类标准进行比较,从而得出该化学品的危险类别,确定危险程度。 韩国自2013年6月30日起混合物须符合GHS分类与标示 韩国规定今年(2013)6月30日起混合物进入市场须符合GHS分类与标示。2004年起韩国组织跨部会的GHS执行会,并由劳工部(MOL)与环境部(MOE)分别订出实施期程。 ·劳工部:纯物质2010年6月30日生效; 混合物2013年6月30日生效 ·环境部:纯物质2011年6月30日生效; 混合物2013年6月30日生效 为协助业界因应,隶属劳工部的韩国职业安全卫生署(KOSHA)发展GHS分类与标示数据库并收录近14,000项物质,另一方面环境部也透过韩国公报(Kwanbo)公布近700项毒性化学物质强制规范。 去年韩国稽查684家企业物质安全数据表(SDS),结果超过七成企业不符合规范,符合规范的企业中则以进口商(87%)为主,比例远超过制造商或是下游使用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