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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维修质量管理5.5.1 维修单位应建立健全企业的质量管理制度和各类人员的岗位职责,并能贯彻执行。5.5.2 应保存所维修灭火器的产品标准、零部件和灭火剂标准、产品结构图或零部件图。5.5.3 应制定维修灭火器的工艺文件和拆卸、水压试验、灭火剂灌装、组装/充压、气密性试验、维修检验等操作规程,维修现场应能方便获得。5.5.4 应制定职工培训计划并建立档案。培训内容包括:法律法规、标准、维修技术、质量管理、操作规程等。5.5.5 应建立质量信息反馈和用户服务制度,保存相关档案。维修技术要求6.1 一般规定6.1.1 维修前应对灭火器逐具进行检查,确定并记录灭火器的型号规格、生产厂家、出厂日期、基本参数等信息。6.1.2 灭火器维修应按以下程序进行:a) 对灭火器进行外观检查,确认灭火器的规格型号以及是否属于报废范围;b) 检查灭火器的内部压力,只有在确认灭火器内部无压力时,方可拆卸;c) 对确认属于报废范围的灭火器进行报废处理;d) 对确认不属于报废范围的灭火器筒体、贮气瓶、器头和推车式灭火器的喷射软管组件逐个进行水压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e) 对灭火器筒体进行清洗,干粉、二氧化碳及洁净气体灭火器应将筒体干燥后使用;f) 检查灭火器配件,更换密封件和已损的部件;g) 按灭火器相应标准和铭牌的规定进行灭火剂及驱动气体再充装,并逐具进行气密性试验;h) 对维修后的灭火器进行维修出厂检验,检验合格贴上维修合格证方能出4.3 灭火器维修单位一般应经灭火器生产企业授权,从事授权企业产品的维修业务。4.4 灭火器维修能力检验应由法定的消防产品检验机构实施。5.4 维修人员5.4.1 从事灭火器维修工作的技术、维修操作和检验人员,均应接受上岗前培训和实际操练,熟悉本岗位职责、灭火器结构原理、产品标准及相关操作规程,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5.4.2 维修单位应设有专职检验岗位,由有资格的人员承担,人员数量应满足维修品种和维修量的需要,并不得少于 2 人。5.4.3 维修人员每三年应至少再培训一次。5.4.4 当产品标准、配件标准或有关规定发生变化时应对维修人员进行再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