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由 工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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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由
行 业:商务服务 法律服务
发布时间:2020-12-14
发包人与承包人工作条款注意事项
1、双方各自工作的具体时间要填写准确。
2、双方所做工作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应填写详细。
3、双方不按约定完成有关工作应赔偿对方损失的范围、具体责任和计算方法要填写清楚。
不属于实际施工人的不能突破合同的相对性起诉发包人
本案要旨:实际施工人指无效建设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且终实际投入人力、物力、财力等完成施工任务的单位或个人。实际施工人可以依据高《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6条规定,突破合同的相对性起诉发包人。其他施工人突破合同的相对性直接起诉发包人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实际施工人直接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应符合“如不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则难以保障其实现”的必要条件
本案要旨:建设工程实际施工人不向合同相对方主张,而越过合同相对方仅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发包人主张工程款,客观上是突破合同相对性来主张实体,必须符合如不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则难以保障其实现的必要条件,否则,应不予受理。
关于发包人与承包人
1、发包方需要满足两方面内容:①主体,即建设相关手续是否齐全。例:建设用地是否已经批准?是否列入投资计划?规划、设计是否得到批准?是否进行了招标等。②履约能力即资金问题。施工所需资金是否已经落实或可能落实等。
2、承包方需要满足的内容有:①情况;②施工能力;③社会信誉;④情况。承包方的二级公司和工程处不能对外签订合同。上述内容是体现履约能力的指标,应认真的分析和判断。
承包人交付的工程实际存在明显的质量问题,其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等主张工程质量合格的,不予支持
本案要旨:承包人交付的建设工程应符合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及相关工程验收标准。工程实际存在明显的质量问题,承包人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等主张工程质量合格的,不予支持。在双方当事人已失去合作信任的情况下,为解决双方矛盾,可以判决由发包人自行委托第三方参照修复设计方案对工程质量予以整改,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以发包人拖延结算或欠付工程款为由拒绝交付工程的,如何处理?由此造成的损失如何承担?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以发包人拖延结算或欠付工程款为由拒绝交付工程的,一般不予支持,但施工合同另有明确约定的除外。承包人依据合同约定拒绝交付工程,但其拒绝交付工程的明显超出发包人欠付的工程款,或者欠付工程款的数额不大,而部分工程不交付会严重影响整个工程使用的,对发包人因此所受的实际损失,应由当事人根据过错程度予以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