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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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青岛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行 业:商务服务 法律服务
发布时间:2020-12-14
法律咨询的作用
日常法律咨询在解决公司遇到的问题时,具有及时性和预防性,有利于防微杜渐,避免因发生严重的问题而处于十分被动的地位,从而丧失解决问题的时机。尤其针对公司的销售部门,我们可以提供前瞻性的法律咨询,使其更好的管理其销售协议,建立有效的内部工作框架,尽量减少应收款项难以回收的问题。因此咨询功能的良好运用,有利于公司将问题在萌芽状态或者为解决纠纷做好准备工作。
土地承包经营权取得纠纷不属于民事案件主管范围
按照《民法通则》第2条关于“中华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依法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之前,土地承包关系尚未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也尚未取得。在此情况下,当事人向提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取得之诉的,因当事人与集体经济之间的关系不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其争议不属于主管民事案件的范围,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承包人的法定解除权
1、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催告无效的,
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94条第(3)项规定的迟延履行,是指债务人能够履行,但在履行期限届满时却没有履行的情形。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言,发包人的主要义务是按约定支付工程款。若因发包人的迟延付款而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承包人当然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
2、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催告无效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且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3、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催告无效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该条款中所说的通知、协助和保密的义务,即是当事人履行合同时的附随义务。其中的协助义务,是指合同当事人有互相协助对方,以使合同顺利履行的义务,主要包括指示义务,指给予对方以方便履行的提示义务;接受义务,指债权人接受债务人履行的义务。
当事人于上诉期间届满后对委托代理人的上诉行为进行追认的,不能视为当事人于法定上诉期间内提起上诉
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的,应当严格按照《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百六十四条款的上诉期间提出,代理人代为提出上诉的,必须按照该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取得特别授权。在法定上诉期间内,当事人未提出上诉,代理人虽提出上诉但未获得当事人特别授权,当事人于法定上诉期间届满后追认代理人代为上诉行为的,不能视为当事人于法定上诉期间内提起上诉
生效判决确认债权的受让人是否享有对生效判决的申请再审权
民一庭认为,依法就生效判决享有申请再审的主体应为原审当事人及其义务承受人、法定案外人。生效判决确认债权的受让人并非原审当事人,不是适格的申请再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