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工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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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青岛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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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12-14
材料调差方面审查
1、明确信息价的终调差依据。是以投标时季度信息价为结算依据还是以施工过程中加权季度信息价为结算依据。以及由于双方原因造成工期拖延时该调差部分的处理方式。
2、应明确材料认价的界限,避免定额低的项目乙方也要求认价,尽量避免认价的材料发生,是把信息价与市场价的差额体现在让利上。
工程施工条件条款审查
1、工程预备工作如何开展。
2、设备材料如何安排、设备材料如何采购检验。
3、现场工作如何组织、安全施工由谁保障、场地通行通水通电如何保证。
4、一般约定施工条件由承包方承担,但为保护承包方利益时,可以约定一个兜底条款,如:因为发包方原因造成的安全文明施工问题,由发包方承担一切损失。
关于工程变更约定的审查
1、工程变更、设计、方案变更、材料更换、其他临时的双方交换意见的程序、费用计算方法和支付方式等内容的约定是否合理。
2、工程的条件、形式、确认程序及作为结算依据的必要条件是否明确。
关于合同价款
1、“合同价款”的填写,应依据规定,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在协议书内约定。
2、合同价款是双方共同约定的条款,要求要协议,第二要确定。暂定价、暂估价、概算价、都不能作为合同价款,约而不定的造价不能作为合同价款。
工程尚未竣工的不影响承包人享有工程款优先受偿权
本案要旨:工程款优先权的成立并非以承包人完成工程施工为前提,即使工程尚未竣工,并不影响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享有工程款优先权。发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时工程未实际竣工的,约定的竣工之日为6个月的起算点;约定的竣工日期早于实际停工日期的,实际停工之日为6个月的起算点。
审查造价条款,防止造价结算争议
1、审查是否明确合同价款的性质是暂定价、可调价、固定单价还是固定总价。
2、审查价款的调整条件和方法;价款调整的依据;固定总价时的包干范围和风险包干系数;固定单价时的工程量调整依据、计量方法及适用单价;合同款回收的安全性。
3、审查工程造价是否合法,是否公平合理,有无明显偏高或不合法之处。
4、合同中必须对价款调整的范围、程序、计算依据和设计变更、现场、材料价格的审批、确认做出明确规定。
发包人承租建筑物后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施工合同,承包人应当如何主张?
发包人(承租人)与建筑物所有权人签订租赁合同租赁该建筑物后,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施工合同,承包人主张工程款的,应当以施工合同的发包人为被告提起诉讼。发包人下落不明或丧失支付能力,且建筑物所有权人与发包人之间的租赁合同已经终止,承包人以建筑物所有权人为被告主张的,建筑物所有权人在其实际受益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