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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青岛公司股权转让律师服务费
行 业:商务服务 法律服务
发布时间:2020-12-11
公司股权变更所需资料
1、《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
2、公司章程修正案(全体股东签字、盖公章)
3、股东会决议(全体股东签字、盖公章)
4、公司执照正副本(原件)
5、全体股东复印件(原件核对)
6、股权转让协议原件(股权由谁转让给谁,股权、债权债务一并转让,转让人与被转让人签字
需要强调的是,变更登记的同时应提交新股东的法人明或自然人的明及后的公司章程。
股权代持法律风险
1.对隐名股东(实际出资人)的风险
股权代持协议被认定无效:公务员为身份障碍委托他人代为持股,该代持协议很可能以“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形而被认定无效。
显名股东滥用股东:滥用股份转让权、资产收益权、股东会临时召集请求权或自行召集权、参与重大决策权和选择管理者的、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等。
显名股东擅自处分股东:擅自转让、出质、质押股权。
显名股东被采取强制措施:代持股份被财产保全或者被强制执行)显名股东个人原因。(陷入离婚诉讼或者,股权将被分割或继承。
显名股东拒不转交投资收益:利益驱使下的道德风险。
隐名股东无法显名:股东地位无法得到恢复,无法向公司主张投资权益。
2.对显名股东(委托持股人)的风险。
显名股东承担出资不实责任:实际出资人出资不到位,显名股东面临履行公司出资义务的风险。
显名股东承担公司债务的风险:作为登记股东,有可能成为公司债权人追偿的对象。
显名股东遭事后追偿:委托表决行为不被认可,遭隐名股东事后追偿。
显名股东转让股权给隐名股东时,存在纳税风险:显名股东转让股权给隐名股东时,变更公司股权登记仅为形式变更,因此项变更不产生股权转让所得,则转让方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但实践操作中,显名股东往往因缺乏足够证据该转让基于股权代持,则显明股东作为股权转让方应就转让所得纳税。
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可撤销的认定
审理中应按照以下思路审查系争股权转让协议是否存在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1)当事人主张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应以当事人主张为限,审查系争股权转让协议是否违反了《民法总则》《合同法》《公司法》等法律规范中的禁止性规定。(2)当事人主张股权转让协议可撤销。应以当事人主张为限,审查系争股权转让协议是否存在重大误解、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法定可撤销情形
审理中应当注意,当事人如果仅请求确认系争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则应判决确认系争协议无效或驳回诉请,不应超出该诉请对合同履行、变更、解除等事项作出判决。当事人仅请求依法撤销合同或确认协议合法有效的,也应注意避免发生同样的问题。
企业改制税务问题
改制时解决税务问题有以下几种方式:
(1)补缴税金。有欠税情况的,应适当进行税务调整,原则上应补清税款。对能够主动补税的企业,也多采取了宽容的。
(2)在有限公司状态下解决税务问题。这是很重要的一步,在不影响上市前提下,应设计税务成本较小的改制方案,尽量在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之前解决问题。
(3)寻求地方和税务部门的支持。尽量取得税务部门的税务或者不予追究延期纳税责任的函,解除行政处罚的风险。以地方税务部门同意缓交解释欠税问题时,也容易获得的认可。
因缺乏合同订立的意思自治要件而被认定为无效
依据《中华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之规定,一个民事法律行为要被认定为有效,以上三个条件缺一不可。而如果能够举证《股权转让合同》中的一方在订立合同时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比如是在受欺诈、胁迫的情形下签订,则该《股权转让合同》及股权转让行为通常都会被认定为无效。如果股权转让的一方为公司,其他人利用职务之便,私盖导致公司的股权被转让出去。这时如公司起诉要求认定已盖章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通常都不会得到支持,原因在于对善意第三人合法利益的保护。
办理流程
一、申请营业执照变更(迁入地工商局) 申报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公司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以及委托人的或复印件; 3、股东会决议; 4、过的公司章程(包括修正案); 5、新住所,租赁房屋需提交租赁协议书,协议期限必须一年以上(附产权证复印件); 6、营业执照正副本、IC卡(电子版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7、其它有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