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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青岛全国法律顾问网
行 业:商务服务 法律服务
发布时间:2020-12-08
法务部门的作用
1.法律部门工作。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统一协调处理企业决策、经营和管理中的法律事务;
2.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为企业改制重组、并购上市、产权转让、破产重整、和解及清算等重大事项提出法律意见;
3.参与企业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对企业重要规章制度、合同进行法律审核,建立健全企业法律事务机构;
4.协调处理诉讼、仲裁案件,对企业及下属单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监督或者协助有关部门予以整改;
5.组织开展法律风险管理、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管理、法制宣传教育培训、外聘律师管理、法律咨询;
6.所属单位法律事务工作,对所属单位法律事务负责人的任免提出建议;
7.其它应当由总法律顾问履行的职责。
证据意识欠缺风险
证据意识欠缺带来的风险实际施工过程中,合同中约定的授权人员以外的施工人员、普通员工对工程量、工程款、施工材料、单等随意签字,导致当事人对其效力产生争议。施工过程中,不注重保存证据,如单、技术核定单等未经发包人签字;施工方对资料保管不善,导致遗失、遗漏等。还有的企业对于逾期竣工、逾期付款违约责任、工程质量违约责任等不够重视,导致拖延工期、拖延付款、工程质量低劣,引发违约风险。此外,根据法律规定,施工企业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起算。有的施工企业行使该项超出法定期限,导致优先受偿权丧失。
关于董事、管理人员损害股东知情权的赔偿责任
一般认为,由于公司具有独立人格,即使董事、管理人员未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并由此产生赔偿责任,亦通常由公司承担责任后,依据法律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可以请求负有责任的公司董事、管理人员赔偿损失。《解释》第12条规定,股东有权直接请求公司董事、管理人员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主要依据在于三个方面:,公司负有制作和保存公司法第三十三条和第九十七条规定的文件材料的法定义务。公司依法履行文件置备义务是股东查阅权得以实现的前提,若公司不履行文件置备义务,将会导致股东无法查阅,对股东查阅权造成根本性侵害。第二,虽然公司法规定文件置备义务的主体是公司,但在公司的实际运作中,董事、管理人员等对公司履行置备义务负有相应职责。公司未能依法履行文件置备义务,正是这些具体的负责人怠于履行职责的结果。
关于决议不成立之诉
确定股东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决议的法律性质,是完善瑕疵决议司法救济制度的理论和制度基础。在我国法上,从公司法规定看,该法仅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时,可以不召开会议作出决定。因此一般情况下,只有依据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程序和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决议,决议方才成立。因此,虽然公司法仅规定了决议无效和可撤销情形,但从系统解释出发,可以认为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包含了以决议成立为前提的默示性规定,从而反向肯定了决议不成立之诉的合理性。不过从该默示性规定并不能推导出公司法将决议的法律性质明确为民事法律行为的结论,而仅是对民事法律行为理论的借鉴。审判会原则通过《解释》后,2017年3月15日,民法总则正式通过。该法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法人、非法人组织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规定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决议的,该决议成立。”该规定为公司决议不成立之诉的确立提供了上位法依据。从司法实践看,在公司法第二十二条仅规定了决议无效和可撤销之诉的情况下,对决议不成立的情形通常存在确认无效、撤销决议或者驳回诉讼请求等多种裁判思路,法律适用不统一的问题突出。同时,对此类瑕疵决议司法救济不足的问题仍然突出:未成立的决议在形式上载明的内容不一定违法,故通过决议无效之诉获得救济存在一定的制度障碍;请求撤销决议则必须在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起诉,而决议不成立时,中小股东往往难以及时获知有关事实,因此即使将之纳入可撤销情形,亦不足以救济股东。《解释》第5条规定了决议不成立之诉,完善了对股东表决权的救济。
合伙必须注意的8律风险
一、合伙协议的重要性
根据《民法通则》第三十一条规定: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而参照《合伙企业法》第十八条规定: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二)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三)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四)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五)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六)合伙事务的执行;(七)入伙与退伙;(八)争议解决办法;(九)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十)违约责任。
二、个人合伙财产
个人合伙投资到合伙事务中的财产都算是个人合伙财产,个人在合伙经营期间一般不得要求分割合伙财产,亦不得在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下将自身的合伙财产转让给第三人。
三、合伙事务的执行
(一)经营的垄断
(二)的垄断
(三)转移或者处分合伙财产
四、对外责任承担
各合伙人对于合伙事务的债务对外都有连带清偿责任,有些合伙人问协议中明明约定承担债务的份额,为什么债权人还是要求我偿还全部债务呢?对于该问题是这样的,合伙人的协议只对各合伙人有效,其约定对外在的第三人无效,所以还是需要进行偿还。
五、合伙经营的利润享有和亏损负担
(一)很多合伙对于利润如何分配有约定,但是对于亏损的承担却没有写,根据相对应的原则,如果出现亏损,各合伙人应当按照利润分配的比例来承担损失。
(二)利润分配的多寡有问题,主要是个别合伙人账册不公开导致的,其实各合伙人应当约定一个月看一次报表以保障自己的权益。
六、入伙和退伙
(一)入伙需要履行一定的程序,就是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有些人在某些合伙人应入伙后,出了钱出了力,后因为合伙人的认定不下来而无法参与合伙的盈利分配,只能将投资款转为。
(二)在某些合伙人有严重过错或者与其他合伙人有矛盾的时候,其又没有主动提出退出合伙,在这时合伙投资人员应当利用除名退伙来解决上述问题。
七、个人合伙的清算
(一)个人合伙的清算只能自行进行清算,不像有限责任公司可由主持进行破产清算,因此很多时候有剩余合伙资产却因为合伙人不和而无法进行后的自我清算。
(二)个人合伙清算一定是建立在完整的账册基础上的,如果没有账册,个人合伙清算
股权转让申请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公司加盖公章);
3、公司签署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公司加盖公章)及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4、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由全体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有限责任公司未就股东转让股权召开股东会的或者股东会决议未能由全体股东签署的,应当提交转让股权的股东就股权转让事项发给其他股东的书面通知、其他股东的复意见,其他股东未复的,须提交拟转让股东的说明。
5、股权转让协议公司股权变更即股权转让,一般分为两种:一是将股权转让给其它股东,也是就公司内部股权转让;二是将股权转让给现有股东之外的投资者,也就是公司外部股权转让。下面由华律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公司股权变更的流程,感谢您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