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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浙江权威第三方乙醇消毒液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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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12-06
液做产品卫生安全评价备案需要做什么测试,具体测试要求是什么?中科检测为您解答!
剂微生物杀灭试验:中和剂鉴定试验;定量杀灭试验(大肠、金葡萄球菌、枯草黑色变种芽胞、铜绿假单胞菌);杀灭分枝试验;定量杀灭试验;病灭活试验(脊髓灰质病);能量试验;各种因素对剂杀灭微生物效果影响试验;剂模拟现场试验和现场鉴定试验;水的效果鉴定试验。
剂理化检测:剂含量测定;铅、砷、检测;产品稳定性试验;pH值试验;金属腐蚀性试验;
液理性能测试:除乙醇液、戊二醛类剂、次类剂、漂和漂粉精类剂外均应做急性经口性或急性吸入性试验及一项致突变试验;标签、说明书中标明用于手、皮肤的应做多次皮肤性试验,标明用于粘膜或破损皮肤的剂应做眼性试验,标明用于粘膜的剂应做粘膜性试验。
一、剂/剂的定义:
剂是指用于杀灭传播媒介上的微生物使其达到或要求的制剂。
剂是指可杀灭一切微生物(包括芽孢)使其达到要求的制剂。
常用的剂包括用于一般物体表面和织物、皮肤、黏膜、手、果蔬、食饮具、饮水和游泳池水、空气、器械和用品的和(含高、中、低水平)的剂。
二、剂检测项目:
根据《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剂检测项目如下:
外观;有效成分含量测定;pH值测定;稳定性试验;连续使用稳定性试验;铅、砷、的测定;金属腐蚀性试验;实验室对微生物杀灭效果测定;模拟现场试验或现场试验;理学安全性检测;总体性能试验。
剂检测目的:检测剂的效果与产品卫生安全评价,已验证其对效果与卫生安全能否达到合格标准,作为提供剂产品备案资料。
三、剂检测适用产品(戊二醛类、二氧化氯类、含碘类、乙醇类、胍类、过氧化物类、含溴类、类等各类剂)()效果鉴定。
四、剂检测参考标准:
a)《技术规范》2002版 2.1.1
b)戊二醛剂卫生标准GB 26372-2010
c)二氧化氯剂卫生标准GB 26366-2010
d)含碘剂卫生标准GB 26368-2010
e)胍类剂卫生标准GB 26367-2010
f)乙醇剂卫生标准GB 26373-2010
h)过氧化物类剂卫生标准GB 26371-2010
j)含溴剂卫生标准GB 26370-2010
k)剂类杀灭分支实验评价要求WST 327-2011
l)空气剂卫生要求GB 27948-2011
m)手剂卫生要求GB 27950-2011
n)黏膜剂通用要求GB 27954-2011
o)器械剂卫生要求GB/T 27949-2011
p)普通物体表面剂的卫生要求GB 27952-2011
q)类剂卫生要求GB 27947-2011
r)皮肤剂卫生要求GB 27951-2011
液/水/剂等产品备案检测机构,出具卫计委认可的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中科检测是卫计委授权产品检测机构,具备产品检测C,CNAS资质认可,可做产品备案报告、消字报告、卫消字证报告、液检验检测报告。中科检测提品全套测试、检测一条龙服务,为您提供全套产品检测技术支持,让您的产品畅销无忧!欢迎来电垂询!
国内权威产品检测机构,有效成分含量测定、稳定性试验、pH值测定、理学指标检测;微生物指标:菌落总数、大肠菌群、菌落总数、致病性化脓菌;抑制微生物指标:大肠抑菌试验、金葡萄球菌抑菌试验、白色抑菌试验;杀灭微生物指标:大肠杀灭试验、金葡萄球菌杀灭试验、白色杀灭试验、其他微生物杀灭试验等。
中科检测,剂、抗抑菌剂、器械等产品检测,出具权威第三方检测检验(测试)报告,欢迎来电垂询!
中科检测(前身是成立于1958年的科学院广州化学研究所分析测试中心)是科学院旗下第三方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由中科检测广州化学有限公司全资成立,总部设立在广州。
液备案由谁来监管,监督监管依据是什么,按照什么方式监督?进口液做备案有什么特殊要求?产品权威检测机构-中科检测为您解答!
1.产品卫生监督定义和范围。根据《病法》、《管理办法》,明确了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综合监督执法机构依法监督的概念,规定了监督的范围是产品生产企业、进口产品在华责任单位、产品经营和使用单位。
2.明确了产品卫生监督职责。按照《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中第十九条卫生监督职责和第二十一、二十二条省、市、县综合监督执法机构职责,结合《病法》、《管理办法》有关产品卫生监督职责,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综合监督执法机构的产品卫生监督工作职责予以明确。
3.按照产品风险程度实行分类监督。
县级综合监督执法机构负责辖区内所有产品生产企业、在华责任单位卫生监督每年不少于1次。市级综合监督执法机构对辖区内类和第二类产品生产企业、进口产品在华责任单位开展卫生监督,每年不少于1次。省级综合监督执法机构负责辖区内所有产品生产企业、在华责任单位的抽查。
4.进一步加强进口产品的监督。根据WTO非歧视性原则,对进口产品的监管要求应等同于国产产品。目前,对国产产品实行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制度,由于进口产品的生产企业在国外,无法对其生产条件和生产过程控制、出厂产品卫生质量等源头进行监督。因此,必须对进口产品在华责任单位加强监管。
5.加强协调配合。根据产品卫生监督的特点,在案件查处过程中,在上下级和省际间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综合监督执法机构建立协查机制,及时通报情况,移送相关材料,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对涉嫌犯罪的,要求及时移交当地公安或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