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平船舶纠纷辩护律师-行业经验丰富
价格:500.00起
陈静律师办理海商案件,擅长处理船舶纠纷/船员纠纷/国际货物运输/国际贸易共同海损/侵权责任等海商法律问题。
海商法第八章是关于船舶碰撞的专门规定,该章节的规定基本上是参照1910年布鲁塞尔统一船舶碰撞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以下简称1910年碰撞公约)的规定而制定的,包括船舶碰撞的定义、碰撞后的施救通报义务、以及船舶碰撞的责任承担原则等共计6条规定。1910年碰撞公约规定,船舶碰撞致使有关船舶或者船上财物遭受损害时,对这种损害的赔偿都应该按照公约的规定办理。该公约确立了按照碰撞过失的比例确定碰撞船舶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的原则,受害人只能按照各船的过失比例分别向各加害船舶索赔财产损失,碰撞船舶并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虽然我国于1993年才正式加入1910年碰撞公约,但是在制定海商法时已经通过参照国际公约规定的方式,将公约所确立的过失比例责任制度这一特殊原则制定成为强制性的法律规范,充分体现了船舶碰撞纠纷的特殊性,具有鲜明的海事特点。因此,在审理因船舶碰撞引起的各种纠纷案件、确定碰撞船舶赔偿责任时,海商法第八章作为调整船舶碰撞纠纷的特别法律规定应当优先适用。
担保的获取
由于船舶碰撞事故所造成的各种损失只有在受损船舶或货物修复完毕,甚至诉讼结束后才能确定,时间跨度长,而将对方船舶长期扣押显然是不可能的。为确保所受损失能得到赔付,对方船舶需要在船舶离港前向受损船公司提供足额担保。
担保方式
担保可通过船舶碰撞双方协商或法院扣船的方式取得。通过碰撞双方协商取得的担保,如碰撞双方未能协商解决赔偿事项,船公司应自碰撞事故发生之日起2 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担保的方式主要有现金、保证、抵押或质押。以现金方式担保的,现金通常为币,也可以是硬通,船方应将担保金存入船公司可控的银行账户中。以抵押或质押方式担保的,应审查担保物的价值及变现可能性,办妥抵押、质押登记手续。保函以保证方式担保的,属实践中常见的保证担保方式,通常由银行、保险公司、船东互保协会、大型企业提供;保函应当在船舶离港前取得,若对方未能及时提供的,船公司则应当采取扣船措施。
保函审核
船公司在接受保函前,必须对保函的出具主体、保函措辞进行严格审核,审核要点包括但不限于:
(1)担保人的主体资格及资信状况,担保是否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等。
(2)尽可能接受境内第三方出具的保函。若保函直接由境外担保人出具,可能会产生境外强制执行难的问题。
(3)保函的受益人应广泛覆盖所有可能受损害方。
(4)不得为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设置不合理的条件。
(5)担保金额应足以赔偿相关方所遭受的全部直接和间接损失。保函的担保金额必须充分,应至少超过估算损失的50%以上。
(6)保函应列明相关附随内容。保函中常见的附随信息有:
A. 船方指定法律文书的国内接收方。为避免产生未来诉讼中的法律文书域外送达障碍,应在保函中确定法律文书的国内接收人。国内接收方一般为船方指定的我国境内的律师事务所。
B. 将被担保人与对方船舶的基本信息作为附件一并提供。基本信息一般包括船舶所有权证书, 船籍证书,船检证书,航海日志,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等所有相关公司的注册证明文件和/或其他资料。如果是复印件,还应要求担保人盖章确认。
当今世界贸易总量的大约98%的运输都是由海运完成的,而一起船舶碰撞纠纷具有法律关系复杂、涉及到船舶、船员、人身伤亡、货物损失、船舶修理、海洋环境污染损害、海难救助、保险等各种民事法律关系。在相关行政部门因为疫情影响而不能及时对海上交通事故进行调查,鉴定机构或公估公司不能评估碰撞损失时,为航运企业能及时、正确地处理好船舶碰撞纠纷,限度地维护航运企业利益。
诉前财产保全注意事项
(1)针对国内、国外船舶采取不同的扣押方式。国内船舶可采取船舶活扣押;对涉外船舶则不能采取船舶活扣押方式,而应将船舶实际扣押,并由有关机关对船舶进行监管。
(2)必要时,可对船舶进行二次扣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