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中的涉险环节与投保种类物流保险涉及生产物流、供应物流、销售物流、回收物流以及废弃物流。
实际情况中,由于大部分企业的生产物流仅发生在企业内部的管理关系,其余几个物流除非企业全部利用自由物流资产完成,否则在物流服务外时发生外部法律关系。目前我公司在物流作业过程中,凡涉及货物作业、监管的运作都有可能涉及货物保险。
一般保险受重视的环节有仓储作业、空运、海运、陆路运输作业阶段。很多情况下港口作业过程的保险是作为运输保险的一部分投保的。海运过程中的险种分为基本险和附加险,基本险又分为平安险、水浸险和一切险。路运过程中的险种主要有路运险和路运一切险(既综合险)两部分。航空运输过程中的保险分为航空运输险和航空运输一切险(既综合险)两种。我公司目前主要是依靠陆路汽车运输,通过对承运车辆的投保来降低作业过程中的风险!对于公司在仓储业方面所面临的隐患并没有完善的措施予以限度的降低。
诉讼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的任何一方按法律程序,通过法院对另一方当事人提出权益主张,由法院依法定程序解决争议、进行裁决的一种方式。这是解决争议激烈的方式。
在我国,保险合同纠纷案属民事诉讼法范畴。与仲裁发生不同,法院在受理案件时,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和选择管辖相结合的方式。《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法院《关于适用<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法院管辖。”所以,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只能选择有权受理的法院起诉。
我国现行保险合同纠纷诉讼案件与其他诉讼案一样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且当事人不服一审法院判决的,可以在法定的上诉期内向高一级法院上诉申请再审。第二审判决为终判决。一经终审判决,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执行;否则,法院有权强制执行。当事人对二审判决还不服的,只能通过申诉和抗诉程序。
现在的物流企业中,有30%的物流企业买错了保险,50%的物流企业遭遇了理赔纠纷,60%的物流企业遭遇了条款的纠纷。比如说:30%的物流企业买错了保险,就是物流企业买了保险,但是一点用处都没有。如果物流企业需要一份年度保单,70%的保单默认投保人是物流企业,但是被保险人默认的却是实际货主。一旦发生事故,货主配合物流企业进行了索赔,根据保险法,保险公司可以取得代为追偿权,保险公司有权向物流企业进行追偿,这样物流企业还是需要赔给保险公司。这样就会出现一个比较严重的问题,这份保单是物流企业花钱买的,但是在出了事故的时候,要么不能索赔,要么保险公司赔了之后还能找物流企业再赔,那么这份保单对物流企业来说就没什么用了,这就是买错了保险。这种情况物流企业应该购买物流责任险,但是面前却买了适合贸易环节的货物运输保险。
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的原则
按照国际惯例,对于单方面起草的合同进行解释时,应遵循有利于非起草人的解释原则。由于保险合同条款大多是由保险人拟定的,当保险条款出现含糊不清的意思时,应从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角度作解释。但这种解释应有一定的规则,不能随意滥用,此外,采用保险协议书形式订立保险合同时,由保险人与投保人共同拟定的保险条款,如果因含义不清而发生争议,并非保险人一方的过错,其不利的后果不能仅由保险人一方承担。如果一律作对于被保险人有利的解释,显然是不公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