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司法鉴证的一般处理难点:
3.3.5.1、资料提供和阶段审核确认结果书面化
一是审核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谈判容易各据一词,互不认可对方的证据材料甚至已认可的资料,审核人员除了要以高超的理论水平和娴熟的实践经验以理服人外,审核依据一般应以当事人双方或是施工期问第三方(例施工监理方)的书面材料为准。例,对部分完工工程施T界面的确认要有当事人双方的书面资料,特别是即将复工的工程,此界面不及时确认便无从认可,会使鉴证工作无法顺利开展。二是对双方达成一致的结算原则和价格、费用等要及时作书面认可或以会议纪要的形式记录。
3.3.5.2、证据材料有矛盾按有效性的顺序来处理
施工合同和补充协议内容不一致,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内容不一致,现场签证、设计变更、工程联系单之间证据矛盾,确认所有证据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前提下,可采用证据材料先后有效性顺序及证据材料时间顺序来决定以哪个证据为准,再以此证据展开分析。造价咨询证据材料的有效性顺序如下: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②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条件;③洽商、变更等明确双方、义务关系的协议、当事人签字认可的现场签证、设计变更、会议纪要、往来信涵等;④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和招标文件;⑤工程量清单或工程预算书和图纸;⑥有关标准、规定、规范和其他有关资料、技术要求。其中要注意,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合同与后续协议部分条款不一致时,应首先请法院界定哪个合约有效;在有效前提下后续协议和现场签证、会议纪要、往来信函另作出解释顺序的,以后续证据为准。
3.3.5.3、浇捣厚度有争议现场抽样采点
对实际施工量有异议、无法协商或没有确切依据,以到现场抽样采点的平均数值作为结算依据比较客观。
3.3.5.4、停、窝工费用索赔的计算把握三个原则
一是停、窝工费用索赔的审核以赔偿实际损失为原则,间接损失包括应计利息、利润、管理费及其他一些间接损失一般不在审价机构的计算范围内;二是在停、窝工责任方不明确的情况下索赔费用可量化至单位时问的损失费用。由于不清楚停、窝工的原因和责任方,不能简单的以施工承包方申请索赔就确认索赔的成立,可等法院认定责任方后按量化的索赔费用来计算;三是把握停、窝工是否在关键线路上,否则是不会影响整个工期的,部分索赔费用不能成立。
由于工程造价司法鉴证具有特殊性及严肃性,尤其是在工程款纠纷案件中工程造价审核结果几乎是案件裁决的主要依据,这就要求咨询人员不仅要具有丰富的造价咨询经验、高超的协调能力、一定的法律知识还须具备高度的职业道德观。专业的司法鉴证咨询工作不仅能使法院的判案结果更具公正性和说服力,同时也能配合司法机构维持建筑市场正常的经济秩序。
(1)招标阶段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的造价咨询工作(审查单位经提供完整的资料:包括设计文件,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咨询合同等与工程有关的规定等电子版文件)
1) 招标阶段应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法,按委托方要求,配合委托方完成备案审核计划
2) 配合委托方审查施工招标文件
审查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① 投标须知前附表和投标须知
② 合同条件
③ 合同协议条款
④ 合同格式:合同协议书格式、履约担保书格式、预付款银行保函格式。
⑤ 技术规范:工程建设地点的现场条件、现场自然条件、现场施工条件、各工种采用的技术规范。
⑥ 招标工程的施工图纸及图纸目录、设计说明书
⑦ 投标文件参考格式:投标书及投标书附录、工程量清单与报价表、资格审查表。
3) 根据《招标投标法》和《招投标文件范本》规定,施工招标文件部分内容的编写应注意明确下述问题:
① 说明评标原则和评价办法。
② 招标价格中,一般结构不太复杂或工期在12个月内的工程,可采用固定价格,考虑一定的风险系数。结构较复杂或大型工程,工期在12个月以上的,应采用可调价格。工程量不能准确算出的项目,可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合同。
③ 招标文件中应明确:工程的计价原则,结算原则,采用的规范。
④ 质量标准必须达到国家施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⑤ 招标文件中的建设工期应参照国家或地方颁发的工期定额来确定,如果要求的工期比工期定额缩短20%以上(含20%)的,应计算赶工措施费。
⑥ 对于施工单位原因造成不能按时交验的工程,应补偿给建设单位带来的损失,在文件中应该明确处罚的条款。
⑦ 文件中应明确保险金的金额(不超过造价的2%,不超过80万元)提交履约担保为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为合同价格的5%
⑧ 材料或设备采购、运输、保管的责任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如建设单位提供材料,应明确各材料型号,交货地点,及结算扣款方式。
⑨ 工程量清单应该按《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统一项目编码,项目划分,计量单位,项目特征,工程量计算规则,根据施工图纸计算工程量。审查咨询单位报审的工程量清单审核完后,正式发给委托方提供给投标单位。投标单位根据备案的工程量清单进行投标报价。
4.3、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实施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应遵循科学、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科学,即用专门知识采用科学方法进行鉴定;客观,即按照工程的真实面貌作出分析判断;公正,即要客观地听取两方的意见,并且好同时听取,公开地进行鉴定活动;合法,即从委托到受理,从形式到内容,从技术手段到依据标准必须符合有关法规的要求。
(一)初始鉴定
司法鉴定机构应在3日内指派具体承办的司法鉴定人进行初始鉴定。鉴定人应具备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资格。同一司法鉴定事项由二名以上人员进行鉴定时,鉴定人对鉴定情况负主要责任,其他鉴定人负次要责任。
鉴定方案的确定
司法鉴定人要全面了解熟悉案情,对送鉴材料要认真研究,了解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和委托方的鉴定要求,结合工程合同和有关规定提出鉴定方案。因为建设工程情况错综复杂,鉴定方案直接影响着鉴定结论,所以鉴定方案必须经鉴定机构的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能实施。
案情调查
(1)案情调查的重要作用:
一是避免其中一方当事人的先入为主,能够客观、公正地了解案情;
二是克服送鉴材料的局限性,对一些不完整、表达不清楚、有矛盾的地方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共同澄清;
三是确定现场勘验的进行,现场勘验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共同确认并通知委托人方能进行。
(2)案情调查采用的形式
一种是调查听证会,请当事人分别陈述案情及争议的焦点,目的是充分听取各方的意见。鉴定在听证会上应严格保持中立,绝不妄加评论。
另一种是现场勘验调查会,对当事人争议的地方进行现场实测、实量、实查、实验。
案情调查视工程情况,可以举行一次或多次。每次案情调查会应由司法鉴定人主持,专人负责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参与者签字后方能作为鉴定的依据。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依据
(1)司法鉴定委托书或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协议书;
(2)诉讼状与答辩状等卷宗;
(3)诉讼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合同、附属于合同的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
(4)合同约定的有关定额、标准、规范;
(5)合同约定的主要材料价格;
(6)工程造价所依附的工程有关图纸、技术资料;
(7)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应依据的有关文件,其它资料等。
(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结论的复核
为确保鉴定工作质量,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结论应由本机构中具有具有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的司法鉴定人复核,复核人对鉴定结论承担连带责任。
(三)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复杂、疑难问题的论证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如对复杂、疑难问题或鉴定结论有重大意见分歧时,可以聘请本行业中的专家举行论证会,根据论证意见,后仍由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构作出结论,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录在案。
(四)补充鉴定、重新鉴定、终局鉴定
补充鉴定
发现新的相关鉴定材料,或原鉴定项目的有遗漏,或质证后需要补充其他事项的情况下,可进行补充鉴定。补充鉴定由原司法鉴定人进行。补充鉴定文书是原司法鉴定文书的组成部分。
重新鉴定和终局鉴定
需要重新鉴定的实施主体,不得由原鉴定人进行。
重新鉴定的范围如下:
(1)原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司法鉴定资格或超出核定业务范围鉴定的;
(2)送鉴材料失实或者虚;
(3)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
(4)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5)鉴定结论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6)鉴定使用的仪器和方法不当,可能导致鉴定结论不正确的;
(7)其他因素可能导致鉴定结论不正确的。
重新鉴定多可以进行两次,对次重新鉴定有异议的,经司法机关决定,应当委托司法鉴定专家会鉴定。由于全国尚未作统一的规定,目前司法鉴定专家会的鉴定结论,一般为省内的终局鉴定。
控制造价的关键在设计阶段。咨询单位设计阶段的造价咨询工作主要是协助委托方及设计人实施设计方案和施工图设计的优化并利用价值工程对设计方案进行评估,进行限额设计,搞标准化设计,终实现达到优化投资的目的。
设计优化的理论根据是每一个人(设计人员)或每一个设计部门的工作是必然有缺陷的,但这些缺陷很难被原设计人员认识到。而另外的设计人员来审视这些设计成果时,必然可以发现需要改进的地方,通过改进,达到功能不变,成本降低的效果。
1. 设计概算编制依据
① 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
② 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任务书和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③ 初步设计图纸
④ 当地主管现行概算定额
⑤ 拟建项目概预算及技术经济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