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怎样做法律顾问 企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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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青岛怎样做法律顾问
行 业:商务服务 法律服务
发布时间:2020-12-04
法务部门的作用
1.法律部门工作。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统一协调处理企业决策、经营和管理中的法律事务;
2.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为企业改制重组、并购上市、产权转让、破产重整、和解及清算等重大事项提出法律意见;
3.参与企业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对企业重要规章制度、合同进行法律审核,建立健全企业法律事务机构;
4.协调处理诉讼、仲裁案件,对企业及下属单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监督或者协助有关部门予以整改;
5.组织开展法律风险管理、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管理、法制宣传教育培训、外聘律师管理、法律咨询;
6.所属单位法律事务工作,对所属单位法律事务负责人的任免提出建议;
7.其它应当由总法律顾问履行的职责。
关于优先购买权的行使通知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对优先购买权的行使通知,亦即转让股东向其他股东通知股权转让事项的义务作了原则性规定。司法实践中对通知的方式、内容、次数等均存在一定争议。这些问题表面上是优先购买权行使的程序性、技术性问题,似乎并不重要,但在优先购买权纠纷案件中经常成为认识事实和作出裁判的难点,有必要加以明确。
关于股权转让通知的方式问题。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转让股东应当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对于何谓书面,公司法并无明确定义。在2005年公司法修订之前颁布的合同法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从立法上确认了书面并不局限于纸面。但在社会观念甚至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将书面局限于纸面的认识,显然已经难以适应通讯技术的迅猛发展。《解释》没有对书面作出定义,而将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与书面方式并列作为合格的通知方式,实际上拓展了通知的有效方式,应当符合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关于使其他获得股权转让事项通知的立法目的,也符合日新月异的股权转让实践活动。
董事未尽勤勉义务,对股东的虚假增资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裁判要旨:《中华共和国公司法》百四十七条款规定:“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因违反该条规定的董事忠实勤勉义务而产生的责任,是过错责任,以股东因过错而未能履行忠实勤勉义务给公司利益造成损害为前提。郭海婴、食品公司作为雪樱花公司的股东,两次增资提供的报告显示的增资账户均经另案查明事实上均不存在,郭海婴和食品公司使用同一虚假账号进行虚假增资,故郭海婴对食品公司的虚假增资行为是明知的。郭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董事对食品公司的虚假增资未予监督,未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存在过错。公司上诉主张郭未尽忠实勤勉义务,对食品公司的虚假增资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理据充分。由于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均未对违反忠实勤勉义务应承担何种责任作出明确规定,为维护公司利益,本院认为郭应对食品公司未出资本息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一审认定郭无需承担责任,属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因彭、彭、张、杨不是公司的股东,两次增资都提供了报告,现有证据不足以彭、彭、张、杨未尽忠诚勤勉义务、存在过错,故公司上诉主张彭、彭、张、杨承担赔偿责任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高关于适用〈中华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未尽公司法百四十七条款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应予支持;董事、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案件
在审理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案件中应当审查: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以及决议内容是否违反公司章程。在未违反上述规定的前提下,解聘总经理职务的决议所依据的事实是否属实,理由是否成立,不属于司法审查范围。
根据《中华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董事会决议可撤销的事由包括:一、召集程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二、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三、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从召集程序看,佳动力公司于2009年7月18日召开的董事会由董事长葛永乐召集,三位董事均出席董事会,该次董事会的召集程序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从表决方式看,根据佳动力公司章程规定,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定应由占全体股东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才有效,上述董事会决议由三位股东(兼董事)中的两名表决通过,故在表决方式上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从决议内容看,佳动力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有权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决议内容中“总经理李建军不经董事会同意私自动用公司资金在二级市场炒股,造成巨大损失”的陈述,仅是董事会解聘李建军总经理职务的原因,而解聘李建军总经理职务的决议内容本身并不违反公司章程。
公司瑕疵决议被判决撤销、无效或后不存在后对股权转让的影响
陕西省民二庭《股权转让纠纷疑难问题分析及应对》:
“由于公司决议具有团体法上行为的性质,判决的对世效力必须符合公司法律关系的整体性、稳定性的基本要求。就是说,公司决议无效、撤销或不存在的判决之溯及力,不能简单适用民法上法律行为被判决撤销、无效而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因为以公司决议为基础的公司行为如被溯及无效,将产生公司法律关系的混乱,不利于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因此,公司法在对待以瑕疵决议为基础的行为时,不必当然将瑕疵决议的效力溯及既往,而应视具体情形尊重既成事实,承认其对善意第三人的法律效力,维护交易的安全。
在股权转让交易中,我们认为应区分股东内部转让与外部转让,内外有别予以处理。
1、如果转让行为发生在公司内部,公司关于股权转让的决议被判决无效、撤销或不存在后,股权转让合同丧失效力,股权回归到转让前的状态。对决议瑕疵负有责任的股东应向无过错的股东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如果股权转让给公司以外的第三人,应尽量适用代表权、表见代理等法则保护因信赖公司决议有效而交易的善意第三人的利益,股权转让不必然回归到转让前的状态:当第三人为善意时,必须保护第三人合理信赖利益,股权转让的结果不受影响;当第三人明知公司关于股权转让的决议存在瑕疵而受让股权的,则股权转让的结果不应被确认。
法律顾问具体顾问方面
1.解法律咨询、依法提供建议或者出具法律意见书
2.协助草拟、制订、审查或者合同、章程等法律文书
3.应客户要求,参与磋商、谈判,进行法律分析、论证
4.受客户委托,签署、送达或者接受法律文件
5.应要求,就客户已经、面临或者可能发生的纠纷,进行法律论证,提出解决方案,出具交涉函件,发表法律意见,或者参与非诉讼谈判、协调、调解
6.应客户要求,讲授法律实务知识
7.应客户要求监测与客户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发布和
8.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仲裁活动
9.帮助企业客户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10.协助企业客户建立法律服务机构,进行法制培训和法制宣传
11.办理双方商定的其他法律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