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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民事纠纷的解决
行 业:商务服务 法律服务
发布时间:2020-11-28
打官司请律师的好处是什么
1、律师是通过国家司法取得法律职业的国家法律工作者,委托律师替自己打官司,可以弥补自己法律知识不足的弱点。
2、律师有到查阅案卷材料,了解案情。
3、律师参加诉讼,可以持律师事务所的介绍信,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访问、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
4、律师可以在法庭上代表委托人陈述案件的事实和理由,围绕诉讼主张进行举证、质证,律师可以根据代理案件的需要,申请证据保全、财产保全、延期审理、申请新的证人到庭等;在法庭辩论阶段,律师将运用娴熟的法律知识结合案件查明的事实进行法庭辩论,认真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5、律师参与诉讼,发现案件走向有偏离法律程序时,律师可以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审判程序的合法是保障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前提和基础。
6、律师可以进行案外和解。
民事诉讼管辖制度
(一)关于合同履行地的问题
《解释》第18条对合同履行地作了一般性规定。之前,民事诉讼相关法规关于合同履行地的规定较为混乱。“92意见”用了多个条文来规定合同履行地问题。后来,又了多部解释来解释合同履行地问题。《解释》对合同履行地的规定作了简化,虽可能不尽如人意,但能解决司法实践所面临的大多数问题。《解释》第18条借鉴了《合同法》第61条和62条的规定来设置管辖的一般原则。该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的,接收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管辖。”
(二)关于电子合同履行地的问题
《解释》第20条对以网络方式签订的买卖合同的履行地作了规定。根据该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需要注意的是,这种情况下是以买受人住所地而不是以经营者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以其它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约定。虽然一些电子商务公司对这条规定还有疑虑,但这样规定便于当事人诉讼,是司法为民原则的体现。
(三)关于信息网络侵行为地的问题
《解释》第25条对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地作了规定。已于2014年就网络侵权的实体法规则制订了专门的司法解释。《解释》关于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地的规定与网络侵权司法解释相一致。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本条规定在起草过程争论很大。根据本条规定,管辖连接点很多,实施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和被侵权人住所地都是连接点。这样规定的目的是要防止当实施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在国外时我国却不能行使管辖权的情形出现,这也是维护我国司法的要求。此外,有一些网络谣言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管理起来难度较大。增加连接点后,更方便受害人起诉,有利于保护其合法。
民事诉讼证据制度
关于民事诉讼中事实和证据的关系问题
必须要明确民事诉讼中事实和证据的关系,重点要注意三点。
,当事人主张或者反驳诉讼请求,必须要有事实根据,而事实根据必须要有证据,要将诉讼请求、案件事实、证据三者之间的关系理顺。当然证据本身也是事实,但是证据事实是用来案件事实的,二者不是一回事。
第二,当事人要的事实,应当是案件的基本事实。《解释》第91条对此作了规定。在审理民事案件时,法官要分清主次,首先要查明的是案件基本事实。
第三,需要当事人的案件基本事实,主要体现为两个方面:一是法律事实,即导致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事实,包括法律行为和法律事件,不把法律事实查清楚,法律关系生不生效,合不合法就审不清楚:二是法律关系是什么这一事实,包括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义务等内容。
关于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问题
《解释》将传统的“举证责任”这一表述为了“举证责任”。这两个概念含义一致,都包含三层含义。层含义是,当事人应负担提供证据的责任,即双方当事人中谁有义务提供证据。第二层含义是,当事人所举的证据对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程度,即当事人所举的证据能否待证事实存在。举证责任的核心是要“”待证事实是否存在。第三层含义是,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如果举不出证据,或者其所举的证据不能达到待证事实存在或不存在的效果,就应当承担于己不利的法律后果。
简言之,举证责任的三层含义是,提供证据、待证事实是否存在、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以来,群众的证据意识经历了一个发展变化的过程。在很长一段时间内,群众证据意识比较低。目前很多涉诉案件中,当事人认为其已经向提交了证据,完成了举证责任,对于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以及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系不理解,导致涉诉信访产生。将“举证责任”为“举证责任”,是希望通过《解释》向全社会提出更加明确的要求,即举证责任不仅仅是指当事人提交证据的责任,更重要的是当事人所提交的证据要能待证事实是否存在。这有利于群众树立正确的举证意识,以便其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民事权益,也便于法官向当事人做释明工作。
关于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
依据《法》第41条的规定,离婚时,原为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由上述规定的立法本意理解,“为共同生活’’所负债务,是构成共同债务的本质特征。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所负的债务是否构成共同债务,除根据《关于适用〈中华共和国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认定外,还要从双方是否具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和所负的债务是否用于共同生活等加以判断认定,不能简单地将关系存续期间,个人一方的举债推定为共同债务。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一方在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举债并主张属于共同债务的,举债人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即举债用于共同生活或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否则其主张不予支持。如一方以与债权人发生纠纷的生效民事法律文书为证据,主张共同债务要求另一方共同偿还的,在一方未能举证债务为共同生活所负或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则认定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务为个人债务。
关于质量保修金返还时间的确定问题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金是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保修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质量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其主要功能在于担保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后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问题。与质量保修金相联系的是质量保证金。依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是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从上述规定来看,建设工程质量保修金和保证金属于相同性质的费用,功能也是相同的。由于质量保修金对应的是质量保修期,而质量保证金对应的是缺陷责任期,导致司法实务中对于保修金或者保证金的返还时间发生争议。会议认为,质量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质量保修期是指建设工程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法定保修期限,在此期限内承包人对建设工程出现的质量问题负有保修义务。而缺陷责任期是指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期限,长为2年,缺陷责任期满,发包人应当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因二者期限不同,质量保修期长于缺陷责任期。因此,当事人对质量保修金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缺陷责任期满后,发包人应当将质量保修金返还给承包人,即发包人应当自接受建设工程之日起2年内将质量保修金返还给承包人。
民事案件请律师的作用:
一、如果你不懂案件所涉及的实体法律规定及相关的诉讼程序,找个律师代理,可以省去很多麻烦,更主要的是可大限度的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二、如果你没有时间处理诉讼事务,也可以委托律师代理;即使上面两点你都可以做到,青律师也是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