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理赔纠纷 青岛轻伤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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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交通事故理赔纠纷
行 业:商务服务 法律服务
发布时间:2020-11-23
纠纷如何跟谈判
在与谈判前建议想好以下几个问题:
一、了解的过错在哪些方面,这是赔偿的基础;
二、确定院方给你们的损失有哪些;
三、按照相关规定应该赔偿多少。
单位工作人员公车私用发生交通事故且不具有公务外形的,单位应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
本案要旨:单位工作人员擅自使用公车办理个人事务发生交通事故,单位对于交通事故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应区分不同情况处理。如果单位工作人员公车私用行为的外在表现形式仍属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对此应适用“外形理论”由单位直接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公车私用的情节并不符合这一条件限制,即不具有公务外形,则依法应由单位工作人员直接对受害方承担赔偿责任,单位应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不履行法定的救助被害人和保护现场及迅速报告的作为义务应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如仅将不救助被害人为核心来认定逃逸,即有需要救助的被害人时,离开现场就认定为逃逸,没有需要救助的被害人时离开现场时就不认定为逃逸。这是以是否存在需救助的被害人来判断行为人是否存在逃逸行为,存在单纯通过客观来推定主观之嫌,也不能真正反映行为人当时的主观想法,且不合理地排除了行为人保护现场及迅速报告的义务。同时违反两项作为义务的逃跑行为才能认定为肇事后逃逸。
大货车之间“车背车”交通事故中,被托运车辆的车主不应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本案要旨:在大货车之间实施的“车背车”交通事故中,“车上人员”在特定时空条件下可以转化为“第三者”,被托运车辆的车主作为被托运车辆的货主与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不应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同一被保险人的不同车辆相撞发生事故时,受损害一方不能构成相对的第三者
本案要旨:根据《保险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与财产损失保险或人身意外保险不同,责任保险不以被保险人实际财产损失或人身损害为条件,而是以被保险人的无形赔偿责任为承保对象,必须以被保险人对外承担法律责任为赔付条件。因此,同一被保险人的不同车辆相撞发生事故时,由于被保险人不能成为自己的侵权主体,构成责任基础的侵权法律关系不存在,故因被保险的机动车事故导致的被保险人身或财产损失,不能作为本车的机动车责任保险受害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被保险人的人身或财产损失只能通过人身意外险或其他非责任的财产保险获得赔付。
认定需提交什么材料
根据《认定办法》的规定,提出认定申请应当填写《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材料;(二)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书或者职业病诊断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