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离婚协议后财产纠纷 青岛契约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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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青岛离婚协议后财产纠纷
行 业:商务服务 法律服务
发布时间:2020-11-23
合同签订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1、合同签署前应仔细检查、核对合同各条款,确保所签署版本是后定稿版本。
2、在正式签署的合同文本中,应尽量避免过多空白,以避免少数不诚信的单位在合同签署过程中擅自增加合同的内容。
3、公司与对方单位拟签订的合同,一般应先交由对方单位签名盖章,然后再由公司签名盖章。本方应要求对方盖章时使用公章或合同章,不得接受其他形式的(如业务章、章、部门章)在合同上盖章。
4、为避免少数不诚信的单位在合同签署过程中擅自更换合同的内容,合同签署时双方都应盖骑缝章。
5、除非对方单位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合同,其他授权代表签署合同必须提供加盖公司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名的授权书。属重大合同的,即使是对方法定代表人签署,也应要求对方提供其董事会批准及授权的决议。
(营业执照和签署人复印件)
6、为防范经济合同的风险,对方代表在合同上签名时,应由本方经办人员见证其亲笔签名,签名人员的复印件应留底备存。
7、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按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必须办理鉴证、公证、批准手续的,应及时办理。
价款条款
合同的价款一般是指标的物本身的价款,但标的物的交易涉及到税金、运输、保管等,特别是大宗货物在异地交付时,会产生运费、保险费、装卸费、保管费等一些额外的相关费用。对于这些税费的负担,应当在合同中加以明确,比如税金由哪方负担、税金是否包含在价款总额中等。
价款条款一般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1、单价或总金额。
金额的大小写应当一致且不能发生涂改,以避免产生歧义;金额中涉及税金的,应税金的承担方式或者税金是否包含在价款总额中;运输等费用由哪一方承担等。
2、支付期限。
如果是在特定日期付款的,应当以自然年(即公历年)为准,如“2013年12月1日付款”;如果是在特定期限内付款的,特定期限的起算点应当是特定的事实或行为开始或完结之日,如“一方提交文件之日起10日内”、“甲方向乙方交货完毕之日起30日内”等。总之,要明确约定付款的时间,模棱两可的约定会给合作方找到拖延付款的理由。以下付款时间的表述就有不足之处:(1)甲方收到货物后一次性付清货款(应更正为“甲方收到货物后×日内一次性付清货款”);(2)检验合格后一次性付清货款(应更正为“检验合格后×日内一次性付清货款”);(3)出售货物的合同应当避免约定“货到付款”,防止带来钱货两失的风险。
作为支付方,从风险预防的角度出发,可以约定分批多次支付价款,比如可以分三个支付阶段:一是订立合同时支付30%;二是货物验收合格后支付60%;三是预留10%作为货物的质量保证金,在质量保证期满后,向卖方全额退还。这样一来,对于支付方来说,既可以限度地避免因对方违约而造成经济损失,也可以促进双方更加具有诚实信用。
3、支付方式。
除非小额交易,一般应当采用转账付款方式。作为接受合同款项的一方,在拟定合同时可以对合同款项的支付进行预先约定,设定严格的支付手续和方式(比如固定银行账号和银行名称,约定支付方采用支票转账的方式等),促使客户按照双方的约定付款。
转账方式,有以下三类常见问题需要引起注意:
(1)银行划账:对于收款人而言,这是安全的支付方式,由付款人自行通知自己的银行将款项划到收款人的账号,收款人的配合仅为提供银行账号。
(2)开具支票:这种形式较为常见,具体操作步骤是:支付人开出抬头为收款人的支票——支付人将支票交给收款人——收款人在支票背后盖上本公司的(俗称“背书”)——收款人将支票递交给自己的银行兑现。由于从收到支票到兑现支票需要一定的时间,有些不法分子就利用“空头支票”货物,所以这类方式的风险。
(3)开具汇票: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两种,银行汇票是指支付人先将钱交给银行,银行根据收款金额再开出承兑人为银行的银行汇票,这种汇票依赖的是银行信用,因而有确切的付款保障;商业汇票是指支付人无需把钱交给银行,而是自行开出承兑人为支付人自己的汇票,这种汇票依赖的是企业信用,在目前信用环境下要审慎使用。
4、支付对象。
企业的业务经办人以企业的名义私自收取客户的款项,而客户基于合理信赖或者由于其他合理的客观原因而将合同款项支付给他,而业务经办人在款项收讫后立刻就玩人间蒸发。在这个时候,作为所属企业将很难再向客户讨要该笔款项,即使后能够讨要成功,也将付出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甚至同客户撕破脸皮、断绝关系。因此,在合同中要明确界定款项的支付对象,一般可以这样约定:合同款项的结算应凭盖有收款方的收据以及收款方委派专人收款的介绍信方能支付,若因付款方将合同款项直接付给非收款方介绍信的收款人员而造成损失的,责任由付款方自负。
供方应注意的问题
(一)要加强货物的签收管理
有效的货物签收单可以表明供方是否履行了买卖合同的主要义务——交付货物,它是发生纠纷时主张债权的重要凭据。有效的签收单上应货物的规格、型号、品名、单价、数量、金额、送货日期、送货人、收货单位,重要的是要有收货人的签名及收货单位的盖章。该收货人应当是合同上约定的或者是能提供授权委托书的收货人,否则一些频繁的企业会辩称签收单上的人不是其职员而不承认收到货。如果送货时合同上约定的收货人不在,应先电话联系收货人确定临时收货人,由其签收后,事后应及时让合同约定的收货人再补签收货单。
(二)要及时对帐,要求欠款方出具欠款确认书或还款计划书
对于交易频繁的长期客户,或供货期较长的交易,供方应定期或及时与对方对帐,以免整个交易结束或合作结束后再来对帐,一是较为复杂,二是可能因人员的变动而无法对清。如果买方表示因资金困难而无法按约支付货款的,供方可与其签订还款协议。签订还款协议时应注意:1、在协议中应当写明对方承认的欠款数额、还款的具体时间;2、要尽量回避双方还有争议的其他事项;3、要约定如果还款期满仍不依约还款,则视为全部货款到期;4、约定如果对方不依约付款,则由我方所在地管辖;5、如果能找到信誉较好的第三方企业为买方担保,则可提高该货款回收的可能性;6、协议应加盖欠款单位的。
合同主要条款的审查
(一)标的条款
标的条款是合同的核心条款。任何一个合同,都有两个核心条款,一是主体条款,二是标的条款。缺少其一,合同就不能成立。一般来说,标的条款至少应当具备如下关键性内容:标的物的名称、所有权人和(如书)等。
约定合同标的条款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1、要使用标的物的正式名称,即标准学名,而且要用全称。
文字表述必须明确具体,尽可能使用符合国际标准或国际行业习惯的商品名称。比如苹果手机5s的标准学名是5s。现代社会商品日益丰富,使得双方约定不明时,真实意思很难探究,因此产生以类似商品作为合同约定标的交付带来的合同目的落空,这是严重的法律风险。
2、要写明商品商标。
一定的商标,标志着一定商品的性能、质量、种类。只有写明商标才能使商品特定化。比如“天堂牌”自动雨伞、“宇宙牌”过滤嘴等等。相同的产品因为品牌不同,价格差异有时非常巨大。苹果ipad与联想乐pad能一样吗?
3、在确定标的物时,还必须注意同名异物和同物异名的情况。
比如大豆,一般是指黄豆,但有些地方把蚕豆也叫大豆;又如,有的地方叫人力车,有的叫脚踏车,有的叫单车。这种情况更需要双方对标的物进行明确约定,有时甚至还需要配合必要的图片或描述性的说明。
4、要写明标的物的品种、规格、花色及配套件等。
比如购买电视机,除了要写明名称、商标外,还要写明型号,是黑白还是彩电或数字电视机;是立式还是卧式;是遥控还是自调,以及尺寸大小等。特别是对于多规格产品尤其要注意。我们在与客户协商的时候,要对各型号产品的具体规格作出说明,同时详细了解客户的需要,避免供需之间出现差错。只有把以上这些问题定清楚,才算是确定的,才能使标的物特定化。
(二)数量条款
数量是标的物的具体化,决定着当事人义务的大小,如果合同确定了具体的标的物,但没有对数量作出具体约定,当事人的义务仍然无法确定。例如购买电视机的合同,即使对电视机的名称、牌号、商标、型号、规格、品种、等级、花色和生产厂家等都作了明确的约定,但如果不约定购买电视机的台数,合同根本无法履行。数量条款通常包括计量单位、计量方法和具体数量三个部分。关于数量条款的约定应当注意如下几个问题:
1、在数量条款中要明确约定计量单位和计量方法,而且必须要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度量衡和法定单位进行计量。应尽量避免使用国家没有计量标准的数量单位,例如包、箱、袋、捆、打等,如果没有国家法定或主管部门规定的计量单位和计量方法的,双方可根据合同标的物的性质和特点自行协商选用,但计量单位和计量方法必须明确、具体、统一。如果需要使用包、箱等计量单位,一定要明确每包、每箱的具体数量,防止产生分歧。
2、合同标的物的数量一定要明确具体,切忌模糊不清。
3、必要的时候,标的物的重量需要毛重和净重;要明确约定标的数量的正负尾差、自然减重、超欠幅度、合理磅差和运输损耗及其计算方法。
4、对于成套供应的合同标的物,还要明确约定随主机的附件、配套的产品、易损耗备品、配件及安装修理工具的件数等。
税费负担条款
1.我国税收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对于税收的征收均明确规定了纳税义务人,但是对于实际由哪一方当事人缴纳税款并未作出强制性的规定。因此,当事人可在合同中约定由纳税义务人以外的当事人承担相应税费。但是该合同约定并不影响税收征管法律关系中纳税义务人依法应承担的纳税义务。
2.除非合同交易事项可能涉及的税费种类及金额已完全具体确定,有关税费的负担应设置兜底条款,以免遗漏。
3.如有必要,可约定纳税义务人在依法纳税后,向合同约定的相应税费负担者的追偿权。
合同审查重视准备工作
一为“沟通”。要 审阅当事人提供的背景材料,与具体经办人沟通,了解合同背景及订立目的(主要关注合同订立的目的是否正当),了解我方与合同相对方之间合作关系、本次合作的内容及当前进展,进而充分获知我方当事人之需求,确定合同的性质,并对合同中需要重点约定的条款初步勾画、重点备注。
二为“找法”。查阅合同所涉事项全部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国际惯例等,判断送审的合同内容是否合法、合理、可行,应当怎样,需要寻找肯定或者否定的法律依据。
三为“参照”。研阅有关合同范本,如相关国家合同示范文本、行业推荐的示范合同文本、企业的合同范本等,并决定是否参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