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交易合同诉讼有经验律师 协议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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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房产交易合同诉讼有经验律师
行 业:商务服务 法律服务
发布时间:2020-11-23
合同签订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1、合同签署前应仔细检查、核对合同各条款,确保所签署版本是后定稿版本。
2、在正式签署的合同文本中,应尽量避免过多空白,以避免少数不诚信的单位在合同签署过程中擅自增加合同的内容。
3、公司与对方单位拟签订的合同,一般应先交由对方单位签名盖章,然后再由公司签名盖章。本方应要求对方盖章时使用公章或合同章,不得接受其他形式的(如业务章、章、部门章)在合同上盖章。
4、为避免少数不诚信的单位在合同签署过程中擅自更换合同的内容,合同签署时双方都应盖骑缝章。
5、除非对方单位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合同,其他授权代表签署合同必须提供加盖公司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名的授权书。属重大合同的,即使是对方法定代表人签署,也应要求对方提供其董事会批准及授权的决议。
(营业执照和签署人复印件)
6、为防范经济合同的风险,对方代表在合同上签名时,应由本方经办人员见证其亲笔签名,签名人员的复印件应留底备存。
7、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按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必须办理鉴证、公证、批准手续的,应及时办理。
税费负担条款
1.我国税收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对于税收的征收均明确规定了纳税义务人,但是对于实际由哪一方当事人缴纳税款并未作出强制性的规定。因此,当事人可在合同中约定由纳税义务人以外的当事人承担相应税费。但是该合同约定并不影响税收征管法律关系中纳税义务人依法应承担的纳税义务。
2.除非合同交易事项可能涉及的税费种类及金额已完全具体确定,有关税费的负担应设置兜底条款,以免遗漏。
3.如有必要,可约定纳税义务人在依法纳税后,向合同约定的相应税费负担者的追偿权。
合同变更条款
1.合同变更条款,常表现为“合同之变更需经双方协商一致并做成书面方为有效”,诸如此类。然若当事人之行为于此约定相悖,其行为使对方产生合理信赖并依此行事,参照《合同法》第36条、第6条之规定
并参考《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29条第(2)款;《国际商事合同通则》(2004)第2.1.18条。该方当事人亦难主张此条款之适用。
2.合同附有担保的,应依有关法律、司法解释之规定,妥善处理将来可能发生的主合同之变更与担保合同之间的关系,以保障合同担保的持续有效。
《担保法》第24条;《关于适用〈中华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0条。
仲裁条款
1.《仲裁法》仅规定了“机构(仲裁会)仲裁”,未规定“临时仲裁”。因此,国内合同以及仲裁协议的准据法为我国法律(不含港澳台)的涉外合同,不得约定“临时仲裁”。
2.涉案标的额较小的合同争议,尤其是小额争议,仲裁费用显着高于诉讼费用。
3.仲裁不公开进行
《仲裁法》第40条。,可减少公开诉讼及判决给当事人声誉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
4.有关仲裁条款之内容,需注意:
(1)约定的仲裁范围,应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依《仲裁法》第3条规定不能仲裁的情形除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规定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除外。为保障仲裁条款适用的确定性,通常将有关仲裁范围概括性的表述为:“因本合同而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2)仲裁条款应约定确定的、的仲裁会,并应准确表述仲裁会的名称。
(3)国内仲裁会并非依行政区划设置,部分城市没有仲裁会,少数大城市有两个以上的仲裁机构。
(4)当事人可任意选定仲裁会,不受地域限制。
(5)不可同时约定诉讼管辖。“或裁或审”条款中,仲裁条款(协议)无效。
《关于适用〈中华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
(6)非涉外合同约定国外仲裁机构仲裁的,仲裁条款无效。
《民事诉讼法》第271条;《仲裁法》第65条;并参考《广东省关于涉外商事审判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3条。
5.仲裁条款亦可包括下列内容:
(1)仲裁员的人数以及所适用的程序(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
(2)仲裁员的选定程序和限定条件,包括仲裁员的国籍、语言、等,甚至可以直接在仲裁条款同选定特定的仲裁员;
(3)仲裁程序,包括前置调解、加速开庭审理、加速书面审理、开庭地点等。
6.涉外合同中,可约定仲裁条款(协议)所适用的法律。
《关于适用〈中华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
陈述与保证条款
1.陈述与保证条款,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一方就与合同交易事项有关的事实作出陈述;
(2)该方保证合同订立时上述事实的真实性;或一并保证上述情形在特定期间内持续处于其所陈述的状态;
(3)该方违反上述义务所应承担的责任,以及合同相对方的救济方式。
2.此类条款旨在减少或控制当事人之间因合同交易事项的信息不对称带来的交易风险。
例如,股权转让合同中,受让人通常无从确证目标公司是否存在未曾披露的债务,或目标公司在股权交割之前是否会再发生其他变故。
合同审查各方、义务条款的设置
合同应当具有公平性与可操作性,而公平性与可操作性集中体现在合同各方与义务的条款的设置中。所谓合同的公平性是指合同双方与义务要相对平衡。过分强调一方的、忽略合同相对方的利益的合同,要么得不到签署,要么“显失公平”。可操作性是合同得以有效利用、完成交易和实现利益均衡的具体保证,尤其是建设工程、房地产开发等履行周期长、影响因素多、风险较大的合同,切实地贯彻可操作性原则,尤显重要。实践中,大量的合同缺乏可操作性,具体表现在:对合同各方的规定过于抽象;对合同各方的义务规定不明确、不具体;虽对各方的义务做了详细规定但却没有具体操作程序条款,或对此规定不清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