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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云南进口化妆品备案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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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11-23
《上海市浦东新区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程序(暂行)》解读
六、如何获取备案信息凭证?
实施备案管理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不再核发纸质版的备案凭证。产品备案后,电子版备案信息凭证由网上备案信息系统自动生成,并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政务主动公开。境内责任人可根据实际需要,自行下载、打印电子版备案信息凭证。
已按本《程序》备案进口的产品,产品中文标签上应当标注电子版备案信息凭证上载明的备案编号。
解读关于在全国范围实施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2019年第88号)
5)备案信息及检验等事宜,需按要求进行准备
申请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的进口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参照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的《关于发布上海市浦东新区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程序(暂行)的公告》(2019年 第10号)相关要求,进行境内责任人授权、备案系统用户名称注册、产品备案信息报送、备案信息凭证打印等相关工作。
关于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检验报告、境内化妆品企业委托境外企业生产等有关事宜,参照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浦东新区试点实施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检验报告要求等有关事宜的通知》(食药监办药化管〔2019〕72号)执行。
解读关于在全国范围实施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2019年第88号)
6)审批中的化妆品可以继续原来的流程,亦可以撤回,按新规定申报
2019年11月10日前申报行政许可且已被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的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申报单位可在2019年11月20日前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回原行政许可申请,后续由境内责任人按照本公告相关要求备案进口。逾期未撤回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按照原程序继续开展技术审核,符合要求的核发纸质版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
2019年11月10日前申请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尚未取得批件的产品,后续可按照本公告相关要求办理备案,涉及产品安全性原因未获批准的除外。
《上海市浦东新区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程序(暂行)》解读
一、本《程序》制定的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充分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根据《国务院关于上海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的批复》(国函〔2015〕222号)、《国务院关于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规定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24号)要求,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与质检总局《关于在上海市浦东新区试点实施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2019年第7号)基础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了《上海市浦东新区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程序(暂行)》(以下简称《程序》),进一步明确浦东新区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具体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