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进口棉花境外供货企业登记证书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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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业:商务服务 认证服务
发布时间:2020-11-23
供货企业需要具备何种条件可提交登记申请?
答:向中国大陆地区出口棉花的供货企业均可提出登记申请。供货企业是指对华出口贸易合同、中列明的卖方。申请登记的企业应具备《进口棉花检验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所列条件。
第十六条 已登记境外供货企业的名称、经营场所或者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申请变更登记,提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登记申请表及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应当自收到变更登记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变更登记的决定。
第十七条 需要延续有效期的,已登记境外供货企业应当在登记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申请复查换证,复查换证时提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应当在登记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换证的决定。
到期未申请复查换证的,予以注销。
境外供货企业登记怎样提交申请材料?
答:根据《进口棉花检验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登记的供货企业可将全套书面登记材料通过邮寄或速递方式寄送检验监管司。不接受企业直接递送登记申请资料,也不受理传真或者E-mail方式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
邮寄或速递的登记申请材料应投递到如下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号 商品检验司 邮政编码:100730”,并在信封注明“棉花登记”。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收货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有违法所得的,由海关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书面通知限期整改仍未建立进口棉花销售或者使用记录以及索赔记录的;
(二)不如实提供进口棉花的真实情况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不接受监督管理的。
第三十八条 有其他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行为的,海关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海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故意刁难当事人,徇私舞弊,检验检疫结果的,或者玩忽职守,延误出证的,按照《中华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进口棉花的动植物检疫、卫生检疫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棉花供货企业的登记管理和质量信用评估管理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 从境外进入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进口棉花,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