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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济南化妆品申报
行 业:咨询 技术咨询
发布时间:2020-11-20
《辽宁省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服务指南》
(三)备案补报
已备案产品,拟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口岸进口的,在备案系统中补充填报进口口岸和收货人等相关信息。
《辽宁省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服务指南》
(五)备案后检查
辽宁省药品监管部门在产品备案后,组织开展对备案资料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产品配方、生产工艺、检验项目、安全性风险评估等是否符合安全性相关要求,必要时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根据检查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告知境内责任人在30日内一次性补充提交相关资料;发现依据现有资料无法判断产品安全性的,告知境内责任人补充提交相关资料,在确认备案资料符合要求前暂停进口及销售该产品;发现存在违法情形或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依法查处,并对相关产品进行责令下架、召回处理。备案后检查完成后,检查结果将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务向社会公示。
《辽宁省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服务指南》
四、备案机构
(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备案管理
(二)审查内容
备案产品是否属于备案范围、备案资料是否完整、备案资料是否符合规定形式等。
(三)备案对象
境内责任人注册地在辽宁省的首次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
韩国化妆品出口中国流程所需资料
1)申请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的,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产品中文名称命名依据;
(三)产品配方;
(四)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
(五)产品原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拟专为中国市场设计包装的,需同时 提交产品设计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
(六)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的许可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及相关资料;
(七)产品中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料;
(八)已经备案的行政许可在华备案责任单位授权书复印件及行政许可在华备案责任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九)化妆品使用原料及原料来源符合疯牛病疫区高风险物质禁限用要求的承诺书;
(十)产品在生产国(地区)或原产国(地区)生产和销售的证明文件;
(十一)可能有助于备案的其它资料。
另附许可检验机构封样并未启封的市售样品1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