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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总局名称预先核准提交材料规范
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申请书和企业名称变更核准意见书。
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及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投资人的明(自然人为复印件、企业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申请名称冠以“中国”、“中华”、“国家”、“全国”、“国际”字词的,提交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的申请名称,名称登记可以要求投资人提交相关的说明或者材料。
内容
1.企业名称变更。企业变更名称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2.企业住所变更。企业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住所明。
3.企业法人变更登记。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4.企业注册资本变更登记。企业变更注册资本的,应当提交依法设立的机构出具的。企业增加注册资本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认购新股,应当分别依照公司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和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开发行新股方式或者上市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新股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当提交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企业法定转增为注册资本的,应当载明留存的该项不少于转增前企业注册资本的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