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规格:
产品数量:
包装说明:
关 键 词:学校消防手续补办
行 业:工程机械
发布时间:2020-11-12
公司一直坚持“质量、信誉至上”的方针,公司已通过IS0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基础上,通过了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体系认证,公司银行资信为AAA等级,是A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健全的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完善的工程质量保证验收体系,具有的工程质量检验措施,严格的质量管理奖惩制度,稳定的技术精湛、责任心强的技术施工队伍,确保了工程质量。
01、系统总线上设置总线短路隔离器,每32个点一个隔离器,并且按防火分区设置。
02、超过100m的建筑,出消防控制室内设置的控制器外,每台控制控制的火灾探测器、手报和模块等不应跨越避难层。
03、消防控制室内严禁穿过与消防设施无关的电气线路及管路。
04、消防控制室内设备布置及房间尺寸:单列布置小宽度5m,双列布置小宽度6m。(按设备宽度1000计算)房间长度根据设备数量确定,当设备排列长度超过4m时,其两端通道均应大于1m。
05、允许消防控制室与弱电系统合用,但应有明显间隔。
06、消防水泵(喷淋、雨淋、水幕、消火栓)、防烟和排烟风机的控制设备,除应采用联动控制方式外,还应在消防控制室设置手动直接控制装置。(消防直启线)
07、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置火灾声光警报器,并应在确认火灾后启动建筑内的所有火灾声光警报器。
08、宽度小于3m的内走道,感温10m一个,感烟15m一个,至端墙距离不大于安装间距的1/2。
09、探测器至空调送风口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m,宜接近回风口安装。探测器至多孔送风顶棚孔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m。
10、每个防火分区至少设一个手报,从任何位置到近的手报步行距离不应大于30m。手报安装高度,底距地1.3m-1.5m。(距离30m)
11、区域显示器每个报警区域宜设置一台,宾馆饭店应每隔报警区域设置一台。区域显示器应设置在出入口,安装高度底距地1.3m-1.5m。
12、每间卧室、起居室内应至少设置一只感烟火灾探测器。(住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的重要变化,简言之就是有消防系统的住宅,就必须做,尤其高层)
13、家用火灾报警控制器应独立设置在每户内,底距地高度为1.3m-1.5m。
1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供电线路、消防联动控制线路应采用耐火铜芯电线电缆,报警总线、消防应急广播和消防电话等传输线路应采用阻燃或阻燃耐。
15、高度大于12m的空间场所宜同时选择两种及以上火灾参数的火灾探测器。火灾初期产生大量烟的场所,应选择线性型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管路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或图像型感烟火灾探测器。
第二十七条 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和抽查,应当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
第二十八条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抽查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结合辖区内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审查质量、消防设计和施工质量情况确定,并向社会公告。
消防验收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照本规定对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实施抽查,不得擅自确定检查对象。
第二十九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或者变相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和技术服务机构。不得或者变相消防产品和建筑材料的品牌、销售单位。不得参与或者干预建设工程消防设施施工、消防产品和建筑材料采购的招投标活动。
第三十条 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和、抽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的,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依法撤销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意见、消防验收合格意见:
(一)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建设单位以欺、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第八条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四)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场所平面布置图;
(五)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书复印件;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依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不需要进行竣工验收消防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文件,以及装修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文件、出厂合格证。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章总则
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责任,依据《中华共和国建筑法》《中华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以及抽查管理。
本规定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 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机构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建设工程质量、消防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以及抽查工作。具体分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跨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以及抽查工作。
第五条 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应当遵循公正、严格、文明、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新颁布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之前,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已经依法审查合格的,按原审查意见的标准执行。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以及抽查工作,提升政务服务水平。
本公司目前拥有100多家消防设施维保单位,在北京市内建立了完善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体系。公司在北京市东南西北各个方位分别建立了不同的维护保养队伍,便于在接到甲方的信息后能在短的时间内响应甲方,能及时的处理甲方单位的消防隐患,保证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