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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青岛法律事务咨询
行 业:商务服务 法律服务
发布时间:2020-11-09
常年法律顾问的工作内容
1 、当好法律参谋,防范、化解法律风险,建立法律文件档案和法律风险预警机制;
2 、对客户业务经营上及管理上的所有法律问题提供意见、建议和帮助;
3、起草、审核、各类法律文件,如协议、合同、章程、项目建议书、商务信函等;
4、参与或跟踪客户的重要经济活动;
5、为诉讼、仲裁案件提供策划或法律咨询服务,代理出庭诉讼或仲裁;
6、为专项事务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建议书、律师见或律师函等法律文件;
7、信用调查,对公司合作伙伴、客户进行主体、工商登记、法律地位、真实身份、背景、经营管理现状、资产状况等情况进行调查;
8、为客户寻找、介绍合资、合作伙伴或投资人,寻找、介绍项目或提供相关信息;
9、定期上门服务;
10、提供信用帐户服务,进行资金监管;
11、完善或建立客户内部规章制度及运作机制;
12、重大事务团队服务。
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评估时点的确定原则
基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房地产估价规范》《房地产抵押估价意见》等规定,市、县级因公共利益征收国有土地上被征收人房屋时,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而公平补偿的基本要求即为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市、县级在以征收决定公告日作为评估时点后,应当尽可能快速通过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或者作出补偿决定的方式,及时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并固定双方的义务,确保补偿的实质公平。因此,对上述法律规定中有关“被征收房屋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的规定,就应当结合《征补条例》有关“公平补偿”条款,作统一的法律解释,而不能静止、孤立、机械地强调不论征收项目大小、征收项目实施日期、以及是否存在市、县级及其的单方责任,也不考虑实际协议签订日或者补偿决定作出日甚至实际补偿款支付到位日的区别,均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作为评估时点。
违法建筑租赁合同无效不应给付免租期内占有使用费
本案要旨:我国法律对违法建筑租赁合同的效力作出了否定性评价,但合同中关于处分违法建筑占有利益的约定,特别是对免租期限的合意,系出租人在意思自治的范畴内对自身的处分,在确定给付占有使用费的起止期限时仍应参照适用。以违法建筑为标的物订立租赁合同,出租人不得因其违法行为或自身过错反从中受益,善意合同相对人也不应由此而承担超过其预期的义务,因此合同无效后,对于出租人请求给付免租期内占有使用费的主张,不应予以支持。
明确举证责任的含义以及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
(一)举证责任的含义
《民诉法解释》第九十条基本沿用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二条的内容,但与原条文相比,在本解释第二款中增加了“在作出判决前”的前置条件,这也说明即使在有举证期限要求的情况下,目前的司法实践中还是注重实体优先保护的——因为,根据此前提,有举证责任而举证不能的当事人被裁判承担不利后果的时间节点是在判决作出前,而不是在举证期限届满前。
当然,也不能据此而认为举证期限的规定毫无意义,因为逾期举证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风险(后文详述),这一点尤其值得实务工作者注意。
(二)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
此前无论《关于适用〈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诉法意见》)还是《证据规定》,对于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均不明确,而本解释第九十一条根据以往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成果对此做出了明确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举证责任的分配具有法定性,即举证责任是由法律分配而在原则上并不能由法官来分配,因此,法官在举证责任分配问题上是适用法律的过程,是通过对实体法规范的分析发现法律确定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的过程,而非创造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因此,对举证责任问题有必要充分学习相关的理论知识,并根据具体案件研究举证责任分配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以维护己方当事人合法。
租赁合同中“同时租用、同时终止”条款是对合同解除的约定
本案要旨:两份约定租赁期限相同的合同主体并不必然成为履行该约定条款的共同体,应当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判断三个主体之间签订的两份合同是两个存在一定联系的独立合同还是三方合同。“同时租用、同时终止”条款实则是对合同解除的约定,一份合同的提前终止导致另一份合同解除条件的成就,享有解除权一方有权行使解除合同。